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30869
- 書名:民商事訴訟錯判研究
- 作者:邱業偉著
- 出版社:社科文獻
- 出版時間:2007年4月
- 入庫時間:2007-9-21
- 定價:28
圖書內容簡介
《民商事訴訟錯判研究》注重法學理論和司法實踐的緊密結合。作者根據案件事實,依據法律對社會生活中的具體問題進行了科學、務實的研究,書中所列的電力事故人身損害、房屋買賣、建設工程、商標、專利、保險和勞動等案件,基本上屬于這些年的熱難點問題,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每個案例分為“案情簡介”、“爭議焦點”、“法院判決”、“分析研究”和“結語”五部分。分析研究中,作者還有針對性地引出了應當適用的有關法律、法規等條款內容及其公布實施的時間,以便于讀者查找引出的有關法律、法規。這是該書與其他同類著作的區別。
圖書目錄
序
前言
第一編 電力事故人身損害
第三人的過錯行為致使電力設施對他人損害的電力設施產權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電力企業不應當承擔電力監督管理的民事賠償責任
高壓電致人損害,供電企業與供電設施產權人不應負連帶責任
高壓線下興建建筑物的電力事故責任應由建筑物所有人承擔
雷擊扎線接地,供電企業履行了檢修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誰的電力設施產權,誰管理維護,誰承擔責任
第二編 房屋買賣建設工程
惡意購房應為無效,所購房屋應當返還
房屋質量評定不等于竣工驗收,未經竣工驗收的房屋不得交付使用
合同添加內容未作是否簽章前后添加鑒定,不能認定為簽章后添加
合同約定條款因法律改變不能履行的后果,不應由合同一方當事人承擔
買房方未履行先付款義務,賣房方有權不辦理權屬證書
商品房按揭借款合同不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從合同
商品房按揭借款人不按期歸還借款,銀行應先處分抵押房屋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購買人可以依法退房
商品房預售合同簽訂后承購人可以拒絕接受預購房屋
未取得所有權證書的房屋不得出租
房屋所有權未經變更登記,房屋買賣合同仍然有效
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效力優于抵押權
第三編 商標專利保險勞動和其他
購買商品銷售打出商標文字不構成商標侵權
竊取商業秘密獲得的專利權歸商業秘密權利人所有
保險人履行了責任免除條款的說明義務有權拒付保險金
因公無證駕駛摩托車致殘不應認定為工傷
保護精神活動自由權沒有法律依據
乘人之危訂立的協議應予撤銷
不知道政府規章不構成重大誤解
旅行社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和住宿安排應承擔違約責任
侵害公民名譽未有名譽權被損害的事實也構成侵權
非法同居者的合法財產權益應受法律保護
酒樓未經開業消防檢查出租經營無效
企業因經營需要消費不屬于消費者
附 錯案產生的原因和對策
后記
本書共有33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