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作為一名大學教授,我始終以教書育人、服務社會、科學研究為己任,絲毫不敢有所懈怠。在教書育人方面,盡力培養好自己的每一個學生;在服務社會方面,積極參加國家、地方立法和決策活動,并積極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在科學研究方面,我的研究領域除了行政法、房地產法外,主要集中在環境資源法領域。對環境資源法的研究涉及環境污染防治法、自然資源法和生態環境保護法三個方面,能源法是自然資源法的一個分支學科。對于環境資源法的上述三個領域,由于本人過去在環保局工作的關系,對環境污染防治法、生態環境保護法研究較多,對自然資源法研究較少。自從2003年辭官在高校做教授以后,環境資源法的上述三個領域便成為我同等關注的對象。
我對能源問題的關注早在1988年就已開始。由于出生在已探明的煤炭儲量居全國之首的能源大省山西,生存環境使我小時候就對能源有了一些朦朧認識。1988年開始就讀地理專業本科,當時就跟從老師在山西從事能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問題的研究。1996~2003年在湖北省環境保護局工作期間,由于環保局的工作性質,我比較關注煤炭、電力、石油等能源企業的環境保護問題,其中1997—2000年間曾主持原國家環保總局項目“湖北省大冶市關停‘十五小’政策試點調研”,就“小煤炭”、“小火電”、“小煉油”等能源生產問題進行了研究。2003年,配合《節約能源法》的修訂工作,我參加了國家發改委“節能法修改研究”項目,開始系統研究中國節能法律制度。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了《節約能源法》,修訂后的《節約能源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該法同1997年11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的《節約能源法》相比有以下突破:一是將節約資源確定為基本國策;二是省級政府可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地方建筑節能標準;三是節能目標完成情況將納入地方政府考核評價內容;四是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生產工藝;五是加強對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的監管;六是加大節能方面政策激勵力度;七是明確節能執法主體,強化節能法律責任;八是對交通節能、建筑節能、公共機構節能等問題做了專門規定。修訂后的《節約能源法》雖取得了一些重大突破,但仍存在一些突出問題,主要表現為:能源、經濟、環境相協調的理念尚未確立;偏重于規范工業生產領域的節能問題,對其他行業及生活消費用能制度設計不健全;偏重行政監管,沒有充分運用市場手段引導節約型的能源消費;偏重傳統行政監管方式,對經濟激勵制度、行政指導、行政合同等新的管理模式運用較少;局限于具體個別問題的研究,缺乏系統性整體研究。
我國“十一五”規劃綱要提出,“十一五”期間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減少10%。國家發改委發布的《能源發展“十一五”規劃》提出,到2010年,中國重點耗能行業環保狀況和主要產品單位能耗指標總體達到或接近2l世紀初國際先進水平,主要耗能設備能源效率達到20世紀90年代中期國際先進水平,部分汽車、家用電器能效達到國際先進水平。這是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必然選擇。當前,實現節能減排目標面臨的形勢十分嚴峻。2006年以來,全國上下加強了節能減排工作,國務院發布了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制定了促進節能減排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區、各部門相繼做出了工作部署,節能減排工作取得了積極進展。但是,2006年全國沒有實現年初確定的節能降耗和污染減排的目標,加大了“十一五”后四年節能減排工作的難度。更為嚴峻的是,2007年第一季度,工業特別是高耗能、高污染行業增長過快,占全國工業能耗和二氧化硫排放近70%的電力、鋼鐵、有色、建材、石油加工、化工六大行業增長20.6%,同比加快6.6個百分點。與此同時,各方面工作仍存在責任不明確、措施不配套、政策不完善、協調不得力等問題。這種狀況如不及時扭轉,“十一五”節能減排的總體目標也將難以實現。
針對這一形勢,健全節能法律制度勢在必為。本書以現行節能法律制度為研究對象,結合我國節能現狀與要求,從節能法律制度設計理念和原則、節能政府管制、節能市場調節、節能社會調整、節能技術創新、節能法律責任等方面系統分析了我國現行節能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并在此基礎上,借鑒國外經驗,提出了完善我國節能法律制度的對策。
今后,深化我國節能法律制度改革的總體取向是在能源、經濟、環境綜合決策的理念下,將節能市場調節機制、政府調控機制、社會調整機制三種機制有機結合起來,建立高效、科學、合理的節能制度體系。節能法律制度設計應遵循統籌兼顧、分類管理、重點管理、混合調整、能源經濟環境綜合決策等原則。節能政府管制制度的改革措施包括:合理界定政府調整功能空間;完善節能管理體制;改革政府以行政強制為主的管理方式,實行行政強制、經濟激勵、行政指導、行政合同四種機制有機結合的管理模式,同時由以強制性手段為主轉向以經濟激勵手段為主;合理界定政府節能職能和地位,政府必須在節能上起主導作用;改革現行節能政府管制制度,反映出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管理理念。節能市場調節制度的改革措施包括:合理界定市場調整功能空間;改革價格形成機制,建立有助于節能的價格體系;改革能源產權制度,建立有助于節能的產權體系;建立依靠市場調節手段的新制度,如合同能源管理制度、節能配額交易制度等。節能社會調整制度的改革措施包括:合理界定社會調整功能空間,健全社會調整保障措施;完善政府自身節能制度;完善企業節能自我管理制度;加強中介機構建設,健全公眾參與制度。節能技術創新制度的改革措施包括:完善節能技術創新產權激勵、市場激勵和政府激勵三種模式;建立國家節能技術創新體系;建立節能技術創新“產學研”相結合制度;建立節能技術創新風險防范制度。
以上是近年來有關能源法律問題的研究情況,做一簡單回顧,與廣大讀者分享。
王文革
2008年6月10日于上海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圖書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