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是為司法部資助的課題“公司監督機制比較研究”而作。當
最終完成它的時候,卻覺得有些話必須說在前面。
第一,自從公司成為市場經濟的寵兒并迅速發展以來,圍繞著公
司自身制度的架構,人們一直都在試圖解決這樣的問題:如何在保持
公司效率的前提下,最有效地監督公司經營層為公司和股東利益最大
化而努力工作,或者說有效地阻止其為攫取自己私利而損害公司和股
東利益的傾向;如何使監督成本最小而公司效率最高;如何更好地平
衡圍繞公司而產生的諸多利益關系,如股東與董事和經營層的關系,
大股東和中小股東的關系,股東、經營層和職工的關系,股東與債權
人的關系等問題。由此,衍生了20世紀80年代以來曠日持久的世界性
的完善公司治理運動。世界各國公司法都在努力克服由于公司的“所
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而帶來的代理成本問題,①也就是為保障出資
人(股東)的利益,用法律的方式控制經營人可能給公司造成的損害,
進而給出資人帶來的不利益。
那么,何謂公司治理呢?其實,關于公司治理的含義可以從多個角
度、多個層次加以理解,本書受主題所限,不能全面探討不同角度、不同
學派、甚至不同學科領域對公司治理含義的論述及其異同,而僅從公司
制度安排的角度來討論公司治理。這樣,我們至少可以從狹義和廣義兩
個角度考察:從狹義來講,所謂公司治理是關于現代公司內部所有者對
經營者的監督、制衡機制,即通過制度安排來合理配置所有者和經營者
等之間的權力、義務、責任與利益分配關系。公司治理目標,就是要試圖
建立最優的公司機關權力構造模式,尤其是強化出資人(股東)對公司經
營層(公司內部人)的制衡機制,體現公司對出資人的終極關懷,從而充
分保障資本所有者的利益。②從廣義來講,公司治理既包括公司自身的權
力制衡體系,還包括公司本身的各種行為,以及由此涉及的公司與社會
各方面的關系及其行為后果對社會各方的影響。③因為本課題主要研究
公司內部監督機制的問題,故而本書僅從狹義的公司治理角度出發,討
論有關完善公司內部監督機制的問題。
第二,即使我們把公司治理限定在狹義的角度,依然涉及本書將在
多大范圍內討論如何完善公司治理問題。我們知道,狹義的公司治理主
要強調的是如何對經營者進行監督,即通過何種制度安排來對經營者進
行有效的監督。這種監督既可以來自于公司內部,也包含公司外部的監
督。
就來自于公司外部的監督而言,主要有四個方面:一是債權人的監
督。債權人是公司借人資本的所有者,雖然公司債權人對公司享有的只
是一種債權,清償期限屆滿時,公司必須還本付息,但當公司破產時債權
不能全部清償,債權人面臨的風險是很大的。所以,債權人基于其自身
利益的維護,會通過要求公司信息公開的方式進行監督。二是政府的監
督。因為現代市場經濟中,政府具有經濟管理職能,即維護市場競爭秩
序,調控宏觀經濟的總量平衡,并注重對弱勢群體利益的保護;作為市
場經濟活動中最主要的一類主體,上述的政府經濟管理職能的行使,必
然直接或者間接地涉及公司,如監督公司的競爭行為,約束公司自覺地
履行社會責任,如維護職工利益、實施環境保護、引導公司實現宏觀經濟
調控目標,由此發揮對公司經營者的監督。三是社會公眾的監督。社會
公眾的監督具有廣泛性,一方面可以彌補政府監督的不足,畢竟政府的
監督力量是有限的;另一方面則是通過提高社會公眾的維權意識,當公
司經營者違法或者不當經營公司而致社會公眾利益受損時,社會公眾可
以通過社會輿論乃至司法訴訟來追究經營者的責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
益。四是市場的監督。如經理人市場通過對經理人績效的評價,約束經
理人的行為;證券市場通過價格發現機制對上市公司股票的評價,對優
質股票予以鼓勵;證券市場通過信息披露機制的實施,構成對上市公司
是否誠實信用的基本評價標準;產品市場的優勝劣汰作為公司的外部市
場壓力,只會對那些具有良好公司治理結構和完備的產品質量體系的企
業情有獨鐘。
而來自于公司內部的各種監督則是公司法意義上基本的監督。所
謂公司的內部監督,是指股東自己直接進行監督或者推舉專司監督職能
的人對公司經營者實施監督,例如獨立董事的監督和監事會的監督。無
論是股東自己監督還是通過獨立董事或者監事會監督,由于這些監督者
均屬于公司內部監督機構或人員,或者說他們構成公司組織體的一部
分,所以將其稱為內部監督。在現代公司制度架構中,股東會作為公司
的最高權力機關,主要是通過對董事的選任和解聘的權利,通過對公司
重大事務的決定權,通過知情權、質詢權、提議權甚至訴訟權的行使,發 .
