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4月10日到店發售:
歷經五屆司考洗禮 考生公認經典教材 首版以來最大一次修訂
2007年《國家司法考試專題講座系列》六大變化
1. 民法部分根據物權法全新撰寫,修訂篇幅達1/3
2. 刑法部分根據最新修正案與司考犯罪構成理論及命題趨向的變化重新撰寫近1/3
3. 商經法改由名師李建偉、張海峽親筆捉刀,重新撰寫
4. 順應司考命題變化趨勢,各科大幅更新應考基本理論闡述
5. 全套購買贈送時長3小時名師導讀DVD光盤
6. 根據2007命題趨勢及新法精心增編大量應試新題
民法的體系與構成
一一代前言
按照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的論述,民法主要是調整商品交易關系的。而一
個商品交易的完成,必須有三個制度為依托才能進行。這三個制度分別是:民
事主體制度、物權制度、債權制度。以一個最原始的交易行為一一互易為例,
甲以一只羊換乙五斤鹽。從民法角度, 甲、乙要完成這一交易,要有兩個前
提:一是甲、乙要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與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即要成為民法上
的“人”(民事主體制度);二是甲、乙二人彼此承認對方對交換對象(羊與
鹽)具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物權制度)。爾后,二人進行交易的過程,表現為
一個動態的財產關系,成立互易合同并互為給付(債權制度)。交易完成的結
果是形成一個新的物權關系,即甲擁有鹽的所有權, 乙擁有羊的所有權。
民事主體、物權、債權制度,的確是民法上最重要的三大制度,它們構成
了民法體系的基本骨架。其中,物權制度與債權制度合稱財產權制度。但是,民
法又不僅限于調整商品交易關系。更重要的是,民事主體從事商品交易行為、行
使財產權利的行為本身,也離不開人身權制度的支持與配合。故人身權亦屬民事
權利范疇,并與財產權合稱民事權利。但人身權與財產權并非是截然分開的,如
現代法上的繼承權,其內容表現為財產權,但是基于一定的身份權而發生的。而
在現代法上,隨著智力成果等無形財產的日益重要,知識產權這種既有人身權內
容又有財產權內容的民事權利,在民事權利體系中亦占有重要地位。
除民事主體制度與民事權利制度以外,民法上還有一些基本理論性或輔助
性制度,才使得民事主體設立、變更、消滅民事權利成為可能。這些基本理論
性或輔助性制度包括民事行為與代理制度、訴訟時效制度等,也屬于民法體系
的重要組成部分。
綜上所述,一般說來,民法典應包括總則、人身權法、物權法、知識產權
法、債權法(合同法、侵權行為法)、親屬法、繼承法等。而與此相對應,民
法學的主要內容應包括:
一、民法總則基本理論,包括民法概念、調整對象、性質、任務、基本原
則、淵源、效力、適用和解釋的基本理論;
二、民事法律關系基本理論,包括民事法律關系的概念、特征、要素、法
律事實以及民事權利、義務和責任等基本知識:
三、民事主體制度基本理論;
四、民事行為與代理及訴訟時效基本理論;
五、人身權制度基本理論;
六、物權制度基本理論;
七、債權制度(包括合同法、侵權行為法)基本理論;
八、知識產權制度基本理論;
九、親屬法(婚姻家庭法)基本理論;
十、繼承權制度基本理論。
民法理論博大精深,既具有嚴密的科學性,又具有強烈的實踐性,各個具
體制度的內容盤根錯節,具有較之其他法律部門更明顯的嚴密體系。因而,學
習民法,在掌握各個具體制度理論精髓之基礎上,務求貫通各項制度間的聯
系,以前后結合,左右逢合,融會貫通,既能從體系上整體把握民法理論,又
不乏對具體制度的探微見幽。否則,往往會只及一點,不及其余,只見樹木,
不見森林,難免一鱗半爪,陷入自相矛盾之理解歧途。本書以專題形式講述民
法的基本制度,正是建立在這一認識基礎之上的。
本書的任務,是結合司法考試的命題范圍與特點,以現行立法為對象,以
60個專題為平臺,努力闡釋民法體系下的各項具體制度的具體內容,并高度
重視各制度之間的內在關聯。這樣, 當讀者置身于某一具體制度的精微之處,
又不致迷失了自我,而是時刻能從體系上把握民法之經脈。事實上,本書60
個專題所述內容是相當廣泛的,幾乎覆蓋了列入司法考試范圍的所有民商法規
范。詳言之:
(一)以下21個立法文件全面被闡述和分析: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
的意見(試行)》
3.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
釋》
6.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
8.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2002年9月15日起實施)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2002年9月15日起實施)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正)
13.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14.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1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
意見》
16.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1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
1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
19.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等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2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
釋》
2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
釋》
2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
的解釋》
2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
干問題的解釋》
2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
題的若干規定》
(二)以下14個立法文件深度被闡述和分析: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1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1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14.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三)以下19個立法文件部分被闡述和分析: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
意見》
3.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6.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
1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12.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1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14.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15.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16.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17.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18.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19.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注:上列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共57項,在本書援引上述法條、司法
解釋和詮釋法理時,一概用其簡稱。)
上述所謂“全面”被闡述和分析,是指該立法的所有主要內容全部被本
書闡述和分析;“深度”被闡述和分析,是指該立法規定中與司法考試相關的
重要知識點基本上被本書闡述和分析,本書未涉及的規定多屬與司法考試無關
、的內容;“部分”被闡述和分析,是指該立法規定中與司法考試相關的且與本
書某一或某些專題相關的內容被本書闡述和分析,本書未涉及的規定盡管有些
甚至很多與司法考試相關,但不在本書體系之列,故本書未予闡述和分析。不
難看出,本書的內容,并不局限于傳統民法的內容,甚至也未嚴格遵守一般民
法學教材的編寫體例,而是充分照顧到了司法考試等法律專業(職業)考試
的特點,較好地實現了法學理論、立法規定、實例三位合一的應試教材的編寫
要求。當然,這些特點并不影響本書成為一本民法入門教材。
是為前言。
李建偉
2003年5月初稿
2004年4月修訂
2005年4月再修訂
2006年4月第四次修訂
2007年3月第五次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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