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42295
- 書名:最高人民法院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物業服務司法解釋原理精解、案例與適用
- 作者:王利明主編
- 出版社:中國法制
- 出版時間:2010年1月
- 入庫時間:2010-2-7
- 定價:28
圖書內容簡介
為正確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第一條,依法登記取得或者根據物權法第二章第三節規定取得建筑物專有部分所有權的人,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業主。第二條,建筑區劃內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以及車位、攤位等特定空間,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專有部分:(一)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能夠明確區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獨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
圖書目錄
上 篇
第一條 [業主身份的界定]
第二條 [建筑物專有部分的認定和范圍]
第三條 [建筑物共有部分的認定]
第四條 [業主對共有部分的合理利用]
第五條 [“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的認定]
第六條 [物權法第74條第3款所稱的車位的范圍]
第七條 [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八條 [面積計算方法]
第九條 [業主人數計算方法]
第十條 [住宅商用的民事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有利害關系的業主的認定]
第十二條[業主撤銷權的行使]
第十三條[業主的知情權]
第十四條[侵害業主共有權的救濟]
第十五條[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十六條[物業使用人]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
第十八條[解決有關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案件物權歸屬爭議的法律依據]
第十九條[時間效力]
下 篇
第一條 [物業服務合同的效力]
第二條 [物業服務合同及其相關條款的無效]
第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的違約責任]
第四條 [業主妨害物業服務與管理行為的責任]
第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規收費的處理]
第六條 [業主拖欠物業費的處理]
第七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對物業費的支付承擔連帶責任]
第八條 [業主委員會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的規定]
第九條 [物業服務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后物業費的結算]
第十條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物業服務企業的義務]
第十一條[本司法解釋對其他管理人的效力]
第十二條[物業服務合同對物業使用人的效力]
第十三條[時間效力]
附 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