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共三篇計六章,主要從海事法基本法律問題、海事保全程序重大問題、海事訴訟程序重大問題三方面,分別對海事法解釋的特別規則、海事法官的釋法權、提單貨物港口交接法律關系、提單權利及行使方式、船舶扣押國際國內立法的成就與問題、扣船程序的獨立性及其價值與局限性、海事管轄權國際國內沖突及解決、海事債權登記與受償程序疑難破解等重大問題做出探討。各章節的內容概要如下:
法律解釋是一切法律活動的起點。第一章(海事法解釋問題研究)主要從法哲學的視角,剖析了我國海事法法官的釋法活動及其規制,并重點探討了我國海事立法的特殊性及其對各種法律解釋規則的特殊要求。文中提出:狹義的法律解釋宜限制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及各級法院法官釋法活動,包括傳統的法律詮釋、法律漏洞填補和法內對法律的續創。隨著法律解釋學的發展,各種法學解釋流派的趨同性增強,法哲學中最抽象的部分即自然法理論已被認同為一種評判成文法得失的價值判斷標準或法律理想。而法學方法論作為法哲學的另一重要組成部分,日趨完善,已成為法律解釋學的主干。我國海事法法官的釋法權雖然未被立法明確授予,但其作為連接法律規范與社會生活的橋梁,客觀存在,立法應明確并予以適當規制�;谖覈J路ǖ囊浦擦⒎�、逆序立法以及海事海商活動的國際性、技術性和專業性等特點,海事法的解釋規則具有較強的特殊性。
古老的提單制度是最基礎、最易產生糾紛的海事法律制度。第二章(提單法律制度研究)主要探討了提單貨物港口交接過程中的特殊法律關系,并深度剖析了提單貨物留置權困難和提單擇訴的根源及對策。文中提出:根據《海商法》第四章的規定,提單持有人與承運人似乎是“一手交單、一手交貨”,但事實上必須進一步結合《港口法》、《海關法》、《港口貨物作業規則》等相應規定,方能準確地分析我國提單貨物港口交接過程中復雜的法律關系:其中的外部交貨環節包括發生在收貨人與承運人之間的以提單換取提貨單的擬制交貨,以及發生在承運人與港口經營人之間的貨物實際交接;而發生在收貨人與港口經營人之間的內部交貨環節,與相應的外部交貨環節彼此獨立。承運人行使提單貨物留置權時,因我國現行立法存在歧義,尚存在操作性困難,故有必要修改立法,允許承運人申請海事法院扣押船載貨物,以法院扣貨替代其自行留置。提單爭議發生后,盡管《合同法》允許合同當事人選擇違約之訴或侵權之訴,但《海商法》本質上拒絕當事人擇訴,故除非存在提單欺詐,宜拒絕提單侵權之訴。而對于善意的保函提單,宜認可其在提單收貨人與保函當事人之間的效力。
船舶扣押是海事活動中最重要的公力救濟保全措施。第三章(船舶扣押立法比較研究)主要追溯了我國船舶扣押立法及司法實踐的成敗得失,重點比較研究了扣船國際立法的成就與問題,并剖析國際國內扣船立法之間的互動關系。文中提出:我國的船舶扣押制度先后經歷了行政滯留船舶;行政滯留主導;司法扣押輔佐;司法扣押主導;專門法院專門管轄確立和日趨成熟五個階段,已初步建成融合了兩大法系的財產保全與對物訴訟制度優勢的扣船制度。但基于有關制度移植過程中發生的制度丟失、變形及其與本土法律制度之間的沖突等多方面的原因,我國的扣船制度有待于進一步的完善和發展,應當:肯定扣船程序的獨立性;強化其程序保障,允許提起緊急上訴;協調海事強制令、海事證據保全與扣船程序的關系,使前者可輔助后者;完善我國的方便旗船舶扣押制度。就船舶扣押的國際立法而言,1952年《扣船公約》對扣船制度中的若干關鍵術語做出界定,確立了重復扣船禁止原則及其例外,確立了放船擔保提供及船舶釋放制度,明確了扣船法院行使實體管轄權的條件,但其部分內容滯后,對船方利益的保護欠充分,禁止重復扣船的例外可被虛化,姊妹船扣押制度虛位,錯誤扣船責任制度缺位,相應實體管轄權規則的操作性也不強。因許多重要的海運國家未參加1952年《扣船公約》,公約統一各國扣船做法的宗旨在較大程序上受到限制,1999年《扣船公約》因此誕生。l999年公約對l952年公約做出了較大發展,將限制船舶“移動”納入“扣押”定義,新增加了若干海事請求項目,增設了反擔保機制,嚴格了當事船舶扣押條件,放寬了姊妹船扣押條件,明確授予扣船法院次優的實體管轄權,肯定了不方便法院原則的地位,確立了錯誤扣船賠償制度的框架及擔保變更制度,發展了放船擔保制度,明確了再次扣船或多次扣船的條件,完善了外國實體裁決的承認與執行制度,發展了公約的管轄制度。但l999年公約仍存在許多有待進一步解決的問題。因我國未加入兩個扣船公約,故其作為國際慣例將繼續影響我國船舶扣押的立法及實踐�!逗J略V訟特別隉序法》在借鑒、移植相應國際立法時出現了一些疏漏,導致了相應的適用困難。
