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前指南
家庭是構成社會的細胞,健全的社會離不開家庭;而婚姻則是組建、紹系家庭的紐帶,完整的人生離不開婚姻。自人類進入文明社會以來,特別是到當代,男女之間的婚姻家庭關系已成為最基本的社會關系之一,任伺幸福的家庭都是建立在合法婚姻關系的基礎上的。
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歷屆政府都十分重視婚姻家庭法制建設。立法機關根據社會實際的發展變化,先后于1950年、1980年、2001年制定了三部婚姻法。新婚姻法徹底拋棄了舊社會男尊女卑、依靠宗法倫理規范來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做法;確立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以及保護婦女、兒童、老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經過幾十年的貫徹實施,我國婚姻家庭關系被逐步納入了法制化軌道。
近年來,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受價值多元化思潮的影響,我國婚姻家庭糾紛日益增多,并呈現出新的特點。這一現象對我國現行的婚姻家庭法律法規提出了新的挑戰。這就需要當事人學會運用各種合法方式,來恰當地解決糾紛,維護自己的幸福生活,維持家庭的和睦團結。
一、當今婚姻家庭糾紛呈現出的新特點
(一)案件日益增多
由于受各種因素的影響,我國的婚姻家庭案件有不斷增加的趨勢。不僅數量上不斷增多,而且涉及的范圍越來越廣泛,包括彩禮糾紛、離婚糾紛、財產分割糾紛以及繼承、收養、撫養、贍養、婚姻無效等多個方面。
(二)家庭觀念淡化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多數家庭在物質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的同時,也受到外來文化觀念的沖擊,多種思潮泛濫,傳統的以家庭為核心的價值觀念受到了挑戰。非法同居、婚外性關系、“包二奶”等新中國成立后已被徹底消除的現象,又死灰復燃。夫妻之間因家庭觀念淡薄而導致的糾紛日益增多。
(三)離婚率急劇增高,離婚原因多樣化
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的離婚率較之以前有了很大的增長。據統計,1998年全國的離婚數已占結婚數的13%。進入21世紀,這種趨勢進一步擴大。以四川省古藺縣為例,2004--2007年該縣法院年審結的離婚案件分別為:254件、285件、396件,平均年遞增率超過了18%。盡管這有一定的偶然性,但從全國范圍來看,離婚率增高已是一個不爭的事實。除了傳統的離婚因素,如感情破裂、家庭暴力、喜新厭舊等,又有了新的離婚現象,如無過錯離婚、良性離婚、協議離婚等。在這些離婚案件中,還出現了兩個新的特點:(1)判決不準離婚或調解和好的案件減少,通過公告訴訟離婚的較多,缺席判決案件的比例增大;(2)女性因離婚要求獲得經濟賠償和分割家產的案件增多。
(四)家庭暴力屢禁不止
家庭暴力,一直是影響我國婚姻家庭和諧的一個重要因素。在我國,由于受男尊女卑、夫權思想嚴重等因素的影響,一些丈夫在家庭生活中不尊重妻子,對妻子動輒辱罵甚至拳腳相加,由此引發了大量的糾紛。近年來,由于人們法制意識、權利觀念的增強,家庭暴力有所減少,但仍很常見,特別是在偏遠落后的農村地區。
(五)養老問題凸顯
由于現在我國經濟發展水平還不高,社會保障制度尚不健全,對年邁老人的贍養責任,還主要是依靠子女來承擔。大部分人都較好地履行了這一義務。但是,在巨大的生存壓力下,由于經濟條件的限制以及其他因素的影響,也存在不少子女不贍養老人或對老人贍養不夠的問題。
二、當事人解決糾紛時存在的誤區
長期以來,由于人們權利意識不強、法制觀念淡薄,當事人在解決婚姻家庭糾紛時,往往采用非理性的方式,易走極端。具體而言,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誤區:
(一)對有關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規定不清楚
這主要表現在對法律規定的結婚要件、離婚要件、財產分割、繼承、撫養、贍養等問題不明白。例如,把訂婚當成結婚的必經程序,甚至認為訂婚就是結婚;混淆婚外同居、重婚;認為離婚都必須經過法院判決;認為父母子女的關系可以通過協議解除;認為父母供應子女理所當然;認為祖孫之間不存在撫養、贍養問題等。這些錯誤的認識,對當事人解決糾紛肯定會產生不利影響。