揮著對董事會及其經營層的最終監督權力。大陸法系的公司董事會雖
然是公司業務執行機關,但董事會內部成員之間有著相互監督的義務,
董事會對其所聘任的經理人員負有監督義務。這種義務不僅是由于董
事會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需要通過會議體的形式形成公司的經營決策,因
而董事會成員之間對給公司帶來損失的決策負有連帶義務,而且是由于
所有董事接受了股東的委托管理公司財產,應當在其位,謀其職,共同對
公司財產的保值增值服務。而在英美法系國家,獨立董事的出現,更是
在董事會內部產生了專司監督職責的董事。同時,大陸法系國家為了解
決股東親自對公司的董事及經營層實行時時事事的有效監督成本過高
的問題,股東們愿意將自己的監督權委托給監事會這樣的機關行使,由
此。監事會以專司監督職能的身份發揮其監督職能。此外,無論從民主
管理的角度,還是公司利益關系人的角度,公司中的員工參與公司管理
和實施監督都具有積極意義。
可見,公司治理的目標就是在基本保障與公司相關的其他利益群體
的利益的基礎上實現股東利益的最大化,防止公司的經營者因道德風險
的驅使而背離所有者股東的利益,其主要特點就是通過股東會、董事會、
監事會及公司高級人員所構成的公司內部治理結構來實施監督,進行制
衡。進一步而言,就是指由所有者、董事會及其高級管理人員和監事會
三者組成的一種組織結構。在這種結構中,上述三者之間形成一定的制
衡關系。通過這一結構,所有者將自己的資產交由公司董事會托管;公
司董事會是公司的業務執行和業務決策機構,擁有對高級管理人員的聘
用、獎懲和解雇權;高級管理人員受聘于董事會,組成在董事會領導下的
執行機構,在董事會的授權范圍內經營企業。①但似乎在這樣的情況下討
論完善公司治理,或者說討論如何加強監督,依然涉及廣泛的監督體系
問題。
顯然,本書不可能駕馭這樣一個龐大的體系,全面論述公司的監督
機制。相反,為了使討論比較深入,本書不僅選擇了將公司的內部監督
機制作為研究的對象,而且更加集中在對公司內部專門的監督機制一一
獨立董事和監事會的監督機制的討論上。這樣做的原因,一方面是因為
獨立董事和監事會是兩種主要的專司監督職能的機構,另一方面是因為
我國公司實踐已經突破了傳統的監事會單一模式的狀況,引進了獨立董
事制度。兩種模式孰優孰劣抑或各有千秋,能否并存而又如何并存,是
理論界和實務界都非常關注的熱點問題。特別是對美國公司實踐中獨
立董事的具體制度和德國公司實踐中監事會獨特的精致的組織架構的
深入研究和介紹,無疑為我國應如何完善獨立董事或者監事會制度提供
了可資借鑒的成果亦或失敗的經驗等。
第三,對獨立董事制度和監事會制度如何進行研究?本書在第二部
分和第三部分分別對獨立董事制度和監事會制度進行了非常系統的分
析。前者,主要對美國的獨立董事制度進行了考察,既分析了該項制度
的產生背景、演變歷程、構成要素、功能作用機制,也明確指出獨立董事
在制度設計中的理論預設和實際運行效果的背離。后者,主要以實行雙
層制公司結構的德國為藍本,對監事會制度從監事會成員如何選舉、任
命,監事會享有的任命董事會成員和重大決策權的獨特權力,到監事會
的監督功能缺陷與如何完善,都作了詳細考察、分析。當然,本書也對單
層制下的東亞國家監事會的模式進行了對比分析,指出東亞模式下的監
事會雖然運行效果不好,但形成這種狀況是有其存在的客觀背景。因
此,東亞國家不可能采用德國的雙層制結構之監事會,而只能在現有基
礎上對監事會制度進行改良。
在本書第二和第三部分,我們運用大量篇幅對我國的監事會現狀和
引進獨立董事的狀況都作了詳盡分析,不僅注重了對兩種制度本身的分
析、研究,更注重對我國特有的公司歷史、股權結構、資本市場、文化背景
的分析,在此基礎上提出完善這兩種公司內部監督機制的構想和建議。
期望這些建議能為我國相關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實踐所采納。
第四,雖然本書已經將公司內部的監督機制研究重點限定在獨立董
事和監事會的具體制度上,但在對獨立董事和監事會制度進行結論性研
究的時候,我們還是覺得有必要將這兩種監督機制如何再造的問題放在
更為寬泛的語境下討論。因為無論是獨立董事還是監事會,其制度的完
善并不僅是其自身的問題,而是由多重因素共同作用并影響的綜合結
果。所以,本書的第四部分在進一步明確兩種監督機制各自的基本特征
和所具有的優勢與劣勢,并聚焦各自監督機制完善之關鍵點,兩種監督
機制之融合的形式表征和實質要求,以及特別強調無論何種監督機制都
應當盡可能營造雙層制特點以使監督更有約束性的基礎上,還分別就兩
種公司監督機制如何在公司各種監督資源的整合中再造,以及公司環境
對獨立董事和監事會之監督機能發揮作用的影響都進行了適當分析。
前者涉及了股東行使表決權、知情權、訴訟權之監督性,職工進入董事會
和監事會在參與公司決策中監督,債權人對公司、公司控制股東、公司董
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的訴求形成的間接監督,會計監察人制度的確立與監
督的強化,以及公司社會責任下來自社會公眾的監督等,都在一定程度
上與獨立董事和監事會的專門監督相得益彰;后者則透過公司股權結構
的集中與分散、公司的封閉與公開之不同公司環境對公司監督機制所形
成的不同影響,提出應當對不同環境下的公司監督機制再造采用不同的
措施。當然,本書通篇所述在于如何強化公司監督機制,但絕不希圖將
監督者與被監督者之間對立起來,最終期待達致的目標是監督者與被監
督者同為完善公司治理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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