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趙培榮 ]——(2009-5-10) / 已閱64113次
進入21世紀以來,司法部及全國各勞動教養工作單位加大了對勞動教養制度改革的探索力度,勞動教養工作的特色也逐漸顯現出來。在管理上,單一的封閉管理模式逐漸轉變為“封閉式、半開放式、開放式”三種管理模式,在分級處遇的基礎上,探索具有中國勞動教養特色的開放處遇模式;在教育上,探索開展心理矯治工作,并吸收借鑒社會學校的辦學經驗,試驗學分制,探索教育矯治質量評價體系等先進教育形式,同時開始對勞動教養人員提供法律服務;在生產勞動上,以開展職業技術培訓和習藝勞動為主要特征,著眼于解教就業;隨著吸毒勞動教養人員的增加,開始了勞動教養戒毒模式的探索和研究。以上方面的改革和探索盡管由于受到勞動教養強制執行的封閉性條件限制和場所安全穩定的壓力,使總體上的變更和創新的幅度還不是很大,但仍舊取得了許多成功的經驗,為勞動教養制度的變革和法律體系的完善提供了實踐基礎。
3.1 勞動教養管理制度改革——三種管理模式的探索
三種管理模式指勞動教養場所根據勞動教養人員在所內的表現,對其實行封閉式、半開放式、開放式三個階段管理,對不同階段的勞動教養人員實行不同的管理方式、矯治方式、教育內容,給予不同的處遇,同時規定有嚴格的適用條件和升降級流轉程序。由于理解和推行力度的不同,全國各地逐漸形成了深度和廣度均有所區別的、特色不盡相同的“三種管理模式”,但主要特征則基本相同,即封閉式管理階段實行嚴格的民警直接管理,突出管理的強制性,勞動教養人員享受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生活待遇,除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情況外,一般不享受減期、獎勵假 等處遇;不得辦理所外執行,嚴格控制會見、親情電話的次數和自由活動的時間,實行嚴格的集體定位管理制度和嚴格的出入報告制度等;在教育矯治內容上,實施集中式、灌輸式為主的強制性教育矯治,著重解決安心接受教育挽救和服從管理等問題。半開放式管理階段實行民警直接管理下的勞動教養人員民主管理,突出管理的寬泛性;勞動教養人員享受減期、獎勵假等處遇,并在購物、選餐、會見、親情電話的次數和自由活動的時間等方面優于封閉式管理階段;在教育矯治內容上實施啟發式、引導式為主的教育矯治,在完成規定課程學習任務的前提下,開設選修課程,滿足不同類型勞動教養人員的需要。開放式管理階段則多實行民警輔導下的勞動教養人員自我管理,突出管理的開放性;勞動教養人員享受更多的減期、獎勵假處遇,并在購物、選餐、會見、親情電話、自由活動等各個方面均有著更大的自由度;在教育矯治內容方面則實施自主式、互動式為主的教育矯治,除規定課程外,絕大多數教學內容可由勞動教養人員根據自己的意愿和需要進行學習, 主要以社會適應性教育和就業指導為重點,為勞動教養人員解教后的生活、就業創造條件。部分勞動教養場所加大了對勞動教養人員放假回家或根據條件給予辦理所外試工、試農、試學、試商和所外矯治的力度,是勞動教養管理制度改革的有益嘗試。
目前在推行三種管理模式的過程中,迫于開放式管理對場所安全穩定帶來的巨大壓力,各勞動教養場所一般都持審慎的態度,推行開放式管理的步伐明顯滯后,使三種管理模式實質上變成兩種管理模式, 與三種管理模式設計的初衷相去甚遠。這種現象也比較真實地反映了勞動教養法律規定滯后對改革探索工作的嚴重制約,也反映了勞動教養制度改革對勞動教養立法工作的推動作用和迫切需要。
3.2 勞動教養教育矯治模式的創新
對勞動教養人員進行教育矯治,是勞動教養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近年來,隨著形勢的發展,全國各地勞動教養場所按照促進勞動教養人員轉變思想,矯正惡習,使其成為守法公民的教育矯治目標要求,積極探索和創新教育矯治新模式,勞動教養場所教育工作取得了許多新的成績。如上海市勞教局努力構建幫助勞教人員“學會學習、學會做人、學會做事、學會生存”的“四個學會”教育體系,北京市勞教局提出開放式、需要式教育理念,打破過去封閉、單一的教育模式。為適應“三種管理模式”的改革,各地都對教育工作進行了新的探索和嘗試,確定了不同管理階段勞動教養人員教育的主要內容。山東、湖北、湖南、遼寧、山西等許多省份將學分制引入場所教育, 為勞動教養教育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提高了教育矯治質量,促進了勞動教養人員的轉化。
