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少軍 ]——(2010-11-22) / 已閱65432次
美國反傾銷案件背后的貿易保護主義幽靈――――關于美國對來自中國及馬來西亞的部分進口彩電采取反傾銷措施的案例研究
李少軍
(一)前言
為降低國際貿易中的關稅壁壘以及消除國際貿易中的差別待遇,世界貿易組織各成員國正致力于建立一個統一、穩定、持久的多邊互利的國際貿易體系。 受惠于當前的多邊國際貿易體系,中美雙邊貿易實現了持續穩步的增長。但是,在中美貿易關系不斷發展的同時,發生在中美雙邊貿易中的反傾銷案件也給中美貿易關系的發展帶來了一些負面影響。本文試圖通過對美國提起的針對來自中國和馬來西亞的部分進口彩電的反傾銷案件的案例研究,來分析美國反傾銷案件的特點并建言中美貿易關系的發展前景。
眾所周知,國際貿易歷史悠久。實際上,新大陸的發現和開墾就是源于尋找新的國際貿易機會。這種對新的國際貿易機會的渴望,早在十五、十六世紀時,從非尼克斯人到馬可波羅一直到葡萄牙、西班牙的探險者,就一直在孜孜以求。這些為追尋潛在的國際貿易利益而進行的探險行為,是偉大的并且是富有意義的。
在國際貿易發展史上,貿易各國逐漸就遵循國際貿易準則達成共識,這種國際貿易準則被各國認為是有效的并被普遍接受。為實施這些國際貿易準則,各國也努力調整各國的國內法以期使之與國際準則相適應。國際貿易準則的建立,其本意就是要維護各國的貿易利益并以此來規范各國在國際貿易關系中的權利義務。實施國際貿易準則的最大好處在于,貿易各國得以在國際貿易競爭中互相實現機會均等與互利共贏。
在遵循共同的國際貿易準則的同時,各國也認為,各國有權在多邊國際貿易準則框架下針對雙邊貿易關系中的不公平貿易行為采取相應措施。
有鑒于此,為了消除國際貿易中的不公平貿易行為或者應對外國政府采取的損害國際貿易市場秩序的政府措施,各國在國內法中相應制定了反傾銷法律規范,與此同時,反傾銷協定也被納入了世界貿易組織的法律體系中。
雖然世界貿易組織法律體系中的反傾銷協定以及國內法中的反傾銷法律規范的立法初衷是針對國際貿易雙邊關系中的不公平貿易行為,但是,源于人類在創制非關稅壁壘方面的天才, 國際法和國內法中的反傾銷規范實際上演化成了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被譏諷為披著合法外衣的非關稅壁壘。這些原本針對不公平貿易行為的反傾銷規范被具有貿易保護主義色彩的各種利益團體所人為操控。
相應的,反傾銷稅的征收在一定程度上是作為雙邊國際貿易中的貿易保護主義措施來實施的。這些反傾銷稅的征收在一定程度上已經超出了對國內廠家利益的合理維護,盡管這些國內廠家往往打著因為進口產品在國內低價傾銷而蒙受損失的旗號。在當今國際貿易中,反傾銷措施的實施已經被越來越多的國家所質疑。反傾銷措施的實施常常成為了國際貿易整體利益增長的負擔,雖然有時候對少數國內廠家而言確實能夠從中獲益,因為反傾銷措施的實施有效打擊了他們的國外競爭對手。
面對在反傾銷案件方面存在的問題,中美雙方在中美雙邊貿易中如何減少分歧、求同存異從而在一個高度互相依存的國際經濟一體化中實現互利共贏?
就本文案例而言,美國的國內彩電廠家聲稱來自中國和馬來西亞的部分彩電在美國國內市場的低價傾銷導致了美國國內彩電廠家的經營困境;美國相關反傾銷案件受理部門經調查和審理后裁定對來自中國的部分彩電采取了反傾銷措施。然而,在美國反傾銷措施的大力保護下,本案中的美國國內彩電廠家有沒有走出經營困境呢?在美國采取本案中的反傾銷措施后,美國國內彩電產品的消費者和中國彩電出口廠家是不是雙雙成了美國貿易保護主義行為的受害者呢?
