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雪峰 ]——(2009-4-20) / 已閱9699次
附帶民事訴訟的尷尬
李雪峰 任全莉
近日,一起強奸案件由山東省東明縣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安某和梁某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一年。但遺憾的是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要求被告人安某賠償經濟及精神損失費的訴訟請求被法院駁回了。
2008年2月23日晚九點半左右,被告人安某和梁某酒后騎摩托車在路上閑逛,遇到正放學回家的學生,看到其中一位女生便心生歹意,安某拉住該女生強行帶到附近的莊稼地里,使用暴力脅迫手段將其奸淫。其后又將該女生帶到另一地二人將其輪奸。案發后不久二人就被公安機關捉拿歸案,東明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受害人之父亦向人民法院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賠償治療費、精神損失費80000萬, 2009年3月19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僅對兩被告人科處刑罰,卻駁回了原告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理由是原告人所提供的醫療費單據不符合證據的形式要件,所提供的交通費單據與實際損害之間無必要聯系,證據不足不予支持。而賠償精神損失的訴訟請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款之規定,不屬于附帶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亦不予支持。
該案可能是許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一個縮影,刑事案件中的受害人往往遭受財產上的損失和精神上的傷害,但法律對他們的保護實在是很有限。財產上的損失雖能得到判決的支持,卻因被告人身陷囹圄而使判決成為一紙空文,精神上的傷害更是由于法律保護不夠,受害人遭受的傷害根本無以慰藉。精神損害賠償一直是法學界和司法實務界關注的熱點,我國《民法通則》和相關司法解釋對此只有原則性的規定,從這些規定來看,精神損害賠償適用范圍不夠全面、具體,保護范圍也顯過窄,許多案件中當事人精神損害賠償請求不能得到支持,這不能不說是我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立法缺陷。因犯罪行為而受到精神損害的現象在現實生活中很常見,在傷害、強奸、誣告陷害、侮辱、誹謗等犯罪案件中,受害人都會留下嚴重的精神創傷。可現行法律在強調打擊犯罪時僅注重對受害人物質權利的保護,而忽視了對受害人精神損害的保護。在司法實踐中,這些犯罪案件的被害人大多無法獲得精神損害賠償。尤其是對于強奸案件被害人的精神損害賠償,無論是從撫平被害人的傷痛、體現犯罪人與司法體系對被害人人格、價值的尊重,還是鼓勵被害人舉報犯罪等方面考慮,我國都應該明確賦予強奸犯罪被害人精神損害請求權。
(作者單位:山東省東明縣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