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24369
- 書名:貪污賄賂罪疑難解析(司法疑難問題研究叢書)
- 作者:肖中華
- 出版社:上海人民
- 出版時間:2006年4月
- 入庫時間:2006-6-5
- 定價:36
圖書內容簡介
沒有圖書簡介
圖書目錄
前 言/1
第一章 貪污賄賂罪主體的認定/1
, 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界定/2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政協機關的工作人員,是否屬于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3
(二)非國家機關所設的具有國家機關性質的機構和行政性
公司、事業單位中從事管理活動的人員,是否國家機關
工作人員/5
(三)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一款與第二款的關系/6
二、準國家工作人員的界定/1 2
(一)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
人員/1 2
(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
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1 4
(三)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1 9
三、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
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的界定/26
四、離、退休國家工作人員可否成立受賄罪(兼及事后受賄)/31
五、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主體是否僅限于國家機關工作
人員7 34
, 六、“非法’’的國家工作人員可否成立貪污賄賂罪/35
第二章貪污罪/38
一、貪污罪的對象是否包括不動產、無形財產、違禁品和非法
財物/38
(一)不動產/38
(二)無形財產/44
(三)違禁品/46
(四)非法財物/47
二、“名為國有、實為個人所有”的公司、企業財產可否成為貪污
罪對象/48
三、將個人財產風險轉嫁給所在單位使公共財物遭受損失的,
是否成立貪污罪/50
四、國有企業承包活動中的貪污罪認定/52
五、“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之含義/55
六、貪污罪與職務侵占罪的區分/61
. 七、公司、企業等單位中不同身份人共同犯罪的定性/7()
八、國有公司、企業轉制過程中貪污罪的認定/79
(一)債權能否作為貪污罪對象/80
(二)隱匿國有財產并轉入自己占有股份的股份制公司行為
的定性/82
(三)隱匿公共財產成立的貪污罪的既遂與未遂/9()
(四)國企改制前后分別隱匿企業資金,改制后非法占有部
分資金,且無法區分資金性質的行為定性/95
(五)幫助作假的中介組織人員,可否成立貪污罪的共犯/96
九、貪污罪的犯罪起點數額及共同貪污中各共同犯罪人犯罪數
額的計算/96
(一)貪污罪的犯罪起點數額/97
(二)共同貪污中各共同犯罪人犯罪數額的計算/99
十、貪污罪與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區分/103
目 求●
第三章挪用公款罪/1()8
一、挪用公款罪的對象性質(及挪用公款罪與挪用資金罪的
區分)/1 08
二、非特定公物、有價證券、金融票證可否作為挪用公款罪的
對象/1 1()
三、國有證券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客戶資金歸
個人使用,是否挪用公款/1 1 4
四、單位集體討論、為單位利益而挪用公款行為的定性/11 6
五、“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含義/1 17
六、挪用公款給國有、集體企業承包者、租賃者用于該企業的,
能否認定為挪用公款罪/123
七、“超過三個月未還”的含義/1 23
八、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與進行非法活動的區別/1 24
九、“挪而未用”案件的定性/1 27
十、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的區分、挪用公款罪轉化為貪污罪的
條件/1 3 1
十一、挪用人與使用人構成共犯的認定/135
十二、挪用公款罪的牽連犯形態/137
十三、挪用公款罪與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區別/138
十四、多次挪用公款犯罪數額的計算/138
十五、挪用公款罪是否為繼續犯/1 43
第四章受賄罪/1 46
一、受賄罪的對象是否包括財產性利益/146
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之含義/1 49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否僅限于利用本人職務上的
便利/1 49
(二)“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的界定/1 57
三、受賄罪中“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構成地位及“他人”的
含義/1 60
四、“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界定/168
五、“事后受財”行為是否構成受賄罪/170
六、“索而未取”、“收而不受”、“受而不收”等情況的處理/172
(一)“索而未取’’的處理/1 73
(二)“收而不受"的處理/1 74
(三)“受而不收”的處理/1 77
