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是市民法、私法,其是與公法嚴格相區別的,它的適用對象、凋整范罔、指導原則等都與公法截然不同。在調整對象方面,民法儀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這些關系以人身和財產為內容。在具體的調整過程中,民法以充分尊重主體的意思自治為前提,以始終貫徹誠實信用原則為信念,以公平合理權衡得失為盡度,以全面適當履行權利義務關系為根本。
民法是一部人身與財產法。在平等主體的人身方面,不管是普通的人格權、身份權,還是與之相關的婚姻關系、繼承關系、監護關系、收養關系等,民法均予以凋整;在平等主體的財產方面,不論是靜態的物權關系,還是動態的債權關系,民法均予以規范。民法是一部意思自治法。當事人的意思直接決定著他是否參與民事法律關系,以什么樣的方式參與,和什么樣的人參與,參與的程度如何等,任何人(包括國家、單位、其他組織等)均不得對當事人進行強迫,否則,該行為要么無效,要么可變更可撤銷。民法是一部誠實信用法。它不僅要以整個社會的誠實信用為基礎,更要仰賴當事人始終以誠實信用的方式參與民事法律關系,不誠實會導致欺詐,不信用會導致違約,這些會造成當事人人力、財力的浪費,與社會發展奉行的經濟、效益精神相違背,民法予以反對,并要求不減實不信用者承擔相應的責任。民法是一部公平交易法。不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是一致的,還是存在沖突,從共生共存和諧發展的角度出發,民法倡導公平原則,否定乘人之危,規范重大誤解,確立公平責任原則,肯定情事變更等,這些都有助于形成公平合理的交易關系。
從內容上看,民法主要表現為三大特點,即以民事法律關系為主線,以民事權利義務為核心,以民事責任為補充。
首先,民法以民事法律關系為主線。
民事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或終止,是民法從書面的靜態規定到現實發生法律凋節作用的基礎,缺少了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民法將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民事法律關系包括三個方面:一是產生誘因(內容為民事法律事實),它解決的是什么原因導致民事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或終止的問題。民事法律關系的產生誘因集中于兩種情形,其一是事件,其二是行為。二是構成要素,它解決的是民事法律關系在結構上有哪幾個組成部分的問題。民事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有三個:其一是主體問題,即民事法律關系由什么樣的人參與,它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其二是客體問題,即民事法律關系所指向的對象,它包括物、行為和智力成果;其i是內容問題,即民事法律關系所包含的具體權利義務關系,它包括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兩個部分。三是表現形式,它解決的是民事法律關系以什么樣的客觀上可感知的
樣態表現出來的問題。民事法律關系的表現形式可以從兩個角度理解:其一是靜態形式,即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和其他形式;其二是動態形式,即民事行為和事實行為,或同民事法律行為、可變更民事行為、效力待定民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等。,每一個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都由這三方面的內容構成,缺一不可,而民法也就是在對諸如此類的一個個具體民事法律關系的調整過程中發揮作用的。
其次,民法以民事權利義務為核心。
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這種調整是以設定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方式進行的。民事權利得以維護,民事義務得以履行,民法的功能也就實現了。對于民事權利類型,從大的方面看,它包括人身權、物權、知識產權和債權。這其中,人身權又包括人格權、身份權及其他相關權利,物權又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等,知識產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義包括知識產權人身權和知識產權財產權,債權又包括合同之債、侵權之債、不當得利之債和無因管理之債。人身權、物權、知識產權和債權,每一種都是一個大的系統,各項民事法律制度也止是罔繞著它們,以它們為中心展開的。
對于民事義務,主要包括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兩種。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在與民事權利的對應過程中,民事義務要么表現為積極的作為,要么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但不管怎樣,只有通過民事義務的履行,民事權利才能真正實現。
第三,民法以民事責任為補充。
民事責任的補充作用是相對于民事權利義務的核心地位而言的,體現為民法對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民事義務行為的補救甚至懲罰功能。對于民事責任,在類型上它主要包括財產責任與非財產責任,無限責任與有限責任,按份責任、連帶責任與補充賠償責任,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與公平責任等。與民事責任緊密關聯的還有一個重要制度,即訴訟時效問題!胺刹槐Wo權利的睡眠人”,我國民法規定,訴訟時效經過導致請求權人的勝訴權喪失,而不是實體權利喪失。
民法的精神和體系是一個融會貫通的整體,彼此相對獨立,但又相互補充、相互依存。當我們用聯系的眼光來看待這個整體時,它會形成一個系統,發揮強大的系統功能,從而推進我們在更高層次上對民法進行理解與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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