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刑法是掌握國家權力的階級,為了維護本階級政治上的統治和經濟上的利益,根據自己的意志,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和應負刑事責任,并給犯罪人以何種刑罰的法律。它以其特有的嚴厲強制性、威懾力以及評價、引導和教育的功能,保護著社會關系不受犯罪行為所侵犯,促進著社會關系的正常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頒布于1979年,為了適應我國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的發展和變化的需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于1997年3月14日全面修訂了該法。
刑法修訂施行以來,隨著社會經濟活動的不斷變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于1998年12月29日通過了《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規定》、于1999年10月30日通過了《關于取締邪教組織、防范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于1999年12月25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2001年8月31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29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12月28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正案(四)》、2005年2月28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6月29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為實施刑法也發布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6年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6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6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設備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7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7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危害軍事通信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7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電力設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7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三)》(2007年10月25日)等等。
為了準確理解刑法及配套規定的原意及其相互關系,并在司法實踐中正確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和實務界、理論界的有關同志,以刑法的司法實踐和理論研究為基礎,以刑法及其補充規定、司法解釋為主干,結合相關法律法規,共同撰寫了這本《刑法(分則)及配套規定新釋新解》。本書系《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新釋新解叢書》之一。
本書綜合了刑法公布施行以來司法實踐和理論研究的最新成果,系當今我國系統研究和闡釋這一法律及其配套規定的最新之作。本書將刑法的補充規定以及“兩高”的最新司法解釋置于相應刑法條文之后,一并解釋,更增加了本書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希望本書能夠為廣大司法工作者和律師正確適用法律,為廣大公民和法人準確理解法律,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起到應有的指導、參考和借鑒作用。
書中不當之處,敬請讀者指正。
編著者
二00八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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