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歐錦雄 ]——(2009-4-18) / 已閱7463次
刑法因果關系研究的視角定位
歐錦雄
刑法因果關系是刑法理論和刑事司法實踐中的難題。關于刑法因果關系的爭論,眾說紛紜,莫衷一是。大陸法系刑法因果關系理論的代表學說有:條件說、原因說、相當因果關系說、客觀歸責說。英美法系的代表理論為:雙層次因果關系說。前蘇聯和我國傳統因果關系理論的代表學說有:必然因果關系說、偶然因果關系說和非必然偶然因果關系說。在這些因果關系學說里,不少學說備受人們推崇,但是,由于犯罪現象紛繁復雜,危害行為與危害后果的客觀聯系千奇百怪,因此,備受推崇的相當因果關系說、客觀歸責說、雙層次因果關系說以及必然因果關系說、偶然因果關系說等因果關系理論均只能較為模糊地論述各自的主張,這些理論抽象地闡釋了各自的因果關系理論主張,似乎在客觀上解決了刑法因果關系的問題,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只要遇到了稍為復雜的、與因果關系有關的疑難案件,司法人員就會束手無策,或者各自根據自己的理解用不同的因果關系理論來闡釋案件。對于同一種案件,若用不同的因果關系理論來闡釋,就會得出不同的結論,從而導致執法的不統一。為了使刑法因果關系理論更明確、更具操作性,我們有必要對刑法因果關系理論進行更深入的研究。
刑法因果關系可分為事實的刑法因果關系和法定的刑法因果關系。事實的刑法因果關系(在下文中有時簡稱“事實因果關系”)是指在現實的刑事案件中危害行為引起危害結果產生的因果關系。法定的刑法因果關系(下文中有時簡稱“法定因果關系”)是指刑法規定的、法定危害行為引起法定危害結果產生的因果關系模式。因果關系是否是犯罪構成的構成要件?刑法因果關系研究的重心是法定刑法因果關系?還是事實的刑法因果關系?這兩個問題是刑法因果關系研究中必須搞清的基礎問題。
我國刑法學的通說將因果關系排斥在犯罪構成之外,因此,我國刑法學界的通說主要是研究事實的刑法因果關系。我國通說從事實角度研究刑法因果關系,它認為,刑法因果關系是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客觀基礎。任何人只對自己的行為造成的后果承擔責任,如果自己的行為與危害結果無因果關系,就缺乏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梢,事實的刑法因果關系的作用表現在:它是行為人負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它是判斷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的前提基礎。研究事實的刑法因果關系的主要目的是尋找到事實的刑法因果關系的科學判斷標準(即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具有什么樣的因果關系才算是具有了事實的刑法因果關系),以及準確地判斷行為人是否具備了負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
通說將因果關系完全排斥在犯罪構成之外,并將事實的因果關系作為研究的重點的做法是值得商椎的。
對于因果關系是否是犯罪構成的必要要件的問題,有三種主張,第一種觀點認為,因果關系是一切犯罪構成的必要的基本要件,第二種觀點認為,因果關系并不是一切犯罪構成的必要要件,只有當已經造成了物質損害結果,才發生因果關系問題。第三種觀點認為,在任何犯罪構成中,都不存在因果關系要件(參見高銘暄主編:《刑法學原理》(第一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3年12月第1版,第571頁。)
筆者認為,我國現行刑法并未明文規定有因果關系的內容,而犯罪構成是我國刑法規定的、決定某一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觀要件的有機整體。因此,因果關系不是我國現行刑法所規定的犯罪的構成要件的必要要件。
基于前面原因,我國刑法學通行的觀點是將因果關系排斥在犯罪構成之外的,認為刑法因果關系是事實的刑法因果關系,并從事實上來研究刑法的因果關系。若僅從事實上研究刑法因果關系,我們將無法回答下面的問題:某罪的犯罪構成中的法定危害行為和法定危害結果之間具有什么樣的聯系,才算具有刑法因果關系呢?若按我國通說僅從事實上研究刑法因果關系,那么,由于沒有一個判斷的基準,就只能憑各種各樣的學理解釋來確定,這樣,其結論將會五花八門,得不出完全讓人信服的結論。
