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歐錦雄 ]——(2009-4-18) / 已閱6910次
刑法因果關系是一個純種的客觀要件要素嗎?
歐錦雄
有一些犯罪的法定因果關系屬于犯罪構成因果關系。對這些犯罪而言,法定因果關系是否可以作為犯罪構成客觀要件中一個要件呢?這有必要了解一下法定因果關系模式的情況。在后文里將論述到,法定的刑法因果關系模式表現為:法定危害行為起決定性作用或者密切的、重要的非決定性作用引起法定危害結果產生的因果聯系。而主觀罪過內容對“決定性作用”或者“密切的、重要的非決定性作用”的認定是否具有影響呢?正確認識這一問題將有助于科學地確立法定因果關系在犯罪構成里的地位。
筆者認為,由于危害行為是在主觀心理支配下實施的,因此,主觀罪過內容對“決定性作用”或“密切的、重要的非決定性作用”的認定往往具有較大的影響。下面我們分析幾種突出的情形:
1. 行為人故意借助的其他力量對危害結果起決定性作用的情形
在這一情形下,孤立地看是被借助的力量對危害結果起決定性作用,但是,由于行為人的故意借助心態,將被借助的力量和行為人的行為聯結一起而成為一個行為整體,因而,在這一情形下,是一個行為整體對危害結果起決定性作用。在這里,主觀故意對“危害行為引起危害結果的發生起決定性作用”具有相當的影響。
2. 行為人故意脅迫他人跳樓或以其他手段強迫他人自殺的情形
行為人故意脅迫他人跳樓或以其他手段強迫他人自殺時,主觀故意對“決定性作用”的認定起非常大的作用。例如,甲持刀到乙在三樓的住所,欲報復乙,他持刀入房脅迫、追砍乙,乙被迫從窗口跳樓。當時,甲對乙可能跳樓致死的結果持放任心態或希望心態。在這里,孤立地看,乙的跳樓行為對乙的死亡危害結果起決定性作用,但是,甲脅迫、追砍的故意對乙跳樓致死的結果起決定性作用的認定,具有非常大的作用。在這一情形下,甲脅迫、追砍行為和乙的跳樓行為形成一個行為整體對危害結果起決定性作用。此外,強迫他人自殺案件也類似這一情形。
3. 共同故意犯罪的情形
在共同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里,各行為人的行為之所以能聯結為一個行為整體,并對危害結果的發生共同起決定性作用,是因為共同犯罪人的共同故意在起重要的作用。
綜上所述,法定因果關系在犯罪構成里或在犯罪既遂構成里并不是一個純種的客觀要件,它是蘊含主觀內容的要件,將其歸類到犯罪客觀要件并不合適。傳統犯罪構成理論認為,犯罪構成是刑法規定的、由犯罪客體、犯罪客觀要件、犯罪主觀要件和犯罪主體組合而成的有機整體。但是,這四個要件是由什么將它們有機地組合在一起呢?筆者認為,因果關系是某些犯罪構成的必要要件。對于將因果關系作為其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來說,因果關系是與犯罪客體、犯罪客觀要件、犯罪主觀要件和犯罪主體并列的第五個獨立要件。犯罪客體、犯罪客觀要件、犯罪主觀要件和犯罪主體四個要件是在因果關系作用下有機組合在一起的。
(節選自《刑法的辯護與批判》,歐錦雄著,中國檢察出版社2008年12月出版。題目為摘錄時增加。作者:歐錦雄,刑法學教授,中國刑法學研究會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