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馬寧 ]——(2009-3-24) / 已閱5517次
未注冊商標跨類保護行不通---對鄭州市帥龍紅棗食品有限公司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等商標行政糾紛一案的思考
馬寧
案情
鄭州市帥龍紅棗食品有限公司(簡稱鄭州帥龍公司)于2001年8月20日在以下商品上申請注冊“真的好想你ZHENDEHAOXIANGNI” 商標(下稱爭議商標):第32類果茶(不含酒精),茶飲料(水),果汁飲料(飲料),蔬菜汁(飲料),酸梅湯,乳酸飲料(果制品,非奶),礦泉水,啤酒,汽水,飲料制劑,以及第30類糖果,茶,調味品,蝦味條,冰淇淋,糕點,食品用蜂蜜,可可飲料,食品淀粉,并于2002年12月被核準注冊。
引證商標“好想你”系新鄭奧星公司在1999年之前在棗片商品上使用的未注冊商標,該商標曾獲得“1999年鄭州市場暢銷品牌”稱號。
2006年2月21日,新鄭奧星公司以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和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為由,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撤銷爭議商標的注冊。
商標評審委員會于2007年12月3日做出商評字[2007]第11504號《關于第1963538號“真的好想你ZHENDEHAIXIANGNI”商標爭議裁定書》(簡稱第11504號裁定),撤銷了爭議商標的注冊。
鄭州帥龍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支持了商評委的撤銷決定,但北京高級人民法院隨后撤銷了一審判決及商評委的有關裁定書,實質上等于恢復了爭議商標的商標權。
律師點評
眾所周知,注冊商標受法律保護的范圍一般是以與注冊商品/服務相同或相似為邊界的。未注冊商標的法律保護雖然也可以受到一定程度的保護(即商標法第十三條,禁止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上使用/注冊復制、模仿或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但尚須達到馳名商標的程度。退一步說,即使是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也不能尋求跨類保護,否則必然會沖擊現行的先申請注冊制度。本案引證商標使用的商品與爭議商標注冊的商品不構成類似,即使爭議當事人雙方同處鄭州地區,也不能認定爭議商標的注冊人違反誠信原則而惡意注冊,進而以欺騙手段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了有關商標為由撤銷注冊的爭議商標。
北京高院的這一判決,最核心的部分在于糾正了對“欺騙手段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的輕率擴大適用,將其適用范圍定位于損害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并與商標法的其他條款(第31條等)相協調,而不是替代或重疊關系。由于北京高院是審理商評委裁決的終審法院,該判決對商評委今后適用“欺騙手段或其他不正當手段”撤銷注冊商標案件產生深遠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