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歐錦雄 ]——(2009-4-14) / 已閱8550次
死刑存廢的理性思考
歐錦雄
自意大利刑法學家貝卡利亞提出廢除死刑的主張后,死刑存廢的論戰已持續了兩百多年的歷史,至今仍爭論不息。自建國以來,我國的死刑政策一直是暫不廢除死刑,堅持少殺、慎殺,反對多殺,禁止濫殺。近年來,我國刑法學界的一些學者提出了廢止死刑的呼聲,并得到學界相當多人的支持,但是,反對死刑廢止的刑法界人士(尤其是司法實務界的人士)對此不以為然,甚至有人提出應強化死刑適用以應對日趨惡化的社會治安形勢。這樣,死刑存置論者和死刑廢止論者又掀起了死刑存廢的論戰。有學者認為,從應然性上來說,我們應當提出死刑廢止的問題,并大力加以弘揚。從實然上來說,死刑廢止是一個漫長而曲折的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我國目前不宜廢止死刑,但應當加以限制。(1)這一論述實際上顯現了死刑廢除的遠景設想,即我國死刑政策的遠期目標是廢除死刑,而現實的死刑政策是保留死刑,但應限制死刑,而實現死刑廢除的最終目標需循序漸進。筆者對這種理性的死刑存廢觀表示贊同。
死刑政策是一種具體的刑事政策。死刑政策制定的好壞關系到犯罪形勢起伏和社會治安的現狀,進而影響到國家的穩定和人民生命、生產秩序的安全,因此,死刑的存廢不能僅憑情感的好惡來決定,而應理性地對待。目前,我國的基本國情是:從人口的情況看,我國有十三億人口,和整個歐洲和拉丁美洲的人口總和差不多;從經濟發展情況看,我國仍屬于發展中國家,各省市自治區發展不平衡;從民族成分看,共有56個民族;從文化傳統看,我國國民受儒家文化、社會主義文化、西方文化等影響,且呈現出個體差異性;從受教育程度看,各種學歷、層次的人均有,但是,多數人的文化教育程度較低;從治安情況看,近幾年我國的犯罪形勢呈上升趨勢;從價值觀來看,由于我國物質和精神生活水平尚未達到一定程度,人們對生命、自由、人格、財產等價值觀念,還未達到較高的水平,在價值觀念上,人們并未形成普遍崇尚生命,反對死刑的潮流,相反,報應刑觀念對民眾觀念影響較深,“殺人者償命,欠債者還錢”是大多數人的觀念,大多數人反對死刑廢止。因此,我們應基于這一國情之下來考慮死刑的存廢。
刑罰具有較強的威懾力,這是刑罰與其他強制措施區別的關鍵特征,在所有刑罰種類中,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懾力,它可以抑制可能犯罪的人不去犯罪,或者抑制正在犯罪的人不去犯重大的罪行。這種強大的威懾力可以在人們已認識到其存在的情況下產生作用,也可能是在人們的潛意識里產生抑制作用。我國國情復雜,各種層次、各種素質的國民均存在,但是,死刑的威懾力對大多數人會產生較大的抑制作用,因此,從犯罪的一般預防來說,現階段,死刑對預防社會上不穩定的人走上犯罪道路,尤其是嚴重犯罪之路,具有其他刑罰不可代替的作用。從特殊預防來看,我國社會上確實存在著罪大惡極、死不悔改的罪犯,實踐中曾出現采用殘忍手段殺害十幾名,甚至幾十名受害人的慘案,犯罪人甚至在被判刑后毫無悔改之意。從理論上說,任何罪犯均可以改造成為棄惡從善的人,但是,從實踐來看,在我國現有的監獄改造資源之下,許多前述類型的罪犯在其有生之年里是幾乎不可能改造好的,若這些危險分子不被判死刑,那么,當這些罪犯在監獄里接觸到其他犯人、干警以及干警家屬等人時,這些人的生命權和健康權就有可能遭到侵害。有朝一日這些罪犯越獄出去,那么,社會上的廣大群眾就有可能慘遭殘害。因此,從特殊預防來看,對這種罪惡透頂的罪犯應適用死刑,讓其無法再次犯罪。
死刑廢止論者認為,死刑是不人道的。他們認為,人的生命權利是天賦予的,這一權利任何人也不能剝奪,天賦予的生命只有天才能收回。因此,人的生命,只能自然結束,即不能人為地加以剝奪。犯罪分子殺人是野蠻的、殘酷的,而國家設置的死刑同樣也是殘酷的、野蠻的,只不過是形式不同、指向的對象不同而已,實質上并沒有區別。因此,剝奪一個犯罪者的生命也都應該認為是不人道的,是應當受譴責的。(2)筆者認為,任何刑罰均會使犯罪分子感到痛苦,無期徒刑也不例外,它使犯罪分子終身失去自由、失去“性福”,終身被強制勞動卻又得不到報酬。從犯罪分子受痛苦這一角度上講,無期徒刑是不“人道”的。我們是否因此而廢除無期徒刑呢?