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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討論的是憲法問題,闡述司法部門進行憲法解釋的理論。作者認為:憲法最適合于根據原初意圖之法理來進行解釋。原初意圖之法理試圖揭示體現于文本之中的憲法批準者的意圖,以使它們能夠被用來解決現時的法律論爭。憲法解釋應該以制憲者的意圖為準,對于美國憲法而言,尤為重要的是,只有原旨主義理論才能賦予司法部門以否決立法和行政活動的權威。本書還對憲法解釋的界限進行了探討,對憲法解釋和憲法闡釋進行了細致入微的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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