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前指南
“天有不測風云,人有旦夕禍福”,在當今社會,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遭遇事故傷害的情況并不罕見,事故發生后受到傷害最大的莫過于勞動者本人,這對本來就不富足的勞動者來說無疑是“雪上加霜”。事故的發生使勞動者的生活陷入窘境,傷者首先面臨的是巨額的醫療費,其次就是治療后的工作和生活,這些都事關勞動者的生存問題,從另一個角度看,切實保護受到事故傷害的勞動者的相關權利就是保障公民最基本的人權——生存權。
我們國家從保障發展的大局出發,為了切實保護勞動者的生存權、健康權,相繼制定了有關工傷保障的法律、法規,進而建立起了一套完整的工傷保險法律制度,這對于受到事故傷害的勞動者來說無疑是“雪中送炭”。法律的規定僅僅是為保障權利和解決問題提供一種有效的途徑,究竟如何把“紙上的權利變為現實的權利”是勞動者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我們也深感勞動者法律知識的欠缺,由于不懂法而喪失法律保護機會的情況不在少數,作為法官我們深感責任的重大。我們對現階段工傷法律制度進行了深入的研究,現在,就結合司法實踐對勞動者工傷后的索賠問題談以下幾點建議,企盼我們所做的這些對傷者合法權利的維護能有所裨益。
第一,勞動者工作時,應與用人單位建立合法的勞動關系。
勞動關系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規定建立起來的社會關系,是勞動者勞動過程中所形成的主要社會關系之一,也就是說,勞動者在實際勞動中不一定只產生勞動關系,除了勞動關系外還會產生其他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即雇傭關系和承攬合同關系,這三種不同的法律關系,會產生相應的三種不同的法律后果與責任。勞動法是保障勞動者合法權利的基本法,勞動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利,所以其保護具有傾向性,只有合法的勞動關系才受勞動法保護。而對于勞動過程中產生的其他法律關系的保護則不具有這種立法價值傾向。所以,為了實現法律對勞動者權利的特殊維護,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要與用人單位建立合法的勞動關系,只有這樣才能享受勞動法對勞動者的人文關懷。
從勞動者受到事故傷害角度來講,只有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起合法的勞動關系,才能使傷者切實根據法律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保險條例》是工傷事故索賠的基本法律規范,而《工傷保險條例》的適用范圍主要是針對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的職工。條例在對工傷的認定情形作出規定時也是應用了“職工”的概念。根據法律規定,所稱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這樣來講,要想得到法律的傾向性保護首先應與用人單位建立合法的勞動關系。
第二,事故發生后,受傷職工應及時進行工傷認定,工傷認定是工傷保險賠償的第一步。
為切實實現勞動者的工傷救濟權,《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了一系列的程序,工傷認定是工傷保險賠償的第一步,也是工傷保險賠償必經之路,只有對職工傷害性質予以依法認定之后,才可能出現“工傷”賠償問題。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根據申請對工傷性質予以確認的行政行為,工傷認定權歸屬于行政機關,也就是說,只有勞動行政部門才具有工傷性質的決定權,沒有行政機關的工傷認定其他機關無權依工傷待遇予以處理。所以,勞動者在遭遇事故傷害后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索賠,任何違反程序的行為都會給自己的索賠帶來障礙。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工傷認定申請必須在法定期間內進行,超過認定期限將喪失依法予以認定的機會,所以,工傷事故發生后,勞動者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及時進行索賠,特別注意程序中的時限性規定,這是權利獲得法律保障所必須的。
第三,勞動者在工傷索賠過程中遇到有爭議事項時,應通過合法的途徑予以解決。
由于分析問題的思路和視角不同,同一問題相關單位和個人也會有不同的看法,所以,工傷事故賠償過程中就會產生爭議,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以及相關程序法規定了相關爭議的解決途徑,我們經過分析和總結得出以下救濟手段:
首先,對于行政機關的工傷認定結論不服時,用人單位、職工及近親屬可以依法進行行政復議,對于復議不服的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行政復議是前置程序,也就是說,不經過行政復議程序不得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另外,如果勞動行政部門對于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權利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此時行政復議不是前置程序。
其次,對于鑒定機構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時,應當向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這是由勞動能力鑒定的技術性較強所決定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需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列入專家庫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法定條件,對于鑒定結論不服不屬于法院的受案范圍。
再次,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就工傷待遇落實問題產生爭議時,應作為勞動爭議處理。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工傷待遇產生爭議的,其爭議屬于勞動爭議范疇,應遵循先仲裁后訴訟的規則,也就是說,與用人單位就工傷待遇產生爭議時,當事人一方可以直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這里的仲裁是勞動爭議處理的必經程序,當事人不經仲裁程序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后,工傷職工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時,必須先經行政復議后才能訴訟。社保機構核定工傷待遇是履行國家職權的行為,所以此時的爭議性質是行政爭議,根據法律規定,權利人必須首先依法進行行政復議,對于復議決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為了使受傷勞動者明晰不同階段的救濟途徑,我們把工傷事故索賠過程圖表化,受傷職工可以依據圖表選擇救濟途徑,捍衛自己的合法權利。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以及相應訴訟程序法之規定,工傷事故索賠的具體途徑可以簡化如下:
第四,工傷索賠過程中,勞動者應充分注意法律的時效性規定,避免因超過時效而喪失受法律保護的機會。
為了避免社會關系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法律在救濟過程中規定了若干時間上的限制,所以,在索取工傷保險賠償過程中,受傷職工應當充分注意各個階段關于時限的規定:
首先,工傷認定中的時間限制。
工傷認定申請法定期間依申請的主體不同而有所差異,詳言之,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間為30日,工傷職工或者其家屬以及工會組織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為1年。其期限的起止時間為“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
其次,行政復議中的時間限制。
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對于勞動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在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否則,申請人的申請將不受法律的保護,時間的起算點為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同時,行政復議法也規定了期限的中止,由于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了上述期間的,申請期間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再次,行政訴訟中的時間限制。
行政復議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也就是說,不服行政復議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定時限為15日。
最后,工傷事故賠償中勞動爭議處理的時限規定。
對于工傷認定之后,與用人單位就工傷待遇問題而產生的爭議而言,必須先進行仲裁,對于仲裁不服才可以提起民事訴訟,此時的仲裁和民事訴訟也是有時間限制的。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必須從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指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也就是說,當事人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工傷索賠的審判實踐中,我們發現勞動者的法律意識還是有待提高的,面對傷害勞動者應當有維權意識,學會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使勞動法的精神得以實現。同時,在發生事故之前,勞動者也要有風險防范意識,杜絕工傷事故危險的發生,預防危害的發生是權利維護的最好途徑。懂法才能用法,我們希望本書的出版能有效地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在事故發生之前預防事故的發生,并且在事故發生之后,能利用法律獲得有效的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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