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25691
- 書名:金融服務貿易規制與監管研究-基于入世過渡期后銀行業局勢的探討
- 作者:韓龍
- 出版社:北大
- 出版時間:2006年8月
- 入庫時間:2006-9-17
- 定價:32
圖書內容簡介
沒有圖書簡介
圖書目錄
總 序
一、法律方法與經濟問題
本套專著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作者們不約而同地采用法律方法研
究經濟問題。過去我們在二十多年的時間內,多看到用經濟學的方法分析
法律問題。特別是國外法學界開展的轟轟烈烈的“法律的經濟分析”,已有
若干部專著翻譯成為中文。而現在,在中國的大學和研究機構里,法律研究
工作者開始進入經濟學、公共管理學和工商管理學的領域,用法律的方法來
研究這些邊緣領域的問題。
在社會科學幾個相近的領域,例如經濟學、公共管理學、工商管理學和
社會學等領域,都有法律研究的論文和著作,這種跨學科的研究成果,也越
來越多了。在中國政府將“依法治國”定為基本國策之后,采用法律的思維
與方法分析目前的經濟改革問題也非常有意義。其意義就在于,我們所說
的“依法治國”,不僅僅是表現在一個宏觀的口號上,而是要將“依法治國”
作為可以實際操作的、用來實際分析經濟問題的、作為經濟政策設計基礎的
法律方法。
全國人大常委和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委員、北大前校長吳樹青老師曾
經問我,依照《憲法》,“債轉股”是否應該提交全國人大財經委討論?我說
需要研究一下法律,才能回答。此后,國務院關于《國有股減持與成立社保
基金》的辦法出臺,又有人問我,這么大的財政支付轉移,是否應該經過全國
人大財經委開會討論?我回答說,需要研究法律。直到我在寫這個序的時
候,相關的法律研究工作還在進行。我希望從法律制度變遷的角度和我國
財經法制程序演進的過程中找出符合法律的答案。
不斷遇到類似問題,使我開始研究與思考經濟學家們提出的問題:“全
國人大財經委員會的職權范圍究竟是什么?…“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對于國
家重大財政支付轉移是否有權審議?”從法律學的角度來研究這些經濟學問
題,本身就構成了一個重要的法律制度程序化和司法化的法學課題。
二、經濟學家敏感,法學家穩重
還記得有一次,一位金融業界人士對我說:“改革十多年來,討論經濟改
革的問題,幾乎都是經濟學者的聲音,這不奇怪。目前,討論《證券法》或公
司治理的問題,也幾乎都是經濟學者的聲音,這也不奇怪。奇怪的是,所有
這些問題的討論中,幾乎聽不到法學家的聲音!”說到這里,這位朋友幾乎用
質問的口氣對我說,“你們法學家們關心什么?為什么聽不到聲音?你們都
干什么去了?”
我一下子被他的語氣蓋住了!當時我想不出用什么簡單辦法向他來解
釋。盡管我不完全同意他的看法,因為這里可能有他個人信息渠道的問題,
也可能有社會媒體關注的偏好問題,但還有可能是更深層的問題,例如,在
改革過程中,許多法律制度和程序都尚未定型,如果采用法律的方法,可能
會增加改革的成本,特別是時間方面的成本等。
本套專著的作者們都是研究法律的,他們也可以稱為年輕的“法學家”
了,因為,他們已經發表了相當一批研究成果,從事法學專業研究的時間幾
乎都在10年以上。他們長期研究的成果,似乎可以部分地回答前面那位朋
友的問題了。法學家可能沒有經濟學家那樣敏感,但是,法學家多數比較穩
重。法學家的發言將影響經濟政策與制度的設計,也影響經濟操作與運行。
經濟發展要考慮效率,但是不能僅僅考慮效率,還要考慮到多數人的公平與
程序的正義。我們的政府和社會可能都需要一段時間接受和適應法學家的
分析方法和論證方法。
三、研究成果的意義
邀我寫序的這套專著的作者們,經過三年多時間的專門研究,又經過一
