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當·斯密在其《國富論》中說到,“進行同一種貿易活動的人們甚至為了娛樂或消遣也很少聚集在一起,但他們聚會的結果,往往不是陰謀對付公眾便是籌劃抬高價格。”這句話從某個側面描述了企業通過相互達成限制競爭的協議來謀取高價的傾向性。在反壟斷法中,我們將企業間達成的這種協議稱為壟斷協議。壟斷協議,又叫卡特爾、限制競爭協議或聯合行為,是在商貿領域中最為普遍、危害性也最為嚴重的限制競爭行為之一,它的主要形式有固定價格、限定產量和劃分市場等等。
壟斷協議歷來是各國反壟斷法規制的重點內容之一,也是各國反壟斷法中規制實體內容之首,其中以歐盟、美國、日本為代表的經濟發達國家或地區,通過立法和審判實踐,均已形成了一套較為先進和成熟的壟斷協議規制體系。在我國,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許多行業已經出現了通過協議壟斷市場的行為,并對競爭構成了嚴重的限制。但是,由于我國市場經濟起步較晚,人們的競爭法律意識較為淡薄,對于壟斷協議對競爭的影響還沒有充分的認識,而新出臺的中國反壟斷法中有關禁止壟斷協議的規定也有許多尚待完善之處。因此,對壟斷協議及其規制的研究就顯得尤為必要。在對壟斷協議及其規制的理論研究過程中我們發現,壟斷協議的形成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其背后有深刻的經濟原因和社會原因,壟斷協議的表現方式也多種多樣;另一方面,在對壟斷協議進行規制過程中所廣泛運用的本身違法和合理原則,其考察因素、判斷標準也日益呈現出多元化、復雜化的特征。在競爭法律制度相對發達的美國、歐盟等國家或地區,與壟斷協議及其規制有關的細節都在其案例中得到了體現。通過對這些典型案例事實的剖析、法官論證邏輯與思路的考察、立法目的和社會公共政策的詮釋,我們更容易發現歐美競爭法在壟斷協議規制領域的態度變化,對生硬的法律條文能有更加豐富的理解,對執法機構的傾向性及其存在理由也能有更合理的把握。以上這些,都是我們進行單純的理論研究所無法實現的。通過對這些案例的學習和掌握,也能夠為我們未來的反壟斷法實踐在違法性判斷、相關市場界定、救濟方式選擇、訴訟中的舉證等方面提供有益的經驗和借鑒。
正是出于這樣的目的,我們對歐美競爭法上浩如煙海的判例進行了仔細的挑選,現今能夠進入這本案例集的判例大都是反壟斷法中壟斷協議規制領域經典性的、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判決,我們也在分類的基礎上對這些案例進行了概括性的評述與總結,希望它能夠對未來反壟斷法的教學、執法機關細則或指南的制定、執法過程的指導具有一定的參考意義。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競爭法中心近年來在案例教學與研究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繼2002年底《反壟斷法經典判例解析》出版受到學界的廣泛回應之后,這本案例集是我們精心推出的一項專題性研究成果,今后我們也將針對反壟斷法的各個領域陸續推出專題性的案例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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