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38394
- 書名:最高人民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簡明版)(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配套系列叢書)
- 作者:人民法院法規中心
- 出版社:人民法院
- 出版時間:2009年2月
- 入庫時間:2009-2-26
- 定價:28
圖書內容簡介
民事審判監督制度是我國民事訴訟中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制度,它對于糾正錯誤的生效裁判,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人民法院裁判質量的提高,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為適應不同讀者的需求,編者在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編寫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一書的基礎上,結合相關法律規定和文書樣式,編寫了本書。全書分為上、下兩編。上編是對司法解釋條文的講解,包括【釋解】和【提示】兩個部分。【釋解】是從法理角度對法條的精煉解釋;【提示】則對審判實踐中可能會遇到的問題所作的解答。下編為文書樣式,包括當事人申請再審審查及再審案件裁判文書類,人民法院依職權再審案件裁判文書類,人民檢察院抗訴再審案件裁判文書類,案外人申請再審案件裁判文書類四大類。
圖書目錄
上編 釋解提示
第一條 (申請再審的主要條件)
第二條 (申請再審期間的性質)
第三條 (再審申請書狀的形式)
第四條 (申請再審時當事人應當提交的必備材料)
第五條 (案外人可以對相關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再審)
第六條 (對申請再審時提交的材料要求補充或改正)
第七條 (5日期限的起算點、受理登記手續以及向對方當事人發送訴訟文書)
第八條 (組成合議庭對當事人的再審申請開展審查工作)
第九條 (審查再審申請工作的目的和任務)
第十條 (再審的新的證據情形)
第十一條 (民事案件基本的事實范圍)
第十二條 (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
第十三條 (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情形)
第十四條 (管轄錯誤的認定)
第十五條 (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認定)
第十六條 (原判決、裁定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變更的認定)
第十七條 (其他違反法定程序情形的認定)
第十八條 (審判人員職務違法犯罪行為的認定)
第十九條 (徑行裁定的審查方式)
第二十條 (調閱卷宗的審查方式)
第二十一條 (詢問的審查方式)
第二十二條 (一方當事人提出再審申請期間,對方當事人也對該案提出再審申請時的處理原則)
第二十三條 (審查期間撤回再審申請或按撤回再審申請的處理)
第二十四條 (裁定駁回再審申請及其效力)
第二十五條 (終結審查的程序)
第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查再審申請期間人民檢察院對該案提出抗訴時的處理)
第二十七條 (再審的法院)
第二十八條 (指定再審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九條 (不得指令再審的情形)
第三十條 (法院依職權啟動的再審)
第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適用的審理程序和審理方式)
第三十二條 (開庭審理再審案件時的訴辯順序)
第三十三條 (再審審理的范圍)¨
第三十四條 (在再審期間撤回再審申請或按撤回再審申請的處理)
第三十五條 (再審中當事人申請撤回起訴的處理)
第三十六條 (再審案件進行調解及作出調解書)
第三十七條 (再審后維持原裁判的情形)
第三十八條 (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再審案件過程中,正確適用改判和發回重審,以盡量減少反復審理)
第三十九條 (新的證據以及因未在原審程序中及時舉證的相關責任承擔)
第四十條 (對調解書提起再審后,發現本不應再審的處理)
第四十一條 (確定申請再審案件以及再審案件的當事人)
第四十二條 (因案外人申請而提起的再審案件)
第四十三條 (本司法解釋與最高人民法院以往司法解釋的關系)
下編 文書樣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民事審判監督程序裁判文書樣式(試行)》的通知
附:民事審判監督程序裁判文書樣式(試行)
第一部分 當事人申請再審審查及再審案件裁判文書類
第二部分 人民法院依職權再審案件裁判文書類
第三部分 人民檢察院抗訴再審案件裁判文書類
第四部分 案外人申請再審案件裁判文書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