段時間的修改,才拿出這樣厚重的成果來。我看到這些成果時,就像看到美
國最高法院門前的銅鑄燈柱底下基座的銅龜,給人以一種穩重、緩慢、深思
熟慮的感覺。中國古代在比美國更早幾千年的時候,政法合一的朝廷大殿,
就有漢白玉雕刻的石龜。龜背上馱著記錄歷史的石碑,同樣給人以莊嚴、持
久、正義的印象。中外司法與法學研究在歷史上流傳至今,給人的形象方面
的印象和感覺是非常類似的,這種感覺在今天還有。
在不太講究政治經濟學基本理念的時光中,又是在變動未定型的過渡
時期,經濟學家關于對策性的看法是敏捷和回應迅速的。在回應中有許多
是充滿7智慧的解決方案和溫和的中庸選擇。相比之下!法學領域的回應
還顯得少些,也慢一些。有一個可能的答案,也是從本套研究性專著中解讀
到的:經濟學家們談論的是“物”(商品與交易),法學家談論的是“人”(權利
與義務)。
現實情況也是如此。市場中的“物”,無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幾乎都
成為商品,早已流通。現在,更加上升了一個臺階,市場將作為商品的物,進
化到了證券化的虛擬資產的形態了。但是,法學這邊的情況呢?《物權法》
還在起草過程之中,該法案能否在年內通過,目前還是一個未知數。但是.
立法的穩重并不影響市場的發展,法學家們在實務性工作方面,特別在市場
中的交易契約設計方面,已經在研究具體的問題,在這方面的成果,也已相
當可觀。
經濟學家對問題的討論,觀點可以是多元化的,也有爭論。但是,總的
方法還是建立在一個統一的理論框架下和一致的假設前提下的。但是,法
律則不同。法律天生就是對抗性的,生來就有正方與反方。抗辯是法律運
作的方式,法律的邏輯和理念就是在這種對抗之中發展的。對抗性的法學.
本身也導致了它的成果在外界人士看起來充滿矛盾性和沖突性。甚至讓他
們感到,這群人搞的不是科學,而是一種抗辯的技術。
四、國際與國內金融法的融合
如果有人要我用一句話來表達什么是國際金融法,我就會說,它是一張
沒有國界,只有金融中心與邊緣關系的地圖。如果說,國內金融法與國際金
融法還有什么區別的話,只是時間上的區別了,我國加入WTO后,區別將越
來越縮小。
如果我們承認一美元在美國和在亞洲都等于一美元的話,國際金融的
國界就越來越失去意義。而美元市場上中心與邊緣的流通關系,就變得越
來越有意義。任何國家國界之內的法律制度如果符合金融流通與發展規律
的話,這個國家的經濟與社會發展就會順利,否則就曲折。荷蘭的人口是俄
羅斯人口的10%,但是,荷蘭的金融規模超過俄羅斯的規模。英國人口
6000萬,是印度人口的6%,但是,倫敦金融市場的規模比印度大若干倍。
這就是金融中心與邊緣之間的關系之一。所以,區別國內與國際金融市場,
在法律規則方面已經不如以往那樣重要,重要的是發展中國家中的大國,如
何抵御西方金融中心的壟斷,將以美元為基礎的金融中心從一極化發展為
多極化。
具體到我國,研究國際金融法與國內金融法是不可分的,而且這個領域
范圍之廣袤,課題之宏大,數據之豐富,關系之復雜,都是非常吸引人的。特
別是年輕人。這個天文般宏偉的領域,特別適合青年人研究與學習。因為,
在這個領域比其他法學領域出新成果的機會要更大,創新成果也相對較多。
這套專著的出版,就是一個例證。
本來這套專著的作者們要我寫個小序,他們的書稿引發了上面一些話
語,我感到有些喧賓奪主了。我感謝作者們以加速折舊的生活方式,寫出了
這樣多的研究成果。學者們的生活,分為兩個階段,在學習的時候,取之于
社會;而做研究的時間,特別是出成果的時候,是學者用之于社會和回饋于
人民。
愿這些專業研究對金融業內人士有所幫助,對金融體制改革有所貢獻。
吳志攀謹志
200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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