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黎明 ]——(2009-6-5) / 已閱10680次
非婚生子女法律保護案例分析
【案情簡介】
張某與陸某是男女關系,未婚同居,感情較好,雙方一直沒有子女。 2008年初張某在同學聚會時巧遇自己的初戀情人宋某,舊情復燃之下,雙方發生了性行為。事后張某自覺對不起自己的丈夫,便告訴宋某,不希望因為自己的原因導致關系破裂,也不希望對宋某的家庭關系有不良影響,雙方仍然還是普通朋友,此后雙方的關系漸漸疏遠。不久,張某發現自己懷孕,經推算日期,這個孩子應該是宋某的,但張某沒有告訴宋某。陸某一家人得知張某懷孕,都欣喜異常,對張某也是關懷備至。2008年10月,張某生下一子,此后生活漸趨平靜。2009年以后,由于對父母的贍養問題和其他生活瑣事,二人經常發生爭執,一次激烈爭吵時,陸某動手打了張某,張某一時氣憤,說出了孩子不是陸某親骨肉的事實,在陸某的追問之下,張某說出了事情的真相。陸某決定與張某分手,雙方很快達成了協議,協議中約定孩子由張某撫養,陸某不承擔撫養費,2009年1月,雙方正式分手。張某單獨撫養孩子,負擔很重,于是找到宋某,要求宋某支付孩子的撫養費,起初宋某不承認孩子是他的,后雖然承認與孩子的血緣關系,但拒絕支付撫養費。2009年3月,張某作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宋某承擔撫養義務,支付撫養費。
【主要法律問題】
生父對非婚生子女有無撫養義務?是否應當認領非婚生子女?
【參考處理意見】
某縣法院經審理認為:因張某與宋某承認與孩子的血緣關系,該子女是雙方的非婚生子女。根據我國《婚姻法》第25條之規定,判決宋某每月支付人民幣600元,作為該非婚生子女的撫養費,直至該子女成年為止。
【法理、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到非婚生子女的認領問題。所謂非婚生子女的認領是指生父對非婚生子女承認并履行扶養義務的行為。
我國《婚姻法》中沒有規定非婚生子女的認領制度,也沒有關于自愿認領或強制認領的相關規定,但根據相關司法實踐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生父與非婚生子女之間形成的血緣關系不因婚姻關系而發生改變,對有血緣關系的非婚生子女,生父應當承擔撫養責任,至于是否認領,需要看雙方的實際情況及生母是否愿意和有能力撫養而定。本案在確認該子女與宋某的血緣關系的基礎上,如果生母愿意撫養,則應判決該非婚生子女隨母共同生活,但生父應當承擔一定的撫養費;如果生父愿意撫養該子女,也可判決由生父撫養,生母承擔一定的撫養費;如雙方均不愿撫養該子女,則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由誰撫養,不排除依法做出由宋某承擔撫養教育該非婚生子,該婚生子與生父共同生活,由生母支付必要的撫養費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