近年來,勞動教養場所心理矯治工作日益得到重視。各地勞動教養場所基本都建立起了心理咨詢室,配備了專門的心理咨詢員,一些場所還購置了先進的心理治療設備,設立了情緒宣泄室。司法部勞教局還先后組織了三期勞教場所心理咨詢工作警察培訓班,培養了近300名勞教場所心理咨詢工作骨干,各地還通過舉辦培訓、組織脫產學習等多種方式,培養了一大批心理咨詢專業警察。通過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詢和矯治工作,使勞動教養人員的一些心理問題得到解決,成功的矯治個案逐漸增多,心理咨詢的效果逐步顯現出來。作為一種新型的教育手段,心理矯治已經成為了勞動教養場所教育工作的一個亮點。
建立教育矯治質量評價體系,對勞動教養場所對勞動教養人員進行教育矯治的質量進行科學考評是近幾年才提出的一項新的課題。司法部勞教局專門制定了《勞動教養人員教育矯治質量評價試行辦法》,對教育矯治質量評價的原則、標準、途徑和方法、結果的管理和運用以及組織實施等作了具體的規定。教育矯治質量評價體系在全國各地勞動教養場所逐步推廣和建立,推動了勞動教養場所將工作的重點逐步向提高教育矯治質量的轉移,從而實現勞動教養制度應有的價值取向。
3.3 勞動教養戒毒模式的探索與研究
由于吸毒勞教人員的大量增加,勞動教養戒毒模式的探索和研究日益受到了理論界和實踐工作部門的重視。各省勞動教養部門相繼成立課題組,對構建勞動教養戒毒模式進行專題調研,并進行試點和推廣。一些理論和實踐工作者也提出了整合戒毒資源,把強制戒毒和勞動戒毒進行合并,以及戒毒勞動教養期限應作例外法律規定的觀點。 2003年,司法部勞教局根據各地試點和推廣的經驗,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提出了“相對封閉、長期管理、綜合矯治、后續照管”的勞動教養戒毒基本模式,并在全國進行試點和推廣。2007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將于2008年6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將強制戒毒和勞動教養戒毒這兩種措施合并為一種強制隔離戒毒措施,并規定其期限為二年。雖然新的《禁毒法》正式取消了關于勞動教養戒毒的規定,但不可否認,勞動教養制度及有關勞動教養戒毒模式的研究為我國的戒毒工作做出了積極的貢獻。
在實際工作中,勞動教養制度的改革和探索盡管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由于這項制度本身存在的巨大缺陷,其尷尬的法律地位并不能從根本上得到改變,但這些成績的取得,為勞動教養制度的變革及我國法律制裁體系的發展和完善帶來了新的理念和寶貴的經驗。比如“封閉式、半開放式、開放式”三種管理模式以及與之相適應的教育內容及形式,是對我國長期以來占主導地位的以監禁為主的刑罰執行模式的創新和挑戰,也為我國近年來開始進行試點工作的社區矯正提供了可以借鑒的經驗。學分制、心理矯治以及建立教育質量評價體系等各種新型的教育形式,為提高對違法犯罪人員的教育改造質量,促使他們順利回歸社會做了許多有益的嘗試,也為創新我國對違法犯罪人員矯正教育的形式和方法提供了寶貴的經驗。
4. 改革勞動教養制度的思考
4.1 勞動教養制度改革的主要觀點辨析
勞動教養制度存在的種種弊端引起了理論界和實踐工作者廣泛的討論和爭議,勞動教養的立法工作也日益得到立法者的重視,并多次被列入全國人大的立法計劃。廣大學者和實踐工作者也針對勞動教養立法問題各抒己見,從勞動教養的名稱、性質、對象、程序、執行模式的設計等方面提出了不盡相同的觀點和建議,均有可取之處。下面筆者就有關勞動教養制度改革的主要觀點逐一進行簡要評析。
4.1.1 保留說
這種觀點強調勞動教養在預防和懲罰犯罪、維護社會治安中所起的重大作用,認為由于我國刑法中犯罪概念定量因素的存在,那些屢教不改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人和“刑法邊緣族”,以及《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在違法犯罪規定上存在的空檔只能由勞動教養制度來調整, 所以取消勞動教養制度后難以在法律上找到合適的取而代之的辦法,主張以立法的形式使勞動教養制度合法化。
筆者認為,這種簡單地以立法的形式保留勞動教養制度的觀點,的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勞動教養制度的合法性危機,但其弊端也是明顯的:一是無論其期限如何縮短,但實施勞動教養必須以限制人身自由為手段,這便與行政處罰和刑罰的期限不可避免地產生重復和沖突;二是沒有解決在執法過程中存在的自由裁量權太大的問題;三是作為輕于刑罰的勞動教養其嚴厲程度大于某些刑罰,存在著嚴重的不合理之處,所以,這種簡單地以立法形式固定勞動教養制度的做法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勞動教養制度的存在空間和各種弊端,同時也會導致我國法律制裁體系的混亂,因而是不可取的。