(四).“案發前退回財物的或將財物交公的”是否影響“收受”
的成立/1 79
七、科技人員受賄案件認定中的疑難問題/1 83
(一)科技人員利用自己所掌握的關鍵技術上的便利是否可
以理解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1 83
(二)科技人員在技術咨詢等活動中,提供了合同約定以外
的技術服務或勞務,收取相應報酬的處理/1 84
(三)如何區分既具有管理職務又具有技術職務的科技人員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1 84
八、涉及有價證券、股票受賄案件認定中的疑難問題/1 85
(一)何時為受賄罪的既遂點/1 86
(二)如何認定涉及有價證券和股票受賄案件的犯罪
數額/1 86
(三)股票價格的漲跌能否影響受賄罪數額的構成/1 86
(四)無效發行導致受賄股票的失價性能否影響受賄罪的
認定/1 87
(五)股票的轉讓方式對受賄罪的認定有無影響/1 88
(六)股票盈利性和風險性是否影響受賄數額/1 89
九、涉及“人情往來"的受賄案件認定中的疑難問題/1 90
(一)賄賂與饋贈的界限/1 9【)
(二)受賄與受禮的界限/1 91
十、涉及借貸的受賄案件認定中的疑難問題/194
十一、國家工作人員與近親屬共同受賄的認定/1 97
(一)非國家工作人員可否構成受賄罪的共犯/1 97
(二)國家工作人員與近親屬共同受賄的具體認定/200
十二、“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罪數認定/203
十三、受賄罪與貪污罪的界分/206
十四、國家工作人員誤認為自己屬于一般公司、企業人員而受
賄的行為定性/208
十五、受賄人主動“檢舉揭發”他人賄賂犯罪事實,能否認定為
立功/209
十六、受賄人受賄后將財物退還送予財物人的,是否屬于“積極
退贓"/209
第五章單位受賄罪和單位行賄罪/21 1
一、單位受賄罪與受賄罪、單位行賄罪與行賄罪的區分/211
二、單位的內部職能部門、下屬部門或者分支機構可否成立單
位受賄罪和單位行賄罪/21 5
三、國有單位和該單位工作人員共同受賄,以及單位和該單位
工作人員共同行賄的行為處理/217
四、單位受賄罪和單位行賄罪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
接責任人員”的認定/21 9
五、受賄、行賄共犯單位及各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之責任
分擔/221
六、單位受賄“為他人謀取利益”的罪數問題/222
七、單位行賄后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可否減輕處
罰或者免除處罰/225
第六章行賄罪和對單位行賄罪/226
一、行賄罪和對單位行賄罪是否存在未遂/226
二、行為人對利益正當與否的主觀認識是否影響行賄罪的
成立/228
三、私營企業主為本企業謀取不正當利益而向國家工作人員行
賄的,是行賄罪還是單位行賄罪/228
四、單位對單位行賄的,是單位行賄罪還是對單位行賄罪/230
第七章介紹賄賂罪/232
一、本罪的成立是否以受賄罪和行賄犯罪的成立為前提/232
二、本罪的成立是否要求以“謀取非法利益”為目的/235
三、介紹賄賂罪與受賄、行賄幫助行為的關系/238
四、介紹賄賂罪的既遂未遂形態/242
五、介紹賄賂人“劫賄"的定性/243
第八章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245
一、“司法機關無法查清巨額財產的真實來源"是否本罪的客觀
要件|245
二、“不能說明"巨額財產來源的構成要件地位和含義/247
三、“非法獲取巨額財產”是否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客觀
要件/25 1
四、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否存在自首/252
五、行為人如實說明巨額財產來源于貪污受賄等犯罪,可否成
立貪污受賄犯罪的自首/254
六、對行為人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定罪處罰后,又查明行為人
全部或者部分巨額財產來源于貪污、受賄的,如何處理/256
七、國家工作人員的親屬是否成立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
共犯/257
第九章隱瞞境外存款罪/259
一、隱瞞境外存款罪的主體是否僅限于部分國家工作人員/259
二、“境外”的含義/26()
三、“存款"是否僅限于外匯、合法收入/262
四、隱瞞境外存款罪與逃匯罪的區別/264
第十章私分國有資產罪與私分罰沒財物罪/265
一、私分國有資產罪的主體是單位還是自然人/265
二、國有單位的下屬部門(內部職能部門)或者分支機構以及政
府設立的臨時性機構,可否成立私分國有資產罪/268
三、私分國有資產罪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
員"的含義/271
四、“違反國家規定"是否包括違反地方性法規等規范性文件的
規定/275
五、私分國有資產的數額計算/276
六、“國有資產”與“國有財產”的關系及“國有資產’’的含義、
范圍/280
七、國有單位通過欺騙手段套取上級主管部門國有資金發放職
工福利、獎金、津貼的,是否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287
八、私分國有資產罪與共同貪污罪的區分、私分國有資產罪是
否要求單位“人人有份’’/289
九、隱匿國有財產可否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293
十、私分罰沒財物罪與私分國有資產罪的區別/294
附 錄
貪污賄賂罪司法認定的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立法、司法解釋/297
共共33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