船舶扣押程序的利用既要充分又要適度。第四章(船舶扣押程序問題研究)主要分析了扣船程序的獨立性及其程序保障問題,并重點研究了在船舶扣押領域適用不方便法院原則的必要性,以及扣船程序的價值及局限性等前沿問題。文中提出:船舶扣押程序不同于普通的財產保全程序,是平衡船方、貨方及各利害關系方等多方利益沖突的結果,具有較強的程序獨立性及一定的實體爭議解決功能。但《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未能充分體現扣船程序的這些特殊性質,為此有必要進一步規范扣船程序中的復議程序,并有條件地賦予當事人緊急上訴權�;诤_\業對各國的特殊意義,各國普遍地通過船舶扣押措施擴張其海事管轄權,導致海事管轄權的國際沖突加劇。為此有必要適用不方便法院原則,以緩和海事管轄權的國際沖突,方便法院審理及當事人訴訟。海事法院在適用不方便法院原則時,應權衡私益及公益保護等多方面因素,同時還應解決若干相關的程序銜接問題。就船舶扣押程序的價值及局限性而言,借助船舶扣押程序,申請人可獲得索賠擔保,實現擇地行訴目的,行使船舶物權,迫使船舶所有人現身,促使爭議及時解決,轉移其商業風險。但申請扣船必須基于特定的海事請求并應向特定的管轄權法院提出,船舶物權必須通過扣船方式行使,扣船擇地行訴正日漸受到限制,申請人的受償金額受限于被扣船舶的價值及其請求權性質,船舶優先權人申請扣船的期限短暫,扣船請求權還受到相應的海事責任限制制度的限制,“姊妹船”扣押與“活扣押”難操作,錯誤扣船的概率高,扣船程序易被濫用。謹慎的申請人還應考慮扣船地有關海事請求和扣押對象的范圍、扣船的地點與時機、債務人身份、能否扣押已做好開航準備的船舶、當地的法治程度等多種因素。
如何抑制海事管轄權的擴張沖動是各國均需深刻思考的重大問題。第五章(海事管轄權問題研究)不僅分析了國際、國內海事管轄權激烈沖突以及國內海事行政管轄權反復調整等熱點問題的淺、深層原因,還提出了問題的解決對策。文中提出:海事管轄權在國際、國內層面,均存在著擴張與爭奪的緊張關系。在國際層面:各國對于海事訴訟案件,特別是其中的船舶扣押案件,普遍地采取擴張性的管轄權政策,易引發海事管轄權的國際沖突。基于對人訴訟理論的固有限制、海事審判綜合勢力相對較弱等原因,我國海事管轄權制度的國際競爭力并不強。故宜改變目前這種擴張性的管轄權政策,通過完善海事立法、增強海事法官綜合素質等綜合措施,增強其國際競爭力。在國內層面,基于當事人的認識偏差、受案法院的短期利益行為以及各方對相關法律的理解分歧等方面的原因,部分地方人民法院與海事法院爭奪海事管轄權。對這種不正當的做法應多管齊下,標本兼治。而最高人民法院在海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之間反復調整海事行政案件的主管,也引發了不必要的管轄權紛爭。基于海事行政案件的專業性、海事行政訴訟與相應海事海商案件的牽連性、海事法院跨行政區管轄優勢的發揮、海事行政專業法官的培養等重要考慮,海事行政案件應當由海事法院主管。對于最高人民法院有關海事行政管轄權若干規則之間的沖突,海事法官目前可以通過法律適用規則和法律解釋技術,妥善解決。
新興的海事確權程序正面臨著太多的困惑。第六章(海事債權登記與受償程序問題研究)主要分析了海事確權程序管轄權的專屬性質及其收案范圍,并重點探討了該程序應然的審判方式及其證據審查標準。文中提出:船舶拍賣法院對債權登記及確權程序原則上具有專屬管轄權,但如果有關債權糾紛被其他法院依法受理后,債權人不愿參加確權程序,或者有關爭議已進入二審或再審程序的,有關訴訟可在其他法院繼續進行�;诖芭馁u款的特別擔保及一般擔保作用,確權程序的收案范圍宜限于以該船舶擔保的優先債權以及其他的在債權登記公告期滿前已經取得強制執行依據的、以船舶所有人為債務人的債權。因參加確權程序的債權共同指向船舶拍賣款,各確權訴訟屬于訴訟標的物同一的必要共同訴訟,其宜以合并、開庭方式審判,以防止當事人濫用確權程序。訴訟確權程序一審終審制度的法律機制不健全,不僅其立法宗旨未能實現,而且引發了許多問題,宜回歸到兩審終審制。確權程序中的債權人會議制度無法實際發生作用,宜取消。就確權程序的證據審查標準而言,應根據審理對象的不同性質適用不同的證據審查標準,其中《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115條項下的真實合法標準過于簡單、抽象,應明確受案法院主動適用的審查標準,以及應參照適用的執行審查標準。訴訟確權程序因其法律監督力度小、當事人對抗程度不高、債權人之間利益牽連等特點,易被濫用,故應嚴格相應的證據審查標準,強化當事人舉證責任,使有關證據形成證據鏈,足以合理排除法官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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