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迅 ]——(2009-4-28) / 已閱16172次
勞動者對保密的承諾及保證實質上是對其保密義務的約定,反過來說,這是對用人單位權利的約定。
3、保密期限
只要商業秘密存在,保密義務人就有保密的義務。保密義務人的保密期限與商業秘密的存在期限相同。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保密義務人的保密義務并不終止,保密期限并無限制,這是與競業限制期限不同的,
因為受到競業限制的勞動者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13。
然而,作為物的一種,商業秘密也有其產生、存在、消滅的過程。由于商業秘密的三個構成要件缺一不可,因而,只要商業秘密不在具備其中一個要件,就不具備保密價值。所以,只要發生商業秘密已沒有新穎性、喪失實用性、失去可控性中的一個事項,即宣告商業秘密保密期限終止。
4、違約責任
(一)約定違約金
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服務期,在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保密制度;或嚴重失職泄露商業秘密,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或因侵犯商業秘密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下,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14。另外,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15。
(二)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在于,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保密制度;或嚴重失職泄露商業秘密,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或因侵犯商業秘密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6。
1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8第86號)第二條。
2 《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8第86號)第二條。
3 《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7〕2號)。
4 《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8第86號)第二條。
5 《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8第86號)第三條。
6 《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7〕2號)。
7 《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8第86號)第二條。
8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商業秘密構成要件問題的答復》(工商公字〔1998〕第109號)。
9 《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7〕2號)。
10 《勞動法》第二十二條,《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
11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12 (1)《關于審理反不正當競爭案件幾個問題的解答(試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京高法發[1998]73號)要求,所采取的保密措施明確、具體地規定了信息的范圍;措施是適當的、合理的,不要求必須萬無一失。(2)《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7〕2號)要求,商業秘密符合法定條件的證據,包括商業秘密的載體、具體內容、商業價值和對該項商業秘密所采取的具體保密措施等。
13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
14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15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16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三款和第六款。
作者:李迅 律師助理
單位: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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