(二)不能運用恰當的方式解決糾紛
當事人在解決婚姻家庭糾紛時,往往存在極端的態度。要么忍氣吞聲,抱著家丑不可外揚的想法,始終不予計較,以致糾紛愈演愈烈:要么太感性,對家庭糾紛不能運用合理合法的方式解決,僅憑一時沖動,而不計后果,甚至導致了一幕幕家庭慘劇。
(三)對離婚問題的認識存在誤區
當事人對離婚問題,有的太慎重,總是不希望離;有的則太草率,認為只要對方有過錯或自己愿意,就要離婚;甚至有的還誤認為,誰先提出離婚,誰就會吃虧等。實際上,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之間只要存在感情確已破裂、無法和好的情形,就可以提出離婚,任何自然人、單位、組織都不能干涉。
三、恰當解決婚姻糾紛的幾條建議
針對婚姻家庭案件的特點,以及當事人解決糾紛時存在的誤區,對如何恰當地解決婚姻家庭糾紛,我們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認真學習相關法律規定
現行法律法規中,有相當一部分是關于婚姻家庭關系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認真學習,如《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另外,還要學習訴訟法的基本知識,如《民事訴訟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等。通過學習,一方面,使當事人熟悉法律在這方面的規定,自覺養成依法辦事的習慣,樹立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觀念,逐步減少婚姻家庭糾紛的發生;另一方面,萬一當事人之間發生訴訟,他們可以對如何起訴、應訴,提起訴訟的時效,哪一個法院有權受理,案件審理的期限,參加訴訟應當準備的材料,舉證責任等有初步的了解,從而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保持頭腦清醒,通過理性方式解決糾紛
糾紛發生以后,特別是當事人之間到了感情破裂無法和好的情況,一定要保持頭腦的清醒。恰當地解決問題是最重要的,要盡可能地利用各種理性方式來解決糾紛,切忌情緒激動,否則,不僅現有的問題解決不好,還容易引發新的糾紛。
(三)正確地看待訴訟以及其他方式在解決婚姻糾紛中的作用
解決糾紛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訴訟手段是其中之一,除此之外,還有當事人之間的自我和解以及相關組織的調解等方式。通過訴訟,當事人可以在公正的平臺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訴訟并不是萬能的,它只是解決問題的最后一條途徑。特別是對婚姻家庭糾紛,因當事人雙方關系的特殊性,家庭成員之間凡有糾紛即通過訴訟手段來解決并非一種理智的選擇。“清官難斷家務事”,訴訟并非在任何情況下都是解決婚姻家庭糾紛的最佳途徑。從保持家庭長久團結和便于解決糾紛的目的出發,只要可能,當事人就應當選擇其他更為柔和的解決問題的辦法,比如當事人之間的自行和解,第三人或相關機構、組織的調解等。當然,在別無選擇的情況下,當事人還是應當考慮通過訴訟來解決問題。
四、通過訴訟途徑解決婚姻糾紛,應當注意的問題
當事人之間的婚姻糾紛,如果確實已經無法調解,而必須通過訴訟途徑解決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訴訟前應當采取的措施
當事人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自己的利益,在訴訟前應當做好兩項準備工作:第一,收集相關證據。對于絕大多數當事人來說,沒有打官司的經歷,因而也就沒有收集、整理證據的意識,這是不妥的。因為,法院審理案件是圍繞“證據”進行的,沒有證據,往往是“有理打不贏官司”。因此,當事人應當盡最大努力收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第二,保護家庭財產。婚姻訴訟,特別是離婚訴訟,多數情況下,都涉及財產分割。所以,當事人在提起訴訟前,應當保護好家庭的財產,避免另一方故意轉移、隱匿財產。
(二)起訴時應注意的問題