4.1.2 廢除說
這種觀點以勞動教養制度存在的種種弊病為基礎,認為其收容對象完全可以歸并到刑罰和治安處罰調整當中,主張將勞動教養制度徹底廢除。
筆者認為,此種觀點固然有著相當的合理性,但卻是忽視了中國國情的一種觀點,一是勞動教養制度雖然有著種種弊病,但其以矯正和預防為重點,注重被勞動教養人員再犯的危險性的特點,一定程度上是對我國刑事處罰體系結構性缺損的彌補,簡單廢除則是完全拋棄了這些合理成份;二是勞動教養的性質與單純的處罰有著很大的不同,其收容對象未必完全可以歸并到刑罰和治安處罰當中;三是當前我國勞動教養系統尚有10余萬從事勞動教養工作的民警和職工,廢除勞動教養之后這部分人的分流和安置將成為一個巨大的社會問題。
4.1.3 變革說
這是目前絕大多數專家學者和實踐工作者所持的觀點。這種觀點既強調勞動教養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又能從勞動教養制度的種種弊端出發,主張從功能、性質、名稱、實體、程序、執行模式等方面進行改革,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勞動教養制度。
改革的呼聲是一致的,但如何改革,新的勞動教養制度如何構建,專家學者和實踐工作者則又眾說紛紜,存在著較大的分歧。總體上講,又可以分為以下幾種觀點:
(一) 行政處罰化
這種觀點同上文論及的保留說基本相同,只是主張在程序上予以司法化,由人民法院審理決定, 或者建立一套獨立的審批程序并成立獨立的審批機構。
筆者認為,這種觀點除存在上文論及保留說的弊端外,還會帶來行政權與司法權的混亂,并失去行政裁決簡便快捷的優勢,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是諸多方案中最不可取的。
(二) 刑罰化
這種觀點認為,既然勞動教養的嚴厲程度明顯超過了行政處罰中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甚至超過了管制、拘役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罰措施,那么它的出路就在于刑罰化和司法化,主張將勞動教養改造為一種刑罰措施, 或者建立中國的輕罪制度。
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需要協調與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之間的關系,并對我國現行刑法中犯罪概念定量因素的存在產生影響,同時還有犯罪范圍擴大化的后果。
(三) 非刑罰化
這種觀點根據行刑經濟原則和短期自由刑存在的弊端,以及現存的非刑罰處罰方法與刑罰之間的空檔,主張將勞動教養改造為一種非刑罰方法, 實行較為寬松的管理模式,達到教育矯治違法行為人的目的。
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有較多的可取之處,且符合刑罰輕緩化、民主化的世界趨勢,但現行勞動教養制度收容對象結構復雜,全部采取非刑罰方法予以處理是不合適的,因而簡單地將勞動教養改造為非刑罰方法會存在一定的片面性。
(四) 獨立于刑罰與行政處罰之外的處遇制度
這種觀點認為勞動教養立法必須跳出行政法和刑事法之間“非此即彼”的思維模式,從中國的國情出發,建立一種全新的和獨立的制裁處罰體系,與我國的刑罰、行政處罰構成“三級制裁體系”。
筆者認為,這種觀點過分遷就客觀存在。確定一種獨立于刑罰和行政處罰之外的處罰制度,則其執行期限、執行模式與刑罰、行政處罰如何區別將是一個重大課題。而且我國現行的行政處罰與刑罰之間的銜接相對已經比較嚴密,除上限為15日的行政拘留和下限為1個月的拘役之間存在著15日的空檔可通過立法技術加以解決之外,幾乎所有涉及行政處罰的法律在做出對違法者的行為給予經濟、民事、行政的處罰規定之外,都有“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之類的規定,所以在這一層面上沒有勞動教養的地位,也根本沒有必要在刑罰與行政處罰之間再設置一種獨立的處罰措施。而建立一套獨立的制裁處罰體系則是司法資源的重復和浪費。
(五) 保安處分化
