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時代的發展,人類所處的社會生活環境發生著日新月異的變化,人類在與自然的交往中逐漸認識自然規律并逐漸實現自己的設想、構思,使得人類的生活更加自由和舒適。在這過程中人類不知不覺都在進行著設計,當人類的歷史進入工業社會時,這種創造性的活動就是今天被人們所稱的工業設計,在我國被稱為外觀設計。
相對于整個法律制度而言,知識產權制度雖然出現的時間不長,但是發展非常迅速,其內容不斷豐富,規則不斷完善,體現出鮮明的時代性和多樣性。外觀設計專利與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并列為我國專利法保護的三大專利類型。隨著人們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的增強,我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量已居于世界第一位。這彰顯出外觀設計保護制度在我國社會經濟生活中已經占有重要地位,體現了我國的外觀設計保護水平在不斷提高。
然而,盡管我國外觀設計保護制度有了很大發展和完善,但隨著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的不斷增多,在外觀設計專利保護實踐中出現了大量亟待解決的新問題。如何解決這些新問題,已經成為理論界和實務界所關注和研究的課題。本書立足于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和司法實踐,從外觀設計的基礎理論入手,在研究國外及我國外觀設計的制度發展史及保護模式的基礎上,指出了外觀設計保護的正當性理由,探討了我國外觀設計之實然性規定與應然性重構,論述了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的前提、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的主體、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的方法、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的標準與保護模式,并且充分分析了被控侵權人所享有的各種抗辯權,在全面回顧和分析我國外觀設計保護現狀的基礎上給出了實現外觀設計保護目標的對策。
本書分為導論和六章:
導論,先提出本書的選題背景與研究目的,以體現本書研究的價值所在;然后對國內外的相關研究現狀進行述評,表明本課題研究的進展程度;最后闡述本書的創新之處和研究中存在的不足。
第一章,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的理論基礎。本章是關于外觀設計專利基本理論的論述,包括了外觀設計法律保護制度的發展歷史及立法體例,并從比較分析中探討我國外觀設計定義之實然性規定與應然性重構。
現代工業的競爭,從一定程度上講就是設計的競爭。由于外觀設計既與技術有關,又與美學有關,再加上各國立法政策、制度設計和價值取向、政策有所不同,各國關于外觀設計的立法必然存在差異。本章從橫向和縱向的角度對外觀設計進行考察,采用了對比分析和歷史對比的寫作手法,通過考察研究國際組織,不同國家和地區有關外觀設計的立法,揭示了保護外觀設計的正當性理由,進而提出了我國外觀設計應采單獨立法模式的建議。本章還強調了外觀設計權在知識產權權利體系中的位置問題,認為外觀設計權應該是一項與發明專利權、商標權、版權及鄰接權相并列的知識產權,而這幾種權利是平行的,并沒有位階之分。本章從比較分析的角度探討了我國外觀設計定義之實然性規定和應然性重構,并就專利法新修正案的不足提出了如何完善的具體建議。
第二章,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的前提。本章通過對比分析,揭示了我國外觀設計保護客體與其他國家外觀設計保護客體方面的差距及原因,提出應從國情出發,逐步擴大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范圍,并對外觀設計的保護客體提出了具體的修改建議。
本章首先分析了外觀設計專利的權利對象、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產品范圍、外觀設計專利的權利要求,提出外觀設計申請視圖是界定外觀設計權利范圍的根本依據,探討了簡要說明作為確定權利范圍的參考作用,著重研究了色彩對于確定外觀設計專利保護范圍的重要性:(1)當專利申請人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時,沒有申請保護產品的色彩,由于法律要求色彩的保護必須經過法定的申請程序,在缺乏申請的情況下色彩不應當被看作是外觀設計保護范圍內的要素。(2)當專利申請人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時,已經申請保護產品的色彩,但是相關的色彩并不符合專利授權條件,如果色彩保護在得到承認的同時,在整體對比下被控侵權產品仍然有可能被認定為與專利產品的外觀設計不相同或者不相似。此時,形式上得到專利授權的色彩要素就只能停留在形式的司法保護上,而在實質的判斷中卻已被架空。(3)色彩保護應當具有獨立的保護范圍,這種保護是指在獲得專利的外觀設計中色彩屬于授權范圍而且亦具有實質的授權條件的,就應當受到保護。
第三章,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的判定主體。本章是關于如何確定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的判定主體的論述,學界關于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的主體,有著各種不同的主張:是一般消費者還是所屬領域的設計人員?購買者還是使用者抑或是最終使用者等?
