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田凱 ]——(2009-5-9) / 已閱23875次
管轄權的劃分,也就是由哪個行政執法部門行使查處權。我國法律法規對不同的行業、不同的領域,制定有不同的法律規范。這些法律規范,均設定有不同的執法主體。按照《立法法》關于法律適用原則“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規定,如果對特定的“虛假宣傳”行為特別法設定有特定的執法主體,那么應由其查處。否則,應由工商部門查處。比如,涉及價格的虛假宣傳行為,應由物價管理部門依據《價格法》查處;涉及電信的虛假宣傳行為,應由電信管理機構依據《電信條例》查處。另外,為保證法律之間的有機銜接,我國法律中通常有“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的規定,這也為法律適用(管轄權、法律條款)指明了方向。
六、兩點體會
1、《反法》是一部兜底性的法律,只有在其他法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才得以使用。而在我們工商系統,受傳統思維和法律知識欠缺的影響,很多單位辦案都喜歡用該法作為處罰依據(簡單又罰款額度大),這是違背立法本意的。
2、真理不辯不明,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出,針對不同部門法律之間的法條沖突,《立法法》原則上都作了規定。而對于使用法律時可能存在的疑難問題,各個部門法中也有相應的適用規定。作為執法人員,只要責任心強一點、法律知識面寬一點,很多問題都能夠迎刃而解。
注:案例據人民法院報王鵬
注:本文發表于《山東工商》2008年第18、19期
蓬萊市工商局 田凱
電話:0535-5615701(辦)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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