這種觀點從勞動教養制度與保安處分在價值取向方面的相似性出發,主張將勞動教養加以改造,使其成為中國式的保安處分, 主要適用于違反治安管理,屢教不改和犯罪情節輕微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或者不起訴,但又由于行為人具有較大危險性不宜馬上放回社會的人,強調以違法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作為處罰依據,著眼于犯罪預防。
筆者認為:保安處分立足于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實踐中盡管可能設計一些具體的適用條件,但由于保安處分針對的是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而不是危害行為,執行期限的長短取決于行為人社會危險性是否消失,顯然與現代法治社會公認的過罰相當、罪刑法定等原則相背離,而且,由于保安處分適用的實質要件即人身危險性彈性太大,可把握性不強,實踐中更容易被濫用。
(六) 非處罰化
這種觀點主張將少年教養、收容教育、強制戒毒等教育矯正措施以及涉及到乞丐、殘疾人、無家可歸者的救治措施和對艾滋病等傳染病進行治療的強制醫療措施進行兼收并蓄,統一歸到一種新的制度體系之下,分別情況實行矯治、救濟和強制醫療等。
筆者認為,這種觀點看到了我國現實存在的一些社會問題,并提出了解決措施,但由于脫離了中國的經濟、文化背景而顯得太過理想化,可以供立法者參考。
4.2 勞動教養立法不能出臺的主要原因
勞動教養制度是中國共產黨人從中國國情出發,創造的具有中國特色的一項制度。從1987年開始,勞動教養立法便與勞動改造立法同時啟動,已歷時20余年,期間先后被列入“七五”、“八五”、“九五”和“十五”國家立法規劃,并經幾十易其稿。特別是2006年以來,《違法行為矯治法》作為專門規范過去勞動教養制度管轄范圍的專門法律被再次納入全國人大的立法規劃,引起了理論界和全國勞動教養實踐工作者的廣泛關注和討論,許多人對《違法行為矯治法》的立法理念、原則、性質、適用對象、期限、程序、執行模式等內容從不同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議。僅就文字和程序而言,起草甚至通過一部法典并不難,但時至今日,這部法律仍舊沒有出臺,究竟是何原因,值得所有研究者們深思,并認真總結立法過程中的經驗和教訓,提出合理的立法方案。經過認真的研究和分析,筆者認為,勞動教養立法之所以遲遲不能出臺,主要由以下幾方面的原因造成:
4.2.1 勞動教養立法缺乏基本的理論支撐
從現行勞動教養制度存在的種種弊端分析,勞動教養立法必須首先解決的理論問題包括:勞動教養的正當性、合理性和合法化問題,法治化問題,公民權利與政府權力,特別是警察權力的規制問題,包括勞動教養在內的社會管理處罰和制裁體系的統一與規范問題,勞動教養的司法化及其程序設計問題等等。這些是勞動教養立法必不可少的理論支撐,不解決這些問題,勞動教養立法只能是欲速不達,事與愿違。但是到目前為止,這些問題并未從根本上得到解決,各種觀點之間的差異和分歧無法得到協調,這是勞動教養立法遲遲不能出臺的根本原因所在。
4.2.2 我國現行法律體系缺乏勞動教養立法必需的法制基礎
首先,各種對勞動教養制度重構的方案中幾乎全部涉及到我國法律制裁體系的變革,特別是可能涉及我國刑罰體系的修改,將為我國懲治犯罪、維護治安的法律實踐注入新的血液和活力。但這些方案多數只側重于勞動教養制度的改革和重新構建,并沒有系統地研究對我國法律制裁體系構成的影響,而且勞動教養制度究竟如何改革尚未形成比較統一的意見,這些都是勞動教養立法的重要因素。
再次,勞動教養立法為我國的法律體系帶來許多新的理念,對我國傳統法治理論產生了深刻的影響,如我國刑法中犯罪概念定量因素的調整和完善,注重犯罪預防、強調人身危險性的價值取向,以及對常習性違法行為者的矯治理念等,這些理論均有其合理成份,但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弊端,如何既能吸取這些合理成份,又能避免所帶來的弊端,恐怕也是勞動教養立法的一個難點所在。
最后,從法制化的角度講,應當把勞動教養及收容教育、行政處罰、治安處罰、強制治療和強制戒毒等社會管理的手段和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處罰和措施,進行全面、系統和深入的研究和梳理,為勞動教養立法作好實踐基礎的準備。而這些,學者們在這方面的研究還不是非常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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