下文將對此結合案例予以分析。
(二)涉及國際貿易以及中美1995年以來雙邊貿易中的反傾銷案件的概況
在美國提起的反傾銷案件,是根據美國國內法采取的法律程序,包括行政調查程序、行政裁決程序以及司法審查程序,其目的是為查清在美國(進口國)市場上銷售的外國產品是否構成低于正常價值銷售即是否構成傾銷。裁定進口產品是否在美國國內構成傾銷,不僅僅要通過調查查清進口產品是否在美國國內低于正常價值銷售,還要核實:進口產品是否對美國涉及相同產品 的國內產業 產生了實質性損害或有產生實質性損害的威脅;或者,進口產品是否對美國相同行業的建立產生了實質性阻礙。如果反傾銷案件的行政裁定最終確認傾銷以及損害的事實成立,那么美國將對案件涉及的進口產品在征收正常進口關稅的基礎上征收反傾銷稅,反傾銷稅的征收數額相當于涉案的進口產品在美國國內市場的傾銷幅度。
各國在根據國內法實施反傾銷法律規范時,世界貿易組織要求每一個成員國,采取必要步驟以使各國國內法及國內行政程序與《關于實施關貿總協定GATT1994第6條的協定》保持一致。 關貿總協定GATT1994的第6條以及《關于實施關貿總協定GATT1994第6條的協定》都明確規定,各國根據國內法采取的反傾銷措施必須符合上述國際協定規定的條件。
美國是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美國涉及反傾銷案件的國內法也應當與相關國際協定保持一致。事實上,美國是制定國際法律秩序的主導國,與其說美國應當采取必要步驟使其涉及反傾銷的國內法與相關國際協定保持一致,還不如說涉及反傾銷的國際協定本身就是以美國國內法中有關反傾銷的法律為藍本來制定的。
自1995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有42個成員國向世界貿易組織總共報告了3097件反傾銷案件的調查立項。其中,印度提起了474件反傾銷案件的調查立項,是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中提起反傾銷案件調查立項最多的國家;美國排在第二位,調查立項375起;歐盟以調查立項363起排在第三位;中國的反傾銷調查立項是138起,位列第九。
以被提起反傾銷調查的出口國為統計對象,自1995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針對中國的反傾銷調查高達551起,中國是全球被提起反傾銷調查最多的出口國;針對韓國的反傾銷調查有235起,位列第二;中國臺北被提起了178件反傾銷調查,位列第三;針對美國的反傾銷調查是176起,位列第四。
以被采取了反傾銷措施(進口國經調查認定傾銷成立)的出口國為統計對象,自1995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中國被各進口國采取反傾銷措施(征收反傾銷稅)高達397起,位列第一;韓國被進口國采取反傾銷措施139起,位列第二;中國臺北和美國分列第三和第四位。
以產品分類為統計對象,自1995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針對金屬和金屬制品的反傾銷調查高達862起,顯示此類出口產品最容易被進口國提起反傾銷調查;其次,有627起反傾銷調查是針對的化工產品,位列第二。 中國是金屬和金屬制品以及化工產品這兩類出口商品最大的出口來源國,同時也是這兩類商品出口來源國中被提起反傾銷調查最多的國家,分別被提起了119起和120起反傾銷調查。
從以上世界貿易組織的統計數據來看,反傾銷法律被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普遍實施。有國際法學者指出,反傾銷案件反映的是政策制定者的貿易保護主義傾向,這種狹隘的貿易保護主義的害處不僅僅在美國存在,而世界其他國家也同樣存在。
顯然,中國是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實施反傾銷法律的最大受害國。考慮到中國正在經歷持久的經濟快速增長,以及中國的出口外向型經濟政策導向下出口額的逐年大增,大量的反傾銷調查和反傾銷措施指向中國是不足為奇的。
自2007年1月至2007年11月,中國進出口總額是1,968,360,880,000美元,其中出口1,103,604,340,000美元,進口864,756,540,000美元。
就中美雙邊貿易而言,自2007年1月至2007年11月,中美雙邊貿易總額是354,157,700,000美元,其中中國向美國出口295,817,600,000美元,中國向美國進口58,340,100,0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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