筆者認為,刑法因果關系不僅是一個事實問題,更重要的是一個法律問題。犯罪構成是由刑法明文規定的犯罪的規格和標準。在犯罪構成里,其法定危害行為和法定危害結果之間是一種什么樣的因果聯系才能構成該罪或者才能構成該罪的既遂,這應該在刑法條文中明文規定,這是罪刑法定原則的派生原則——明確性原則的要求。目前,許多國家的刑法(包括我國刑法)并沒有明文規定各種犯罪的犯罪構成里法定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形式,而是將法定危害行為與法定危害結果因果關系形式交由法理解釋來解決,這既嚴重違反了罪刑法定原則,也導致了刑法因果關系在理論和實踐上的混亂。
為了更好地解決刑法因果關系的理論和實踐問題,我們應將刑法因果關系納入刑法規范,將因果關系作為一些犯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在立法上明文規定。從規范角度研究刑法因果關系,實際上就是研究法定的刑法因果關系。
法定的刑法因果關系可分為三種情況:
(一)犯罪構成因果關系。有一些直接故意結果犯在犯罪構成要件上規定必須出現法定危害結果才構成犯罪,對于這些犯罪來說,它們不存在犯罪未遂、預備、中止,例如《刑法》第142條規定的生產、銷售劣藥罪即屬于這種情況。這些犯罪的犯罪構成的法定危害行為和法定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屬于定罪因果關系,因此,可稱其為“犯罪構成因果關系”。間接故意結果犯、過失結果犯的犯罪構成中法定危害行為和法定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也屬于犯罪構成因果關系。
(二)犯罪既遂因果關系。對于許多直接故意結果犯而言,它們存在犯罪未遂、預備和中止的未完成形態,即使未出現法定危害結果,也可以構成該直接故意犯罪。因此,在這些犯罪的罪狀中法定危害行為和法定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是判斷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預備、中止的要件,而不是判斷其危害行為是否構成該罪(即判斷犯罪性質)的要件。法定危害行為才是判斷其犯罪性質的要件。因為這些犯罪的罪狀中的法定危害行為和法定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屬于判斷是否構成犯罪既遂的因果關系,因此,可稱其為“犯罪既遂因果關系”。
(三)法定定量因果關系。在一些犯罪的罪狀里,在基本的犯罪構成之外還規定了一些加重法定刑的情節,基本犯罪構成里的法定危害行為與這些加重法定刑情節中的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未影響到該罪的成立,也未影響到既遂和未遂的判斷,但是,它影響到量刑的輕重。因此,其因果關系可稱為“法定定量因果關系”。例如,在《刑法》第238條第二款規定的非法拘禁致人重傷的情況中非法拘禁行為與致人重傷之間的法定因果關系應屬于法定定量因果關系。
綜上所述,犯罪構成因果關系屬于定罪的因果關系,它是一些犯罪中判斷是否構成該罪的構成要件;犯罪既遂因果關系是一些犯罪中判斷行為是否構成既遂的要件;法定定量因果關系是判斷是否適用加重法定刑的要件。
在法定刑法因果關系里,犯罪構成因果關系和犯罪既遂因果關系是法定的刑法因果關系的理論重點和難點,因此,本文著重研究這兩種法定的刑法因果關系。在后文的論述中,如無特別的解釋,那么,“法定的刑法因果關系”特指犯罪構成因果關系和犯罪既遂因果關系。
從法律規范角度研究刑法因果關系可以及早解決我國刑法因果關系的立法化問題,一旦刑法因果關系立法化問題得到解決,犯罪構成因果關系和犯罪既遂因果關系就有了明確的規格和標準,這將有助于司法人員準確地解決刑法因果關系的問題,可見,只有在法定的刑法因果關系問題得以解決后,事實的因果關系才容易得到解決。為此,我們研究的重心應放在法定的刑法因果關系的研究上。
(節選自《刑法的辯護與批判》,歐錦雄著,中國檢察出版社2008年12月出版。題目為摘錄時增加。作者:歐錦雄,刑法學教授,中國刑法學研究會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