[ 杜新河 ]——(2009-3-20) / 已閱6810次
應明確對 “捕后追逃” 監督的法律依據
杜新河
現年22歲的張虎(化名)系湖北省嘉魚縣城關鎮人。2008年7月12晚,張虎伙同他人將鄭某、喻某、胡某三人砍傷,致兩人重傷、一人輕微傷。同年9月12日,公安機關在刑拘同案疑犯李凱(化名)后將該案提請嘉魚縣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時以在逃為由提請批捕尚未到案的張虎。9月16日,嘉魚縣院依法批準逮捕二人。對捕后的張虎,偵查機關的回復為已上網追逃。2008年11月25日晚,嘉魚縣人民醫院發生一起多人持刀將因公受傷來此就診的教師程某某砍成重傷的惡性案件,經查明,作案人之一便是偵查機關2個多月前便已“上網追逃”的張虎。
張虎的連續暴力作案,暴露出諸多問題:公安機關對批捕后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在追逃?是否有個別偵查人員明知故縱?檢察機關如何加強對捕后追逃的監督,又以何為依據?出現此類案件是否有人為此承擔法律責任?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機關可以發布通緝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贝藯l規定了公安機關對應當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應當 “采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偵查實務中多以“網上追逃”作為追捕歸案的有效措施,但公安機關是否將該犯罪嫌疑人放至追逃網上外人無從知曉,更有如上述張虎此類根本沒有“外逃”而是“內隱”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應如何“采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更是法無明文規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一十九條對自偵案件的通緝作出了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與公安機關積極配合,及時檢查監督通緝的執行情況!边@一司法解釋明確了檢察機關有權對自己管轄的案件的通緝和執行檢查監督。但對公安機關立案管轄的案件,《規則》未作出上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但對諸如張虎“批捕在逃”的這類案件,檢察機關因無明確的法律和司法解釋依據,在捕后既不能檢察公安機關是否真正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追捕,發現問題也不能依法進行監督糾正,更無從追究辦案人員的法律責任。這一法律的空白既不利于“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也不合乎當前中央提出的“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的政策。
人民檢察院是憲法規定的法律監督機關,應當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公安機關的“捕后追逃”作為刑事偵查活動的一個重要手段和措施,應當接受檢察機關的監督。因此,建議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里增加一款:“人民檢察院對批準逮捕后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檢查監督公安機關緝捕措施的執行情況,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蓖瑫r,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應出臺相關解釋,細化監督“捕后追逃”這一偵查措施的相關規定,明確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以期堵住法律的漏洞。
作者單位:湖北省嘉魚縣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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