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農業機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農業機械的生產、銷售、維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監督管理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農業機械,是指用于農業生產及其產品初加工等相關農事活動的機械、設備。
第三條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以人為本、預防事故、保障安全、促進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完善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體系,增加對農民購買農業機械的補貼,保障農業機械安全的財政投入,建立健全農業機械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五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業機械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和知識的宣傳教育。
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農業機械所有人應當對農業機械操作人員及相關人員進行農業機械安全使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識。
第六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開發、生產、推廣、應用先進適用、安全可靠、節能環保的農業機械,建立健全農業機械安全技術標準和安全操作規程。
第七條 國家鼓勵農業機械操作人員、維修技術人員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和依法成立安全互助組織,提高農業機械安全操作水平。
第八條 國家建立落后農業機械淘汰制度和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農業機械報廢制度,并對淘汰和報廢的農業機械依法實行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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