1.應注意起訴的主體問題。婚姻糾紛案件與普通的民事案件不同,其具有人身依附性。因此,在婚姻訴訟中,代理人的代理權限應當受到限制,他只能接受一般訴訟委托,即當事人不能就是否離婚等身份權確認問題進行授權委托,涉及特殊身份關系的訴訟,只能由當事人本人參加,否則,其授權無效。但對婚姻訴訟中涉及的財產問題,當事人仍可以進行授權委托。另外,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對婚姻訴訟,當事人除有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必須出庭。
2.應注意管轄法院的問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普通的婚姻家庭糾紛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而且通常情況下,是由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基層法院管轄。但是,涉外婚姻除外。
3.起訴時應當提交的證據材料。當事人因訴求不同,起訴時應提交的材料也有所差異。以離婚為例,當事人應當提供以下材料:(1)起訴狀,這是起訴所必備的。(2)結婚證書、個人身份證,婚前婚姻基礎狀況和婚后感情及離婚原因等證據材料。(3)家庭財產狀況的證據材料,如房屋產權證或承租使用證、夫妻雙方的債權債務證明、夫妻共同財產或一方個人財產的清單等。(4)子女狀況的證明材料。(5)其他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
4.舉證問題。通常情況下,婚姻訴訟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證明責任原則,即主張權利的一方負有舉證責任。
5.當事人起訴條件上的限制。(1)對男方起訴的限制。根據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2)重新起訴的時間限制。民事訴訟法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民事訴訟法解釋》第144條規定:“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可以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三)立案后、開庭前應注意的問題
1.補足應提交的證據,防止舉證期間過期,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注意與承辦案件的法官加強交流、聯系,了解案件處理的動態,及時了解開庭時間。
3.不放棄與對方的調解協商。鑒于婚姻家庭糾紛的特殊性,雖然當事人已訴至法院,但這不意味著雙方一定要“法庭上見”。在這期間,他們可以與對方聯系,力求和解。
(四)開庭辯論時應當注意的問題
1.該帶的訴訟材料一定要帶齊,如身份證、答辯狀、證據原件等。
2.當事人在法庭上陳述時要抓住中心要點。對于原告,在陳述時應盡量把糾紛產生的原因、事實陳述清楚;對于被告,則應盡量以反駁對方、論證自己的觀點為中心,來擺事實、講道理,把握整個訴訟的大方向。
3.當事人在辯論階段,要保持冷靜,認真聽取對方陳述,不要為對方過激的言辭氣暈了頭腦。要注意抓住對方的失誤,進行反駁。在反駁時,要有條理地圍繞自己的主張進行。
(五)判決下達后應當注意的問題
判決書下來后,當事人先不應當為判決結果而或喜或悲,而要仔細閱讀法院的判決書。對判決書中的內容、判決的依據,仔細研究和推敲,看其中有無錯誤,以便在法定期限內決定是否上訴。
(六)其他問題
對婚姻糾紛訴訟,還有一些其他的問題應注意。例如,在訴訟期間,當事人擔心自己的財產份額受損害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當事人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當事人提起的婚姻糾紛屬無效婚姻的,不適用調解,不許撤訴等。
以上幾點,是我們對婚姻家庭糾紛做的比較籠統的分析。在下文中,我們還會結合具體案件和相關法律規定,做更加全面、細致的解說。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本書中所采用的案件,是各位編者從全國各地發生的案例中精選出來的。為了最大限度上保護案件當事人的隱私,我們在保持案件真實性的基礎上,對其做了適當的修改,文章中所出現的人物均系化名,案件發生的地點也有所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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