本章首先分析了我國立法及《審查指南》等部門規章的相關規定,認為我國《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均未明確規定外觀設計相同及相近似的判斷主體,立法上的空白和滯后為執法的不統一埋下了隱患。本章分析了世界各主要國家及地區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斷主體的有關規定并結合司法實踐中的典型案例,認為應當以一般消費者的角度來判斷被控侵權產品與外觀設計專利之間是否相同或相近似,明確了確定“一般消費者”時應遵循的標準,并提出了如何完善的具體建議。
第四章,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的標準與保護模式。對于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的標準及保護模式,理論及實務界尚存在分歧:應當是以“整體視覺效果是否具有顯著影響”為標準,還是以混淆為標準,抑或是“包含創新內容、“為標準?是應堅持整體保護模式還是創新保護模式?
本章分析了混淆標準的起源與發展、地位,指出混淆標準缺乏理論立足點,在專利侵權判定中采用混淆標準存在判定結果明顯不合理的情形、存在外觀設計專利創造性越強越難得到保護的悖論,且有可能導致外觀設計專利權不能得到有力的保護。論述了創新標準的理論依據,指出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立足點應當放在對外觀設計創新活動的保護上。在全面比較整體保護模式與創新保護模式的基礎上,提出采用創新保護模式能夠避免前述混淆標準存在的缺陷并契合了專利法的發展趨勢,還就如何完善立法以體現對外觀設計創新活動的保護提出了具體的建議。
第五章,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的方法。在外觀設計侵權判定中,判定被控侵權產品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方法,概括起來主要有:直接對比、間接對比、交叉對比、視角對比、要部判斷、整體觀察綜合判斷法等。
本章在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的基礎上,結合典型案例,詳盡論述了上述各種方法在司法侵權判斷中的運用及應注意的各種問題。
第六章,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的抗辯。為了達到外觀設計專利權人和被控侵權人之間的權利平衡,各國在保護外觀設計專利權的同時,賦予被控侵權人針對侵權指控的諸多抗辯事由,例如外觀設計專利無效抗辯、公知設計抗辯、先用權抗辯、合同抗辯、專利權濫用抗辯、訴訟時效抗辯等。
盡管有些抗辯事由已經在立法上有所體現,但是關于它們的理論爭執并未停息:外觀設計專利無效抗辯中,受訴法院與專利復審委員會的職權劃分是否合理?中止訴訟情形下如何避免審判期限的過分拖延,以保護權利人的利益?公知設計抗辯的概念如何厘定,是僅限于公眾知曉,還是要求可以自由使用?先用權究竟是抗辯權還是獨立的民事權利,“原有范圍”如何界定?合同抗辯中,如果抗辯不成立,被控侵權人和第三人如何承擔責任?在適用專利權濫用抗辯時,在我國尚未出臺知識產權反壟斷的配套規定情形下,怎樣通過理論上的探討促進相關配套規定的制定?
筆者針對這些問題提出了見解:(1)在外觀設計專利無效抗辯中,應當賦予受訴法院相當的自由裁量權,甚至專利效力的決定權,以避免審判期限的過分拖延;(2)通過對公知設計抗辯多種表述方式的一一評析,得出公知設計抗辯強調的是技術在原告專利申請日之前為公眾所知曉,該項技術可能允許公眾自由使用,也可能為其他權利人所享有的結論;(3)通過運用民法中的民事權利理論,否定了先用權是獨立的民事權利的觀點,其應當是一種抗辯權;而且,“原有范圍”不能僅僅從數量上予以判斷;(4)應當根據被控侵權人與第三人之間合同的不同性質,總結出被控侵權人與第三人的責任承擔規則;(5)應當借鑒西方國家的知識產權反壟斷經驗,完善我國專利權濫用的反壟斷法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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