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律師辦案全程實錄之股票發行與上市》已于2004年4月出版發行。2005年10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兩法已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的兩法進一步規范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及證券發行、上市制度等。具體體現在:
一、關于《公司法》的相關修訂
1.取消股份公司的設立審批程序。
新《公司法》刪除了原《公司法》第77條關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必須經過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規定。
2.新《公司法》將有關股份發行、上市條件的規定平移到新《證券法》中,并降低了股份發行、上市的條件。
新《證券法》第13條規定了公司公開發行新股的條件:①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②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③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④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同時.新《證券法》第50條規定了公司股票上市的條件:①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已公開發行。②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3000萬元。③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日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④公司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由此可見,新《證券法》規定的關于公司發行、上市條件遠低于原《公司法》規定的條件。
3.《公司法》修訂案對股份私募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新《公司法》第78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用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同時,新《公司法》第127條將股份發行的原則從原來的“公開、公平、公正”修改為“公平、公正”,刪除了公開原則。由此可見,新《公司法》允許非公開(私募)發行股份。
二、關于《證券法》的相關修訂——
1.將“公開發行”的概念定義清楚。
新《證券法》第10條明確規定了屬于公開發行的三種情形:①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②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200人的;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2.規定了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的保薦人制度和管理,并規定其操守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的職責。
3.完善了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或債券應當符合規定條件和門檻以及法定程序。
4.增加了證券公開發行前,公告公開發行募集文件的預披露制度。
5.建立了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者法定程序的尚未發行證券和已經發行尚未上市的證券的糾錯機制,并規定了保薦人與發行人各自應負的法律責任。
6.規定了證券發行失敗的限定條件和發行人應負的賠償責任。
新《證券法》第35條規定,股票發行采用代銷方式。代銷期限屆滿,向投資者出售的股票數量未達到擬公開發行股票數量70%的,為發行失敗。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股票認購人。
為配合兩法的實施。中國證監會相繼發布了《苜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以及《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等一系列相關部門規章,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及上市公司再融資的條件和程序做了詳細的補充規定。
鑒于上述。我們根據兩法的修訂內容及中國證監會新近出臺的一系列規定對本書進行了修改,并再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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