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家泉 ]——(2009-4-18) / 已閱8523次
技術引進與知識產權
商家泉
一、行業領域技術引進需與知識產權整體制度完善、保護相輔相成
企業的技術引進過程和引進后的技術創新需要知識產權制度的保護。比如,引進的國內獨一無二的技術、創造出來的新技術、新方法,開發出來的新產品等都可以通過工業產權中的專利制度予以保護;技術引進后設計的軟件文檔和設計圖紙等可以通過著作權法予以保護;如果創新的成果投入市場時輔以商標戰略,就涉及到企業商標的保護了……因此,企業的技術創新活動可能涉及到知識產權保護的多個方面,需要知識產權制度的整體保護。
二、行業領域技術引進中的知識產權糾紛應對
1、技術引進合同的必要條款
技術進口合同通稱為技術許可協議,一般情況下,許可證協議所轉讓的標的僅是技術使用權,而非技術所有權。單純的技術往往不能使引進方生產出可銷售的有關產品,而需要在進行必要的試驗研究,才能生產出該產品。故此,協議中最好規定,(1)許可方除了授權外,還必須向引進方提供全套的技術資料;(2)并有義務進行技術指導和人員培訓,協助引進方掌握該技術。 (3)可以將技術權利證書作為協議不可分割的附件;(4)許可的時間;(5)在該技術基礎上產生的技術改進、創新所有權歸屬等;(6)產生糾紛時適用的法律、爭議解決方式:法院還是仲裁?法院二審終審,仲裁一裁終審;(7)中英文合同產生矛盾時適用中文等。
2、技術引進合同中防止濫用知識產權的條款
2004年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列舉了六種屬于“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的情形:
(1)限制當事人一方在合同標的技術基礎上進行新的研究開發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進的技術,或者雙方交換改進技術的條件不對等,包括要求一方將其自行改進的技術無償提供給對方、非互惠性轉讓給對方、無償獨占或者共享該改進技術的知識產權;
(2)限制當事人一方從其他來源獲得與技術提供方類似技術或者與其競爭的技術;
(3)阻礙當事人一方根據市場需求,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實施合同標的技術,包括明顯不合理地限制技術接受方實施合同標的技術生產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數量、品種、價格、銷售渠道和出口市場;
(4)要求技術接受方接受并非實施技術必不可少的附帶條件,包括購買非必需的技術、原材料、產品、設備、服務以及接受非必需的人員等;
(5)不合理地限制技術接受方購買原材料、零部件、產品或者設備等的渠道或者來源;
(6)禁止技術接受方對合同標的技術知識產權的有效性提出異議或者對提出異議附加條件。
其中,第(1)款與第(6)款調整的是實踐中技術引進合同里使用頻率較高的兩種情形。從調整范圍上來看,不僅涉及直接的跨境技術引進,還涉及到外商在華投資時以技術出資的知識產權問題。
3、技術引進合同中注意改進技術的權屬條款
A.直接限制技術引進方發展和改進所引進的技術。例如規定,“未事先取得甲方(技術轉讓方)的書面同意,乙方(技術進口方)不得將甲方的專利和專有技術進行改進和修改”。
B.單方面地要求技術進口方將改進的技術回授給技術轉讓方。例如規定,“當技術進口方將技術轉讓方的技術改進后,必須立即通知技術轉讓方”,并規定,“改進的技術訣竅(包括專利、專利申請、其他技術)是技術轉讓方的專有財產”。
C.雙方交換改進技術的條件不對等,例如一方面規定,“在協議有效期內,雙方都應將對合同技術的任何改進,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并在免交技術提成費的條件下,相互接受對方所改進的技術”;同時又規定“允許技術進口方僅在工廠內使用技術轉讓方的改進技術以生產產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使用、銷售其所生產的產品”,同時“允許技術轉讓方在研究、生產、使用、銷售、頒發許可證時使用技術進口方的改進”。
4、簽署協議前嚴格審查對該技術是否有效、對方是否擁有該技術的所有權
協議簽署對方如無技術的所有權,則我方引進技術后就存在被他人指控侵權的可能。
作者:商家泉 律師,高博隆華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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