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12472
- 書名:婚姻登記條例知識問答
- 作者:本書編寫組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03年9月
- 入庫時間:2003-9-26
- 定價:13
圖書內容簡介
沒有圖書簡介
圖書目錄
目錄
編寫說明
〈婚姻登記條例〉的新思維(代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婚姻登記條例
第一部分 總則
1、修改(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起因
2.新的(婚姻登記條例)所貫徹的指導思想
3.新的(婚姻登記條例>的主要內容
4.制定<殯姻登記條例>的目的和依據
5.條例的修改過程
6.新的<婚姻登記條例)的適用范圍
7.新的<婚姻登記條例)對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進行
的調整
8、新條例對婚姻登記員資格條件的要求
9、對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收費的規范
第二部分 結婚登記
1、新〈婚姻登記條例〉在結婚登記方面的規定
2.新<婚姻登記條例>關于結婚登記主體和結婚登記
程序的規定
3.新的<婚姻登記條例〉要求辦事結婚登記的內地居
民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4.新的婚姻狀況證明制度不會增加道德風臉.
5.在內地辦理結婚登記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
居民應當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6.華僑在中國內地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供的證件和
進行登記結婚
7、在內地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提供的證件和
證明材料
8、新的〈婚姻登記條例〉實施后,辦理結婚登記不再要
求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供婚前健康(醫學)檢查證明
9、新〈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辦理
結婚登記結婚
10、我國結婚登記的法定婚齡
11、婚姻登記機關對非雙方自愿的當事人不得給他們
進行登記結婚
12.對—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婚姻登記當事人,婚
姻登記機關不得進行結婚登記
13.禁止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婚姻
雙方當事人申請結婚的原因
14.如何理解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15.新的(婚姻登記條例>規定酌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
婚登記的程序
16.新的<婚姻登記條例)對補辦結婚登記程序的規定
17.新的<婚姻登記條例)對婚姻登記機關搞撤銷當事人
婚姻的規定
第三部分 離婚登記
1.協議離婚以及確立協議離婚制度的意義
2.協議離婚需要滿足的條件
3、訴訟離婚的特點以及訴訟離婚管轄法院的確定
4、新的〈婚姻登記條例〉對協議的離婚對象的具體要求
5.新的(婚姻登記條例)確立的辦理離婚登記的婚姻
登記機關
6.要求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必須共同到婚姻登記機
關辦理離婚登記酌原因
7.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應當提供的證件和
證明材料
8.新的(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
理離婚的三種情形
9.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進行審查和登記的程序規定
10.新的〈婚姻登記條例)關于復婚登記的規定
第上部分 婚姻登記條例檔案和婚姻登記證書
1、新的(婚姻登記條例)對建立婚姻檔案的要求
2、人民法院宣告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后的判決書
歸檔問題
3、辦理補領婚姻登記證書的規定
第五部分:罰則和附則
1、新的(婚姻登記條例)確定法律責任的行特點
2、新的(婚姻登記條例)對婚姻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
規定的法律責任
3、關于對婚姻登記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和
行政訴訟
4、關于我國駐外使(領)館辦理婚姻登記的授權規定
5、婚姻登記證書的式樣的制定和監制
6.結婚證、離婚證的收費
7.(婚姻登記條例)的實施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
廢止規定
附錄 相前法律和司法解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
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
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
定夫妻感情確己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畏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
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7、外交部 司法部 民政部〈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
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
8.外交部司法部民政部〈關于駐外使、領館就中
國公民申請人民法院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事進
行公證、認證的有關規定〉
9、最高人民法院(關手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
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