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釋義】 本條是關于制定本辦法法律依據的規定。
對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當事人參加訴訟活動收取一定的費用是世界各國通行的制度。我國向當事人收取訴訟費用的基本制度是通過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確定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三款規定,收取訴訟費用的辦法另行規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當收取訴訟費用。收取訴訟費用的具體辦法另行規定。由此可見,這兩部法律確立了訴訟收費原則,但是,沒有規定具體的收費制度,也沒有明確由誰來制定具體的收費辦法,以及具體的收費辦法以何種法規形式作出。
我國的訴訟收費制度一直通過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規則或者作出解釋加以規定。從歷史沿革來看,大體經歷了四個階段:建國至1984年的基本不收費階段、1984年至1989年的試行收費階段、1989年至1999年的統一收費階段、1999年至今的調整階段。
一、基本不收費階段。建國至1984年,我國沒有統一的法院訴訟收費規則,除少數地區法院實行收費外,大部分地區法院都不收取訴訟費。收取訴訟費的地方,如果當事人確有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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