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是《銀行業法制年度報告》第三卷,即2006年卷。
2006年,以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5年過渡期結束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
銀行等國有商業銀行成功改制上市為主要標志,我國銀行業在改革開放、金
融創新、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等方面取得了顯著的成績。與此同時相伴隨.
我國銀行業法制建設繼續向前推進,取得了一系列新的成果和收獲,銀行業
的法律環境得到進一步改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從立法方面看,與銀行業密切相關的《企業破產法》、《反洗錢法》、《刑法
修正案(六)》和《合伙企業法》等若干重要法律獲得通過,《物權法》、《勞動
合同法》、《反壟斷法》等有關法律草案的制定工作取得重要進展,《外資銀行
管理條例》、《關于進一步做好國有企業政策性關閉破產工作意見的通知》、
《關于信貸資產證券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等有關行政法規、部門規
章和規范性文件相繼出臺。這些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制定、
頒布和實施,對于進一步健全和完善銀行業法律體系,加強金融機構債權保
護,打擊金融違法犯罪行為,維護金融管理秩序,促進中外資銀行公平競爭具
有重要的意義。
從銀行業監管規章方面看,為適應我國銀行業改革開放、金融創新和風
險管理的需要,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相繼頒布了一系列的監管規章。在國有
銀行改革方面,《國有商業銀行公司治理及相關監管指引》的出臺,有助于加
強對國有商業銀行改善公司治理的指導和監管。在銀行業對外開放方面,適
時修訂了外資銀行管理規則,改善外資銀行經營和監管法制環境。在銀行業
務監管方面,銀行業監管部門結合銀行業的發展趨勢和風險管控要求,從信
貸業務、理財業務、電子銀行業務、信息系統、金融創新等方面進一步加強了
對商業銀行相關經營管理行為的監督和指導。同時,銀行業監管部門著手對
自身的監管行為進行規范,使銀行業監管行為步人規范化和法制化的軌道。
從司法方面看,最高人民法院先后發布了多項與銀行業經營管理有關的
司法解釋,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
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
定(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執行案件督辦工作的規定)等三項執行工
作制度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有關
期限問題的答復》等。這些司法解釋的制定和實施,對于促進人民法院正確
審理涉及銀行業的有關糾紛案件,妥善解決銀行經營管理過程中的一些重點
和難點法律問題,維護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客戶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指導
意義。
從銀行業法制學術研究方面看,有關專家和學者從銀行經營管理實際出
發,對商業銀行改制上市后面臨的法律問題以及新形勢下商業銀行金融創
新、風險管理等有關法律問題進行研究探討,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一些專家
學者緊密結合目前我國銀行業改革開放的實際,對金融安全法制建設、金融
機構破產、商業銀行綜合經營、存款保險制度以及執行巴塞爾協議等問題進
行了有益的學術探討,分別從不同的方面提出了許多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
此外,國際銀行業法制建設在2006年也取得了一些新的發展成果。巴
塞爾委員會先后制定公布了《提升銀行公司治理》的最終文本、《保證業務持
續性的高標準原則》、《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及《核心原則評估方法》等重
要文件,對提高各國銀行公司治理的監管效能、加強銀行系統安全建設、保證
銀行業務持續性以及完善銀行監管等具有重要的參考和指導意義。美國、英
國、歐盟、日本、新加坡以及我國香港地區也制定、頒布了一些與銀行業經營
管理有關的法律法規和監管規章,分別從加強和完善銀行有效監管、促進銀
行監管國際合作、全面提升銀行公司治理、促進銀行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和平
衡、改善銀行信息科技管理、加強反洗錢監管和反洗錢國際合作等方面,對銀
行業金融機構的經營和監管行為進行規范和指導。
回顧和總結2006年我國及國際銀行業法制建設的發展情況,既有許多
豐碩的成果可圈可點,也有不少實際問題值得關注、研究和解決。對于這些
成果和問題,我們在本書中進行了系統的歸納和評析,以期對促進和完善我
國銀行業法制建設有所裨益。不妥之處,敬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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