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10-8-15) / 已閱85739次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種類及法律后果
唐青林
建筑施工合同無效是指建筑施工合同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發生當事人期望的法律效力的建筑施工合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4號)的規定,一共有五種情況可能導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一、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及法律后果
無效合同,是指已成立,因欠缺法定有效要件,在法律上確定地當然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除了上述合同全部無效之外,有些合同還可能只是部分無效。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無效合同不發生法律效力,是指不發生該合同當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而不是不發生任何其他意義上的效果。當事人對無效合同的無效存有過失的,須承擔締約過失上的責任,合同已履行的,當事人之間則發生返還財產的法律效果。
我國合同法第58條、59條對無效合同的法律效果作了相應的規定。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二、建筑施工合同無效的五種法定情形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4號)的規定,一共有五種情況可能導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建設部頒布了《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根據該規定,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勞務分包資質序列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分別劃分為若干資質類別。各資質類別按照規定的條件劃分為若干資質等級。
取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以下簡稱施工總承包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施工總承包工程內各專業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專業工程或勞務作業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承包企業或勞務分包企業。
取得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以下簡稱專業承包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分包的專業工程和建設單位依法發包的專業工程。專業承包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專業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勞務作業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
取得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以下簡稱勞務分包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分包的勞務作業。
根據上述規定,承包人承包工程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鑒于沒有法定資質的單位或個人以掛靠、聯營、內部承包等形式使用有法定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發包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情況時有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對此做了禁止性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也明確規定,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所簽署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為了明確上述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范圍,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發布了《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做了非常具體的規定。根據該規定:
(一)所謂“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的范圍包括:(1)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2)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交通運輸項目;(3)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郵電通訊項目;(4)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等水利項目;(5)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設施項目;(6)生態環境保護項目;(七)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二)所謂“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的范圍包括:
(1)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2)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3)體育、旅游等項目;(4)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5)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住房;(6)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三)所謂“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范圍包括:(1)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2)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3)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并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四)所謂“國家融資項目”的范圍包括:(1)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2)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3)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4)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5)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五)所謂“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的范圍包括(1)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2)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并非凡是符合上述條件、不論項目大小一律進行招標。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的規定,上述規定范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1)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2)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3)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4)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第(1)、(2)、(2)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凡是根據上述規定,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還規定了數種中標無效的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建設工程如果必須進行招標而出現中標無效的情況的,所簽署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可能出現中標無效的情況主要有以下情形:
(1)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2)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3)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
(4)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
(5)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反本法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6)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的,中標無效。
(四)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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