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是股份公司股權變動的基礎理論分析。
股權變動,指股權民事法律關系各要素的動態變化,包含了股權的取得(產生)、變更、喪失(消滅),即動態的股權民事法律關系。其中,股權變更是指股權主體、客體、內容的變更。本書的研究對象是股份公司的股權變更。
現代股份公司的股權變動,表現為四個特點。第一,股權變動體現出證券化傾向,股權從傳統的靜態經營公司的控制工具,向現代的價值化交易工具演進。股權的證券化,要求股權變動過程中更便捷的公示制度。第二,股權變動在從以經營公司為目的開始向以投資為目的的演進過程中,股權變動日益成為資本經營的樞紐。作為資本經營樞紐的股權,其股權變動的安全性、穩定性、確定性越來越被提到一個突出的位置上來,這對股權變動公示這一法律問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三,股權變動創新不斷,對公示的對抗性要求強烈。第四,技術正在顛覆股權變動的公示形式。信息技術對股權的表彰和變動的傳統法律規則帶來了極大的沖擊,集中表現在有紙化股票思維方式的逐步退出,股權電子化表彰和交易的做法,逐步成為主流。
由此聚焦于公示問題。什么是公示?股權變動的公不,是議權的公示,是能夠產生股權變動效力的法律行為,而不是一般的司識別性行為、信息公開行為、宣示行為。股東名冊登記、股票交付、章程記載、工商登記、股權實際占有(表現為實際以股東身份行使股東權利)等,都是目前公示的可選擇范圍。哪些或者哪種方式最適合產生股權變動效力,應該考量是否符合外觀主義、是否具備普遍適用性、是否具備便捷性、是否屬于公共信息、是否符合時代發展趨勢。傳統的股票交付公示方式,已經落后于時代需要。我國企業實踐中大都不再印制股票,但在當前我國公司法中還是屬于強制文件。信息技術的發展興起了無紙化,改變了股權的表彰方式,導致了交付的式微和登記的崛起。不記名股早已成為公司進化過程的“闌尾”,就是記名股等實體股票,也呈衰敗跡象:紙質股票存在仿偽風險,不適宜印制股票;無紙化、非移動化的趨勢,以及計算機和網絡技術的登記和查詢的普及,效率優于實體股票;公司股權證券化的趨勢,導致投資人數的眾多和流轉的加快,實體股票無法適應這種形勢發展。相反,登記方式,尤其是電子登記方式,能夠適應股權變動的復雜類型,在同一個權利上設置并固定多重權利負擔。股票的占有外觀,難以同時并存并且表現幾個抽象的權利。只有登記這種方式,創設出一種脫離財產的占有公不之外的一套權利體系,并通過權利證明文件發放、權利查詢、檢索、順位、優先等邏輯體系的技術手段,表現出了存在一個財產上的好幾個權利。因此,登記方式,可以反映交付不能容納的復雜法律關系,表現了紙質的交付無法表現的東西。因此,登記公示優于股票交付公示。
登記又分商事登記和股東名冊登記。商事登記是商事主體的登記,不包含成員登記,中國公司法律也僅規定了股份公司發起人的工商登記。因此,股份公司股東名冊登記是幾種現有方式中最佳的公示方式。
股權變動行為之所以能談到公示的概念,是為了讓抽象無形的股權在變動時穿上具體可視的外衣并以此判斷股權變動的方式、時點。中國股份公司股權變動公示立法模式應當采用債權形式主義、區分原因行為和結果行為、選擇公示成立主義、采用統一化的公示方式。基于前述股東名冊變更登記的最佳公示方式的論述,本書確定了股權變動的立法模式,即本書的核心理論觀點:股東名冊變更登記是一元化統一的公示方式;股份公司股票的交付,僅僅類似不動產托倫斯登記主義下的權利證書的交付,沒有發生股權變動的法律效力;股權變動的效力在股東名冊進行變更登記后發生,既包括雙方之間的股權變動效力,也包括對抗公司的效力,還包括對抗第三人的效力。為了克服公司內部置備的股東名冊的公信力不足的弊端,不是采用工商登記方式替代,而是采用非上市股份公司將股東名冊交由股權登記托管機構管理、上市公司股東名冊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增強了股東名冊自身的公信力;公司內部的股東名冊,只是這種情況下的外部保管的股東名冊的副本。這種觀點如果可以起個名稱的話,不妨稱為“股東名冊統一公示論”。
第二章總體上集中論述股東名冊登記制度。股東名冊的登記屬于強制、全面、實質審查并承擔登記賠償責任的登記。這些原則既適用于股份公司內部股東名冊的登記,也適用于外部股東名冊的登記。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和上市公司之間、股權登記托管機構和非上市股份公司之間,均應定性為股東名冊的委托代理民事法律關系。完善股東名冊制度,應該明確置備義務主體及其法律責任、記載事項、公示查詢方式,并解決好分部管理的問題。
接下來的第三章和第四章分別論述非上市股份公司和上市公司的股東名冊登記的特殊性,目的不是僅僅揭示差異,而是希望能夠做到揭示兩者的共通性,挖掘差異性,有利于多層次股權登記制度的互相借鑒。
非上市公司股東名冊的外部登記托管,在我國俗稱“股權登記托管”,是新生事物,但在國外已較為普遍。由于屬于新生事物,存在登記行為本身性質的較大爭議,如經濟行政法性質、物權登記性質、商事登記性質,本書堅持民事委托代理性質。制度層面上,該章介紹了登記種類和登記對象,介紹了現階段較為成熟的股權托管機構可以開辦的創新登記品種,如股權共有登記、股權信托登記、股權托管經營登記。從中可以看到,如果固守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明確規定的登記種類,不但會限制經濟發展,而且一定會失去外部登記的生命力。
上市公司股東名冊的外部登記托管,業內通稱“證券登記結算”。上市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簽署登記服務協議,為民事代理,但也具有商事自律規則的性質。上市公司股東名冊的外部登記,是由登記、托管(存管)的特定概念的范疇體系為結構構建起來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股權變動的最大區別除了變動的絕對性以外,就是這種間接托管。這種間接托管下的法律關系的性質,存在幾種不同觀點,如德國式的中間商共有權、美國式的對物權體系、英國式的信托衡平權益、中國臺灣地區和韓國的混合寄藏、比利時的名義上證券共同所有權。筆者認為,股東對中間券商的關系為虛擬集合財產的共有,交易中的關系為間接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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