在一些廢止死刑的國家里,對身患絕癥、痛苦不堪的病人施行“安樂死”是合法的,能否因病人的死亡是人為原因造成的,而認為這“安樂死”不人道呢?幾乎每個國家規定有正當防衛制度,法律允許人們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剝奪犯罪人的生命而并不認為是違法,能否因犯罪人之死是人為原因所致,而認為正當防衛不人道呢?某種刑罰是否不人道,應置于這個國家社會實際狀況來評判,在一個幅員廣泛、人口眾多、情況復雜的國家里,如果死刑具有強大的威懾力,能抑制無數的惡性案件發生,并應成為刑罰階梯中尚不可少的部分時,就不能說死刑是不人道的刑罰,因為,死刑的立法和適用所產生的強烈震懾力使無數的民眾可以免受犯罪分子的不人道侵害,可以使國家統治秩序、人民的生產、生活秩序得以維護。反之,如果死刑本來是一個國家必不可少的刑罰,但是被不適時廢除了,并導致社會惡性案件大量發生,無數民眾慘遭不人道殺害,社會動蕩不安,那么,這種為了使犯罪分子得到“人道”處罰而反而不考慮無數善良國民人權的缺乏死刑的刑罰階梯,才是真正不人道刑罰階梯。這樣的刑法則變成了惡法。總之,刑罰人道與否具有相對性,死刑在一個國家里是否屬于人道的刑罰,應置于該國的現實情況來評判。
從人類刑罰發展史看,各國的刑罰階梯是從以肉刑為中心到以自由刑為中心演變發展的,是從不文明的刑罰階梯到文明的刑罰階梯發展的。當國家發展到一定程度的時候,死刑是最終要被廢除的。隨著我國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發展以及法治的潛移,我國有朝一日將變成高度法治化的國家,這時,國家的各種立法較為完善,司法日益公正,絕大多數公民的守法觀念較強,誠實守信成為了絕大多數公民的基本品質,人們對生命、自由、人格、財產等權利的價值觀念發生了較大變化,人們普遍崇尚生命,反對死刑。犯罪人受到財產刑、資格刑和自由刑等較輕的刑罰也將感到強烈痛苦,廢除死刑也能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和較好地維護社會秩序。在這一情況下,死刑成為了沒有必要的刑種,這時,我國廢除死刑就成為順理成章之事。
一個國家在死刑廢止的條件尚未成熟的情況下,不合時宜地廢止了死刑,就會使國家和人民受到不必要的侵害,還可能導致社會和經濟停滯不前,甚至倒退。從我國現實國情看,死刑在犯罪的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中還發揮著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從政治、經濟、社會和技術角度分析,廢除死刑還沒有可行性。因此,從我國現實情況看,我國的刑罰階梯仍需死刑這一刑種。死刑具有強烈的威懾力,但是,并不是死刑規定得越多,犯罪會越少,歷史證明,靠嚴刑竣法并不能減少犯罪,相反,還可能增加犯罪。其實,刑法規定死刑的罪種過多,死刑的威懾力反而會減弱。目前,我國97年刑法典規定的可判死刑的犯罪達69個之多,這是死刑立法膨脹化。在死刑適用上,一些地方也出現適用死刑過多的現象。因此,我國現階段確需在立法上減少可適用死刑的刑種,在司法上應嚴格限制死刑適用從歷史發展規律來看,死刑廢止是歷史的必然。但是,在我國,死刑的廢止將是一個漫長歷程。目前,我國正處于死刑廢止過渡期,過渡期過后,死刑必將廢止。現在,我們應著手規劃死刑廢止的藍圖并制定其時間表。廢止死刑的過程應循序漸進,既要使規定死刑的罪種數逐漸減少,也要使死刑的實際適用數量逐步減少,同時,應對死刑廢止過渡期的刑罰階梯進行改革,在經過若干年后,一旦條件成熟即可廢除死刑。由于我國幅員遼闊,各地情況千差萬別,因此,當我國發展到一定階段時,在死刑廢止的問題上應立法規定,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可進行死刑廢止的立法實踐,在條件成熟后,即可在全國全面廢止死刑。
注釋:
(1)陳興良:《死刑存廢之應然與實然》,《法學》2003年第4期,第39-42頁。
(2)參見甘雨沛、楊春洗、張文主編:《犯罪與刑罰新論》北京大學出版社1991年3月第1版,第366頁。
(節選自《刑法的辯護與批判》,歐錦雄著,中國檢察出版社2008年12月出版。題目為摘錄時增加。作者:歐錦雄,刑法學教授,中國刑法學研究會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