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立足于中國社會轉型的現實實踐,來梳理當前困擾中國經齊法學的一些重大理論問題,包括:諸侯割據問題、挑戰不斷問題、話語混亂問題、總論與分論不能通達問題、理論與實踐脫節問題、研究方去的玄虛化問題等。之所以產生這些問題,根本原因就在于中國的經濟法學研究,尤其是基礎理論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脫離了中國社會轉型的現實實踐,將應然狀態的經濟法當成了實然狀態的經濟法,將西方理想狀態中的經濟法當成了中國當下現實狀態中的經濟法。中國經濟法學要想真正解說中國的總體經濟現實,不應當片面向西方求證,不應當再重復“從西方——中國”的老路,而應當格物致知,返身自省,走“從中國——西方,再從西方——中國”的新路徑。
要走“從中國——西方,再從西方——中國”的新路徑就必須弄清楚以下幾個重大理論問題:西方的經濟法學理論為什么不能直接移植到中國?中國經濟法的根基是什么?在轉型中國的根基上如何重構中國經濟法的理論框架?中國轉型期經濟法的本質和特征是什么?中國轉型期經濟法的主要任務是什么?重構后的中國經濟法學理論(轉型期經濟法)如何回應或者解答中國經濟法學研究中的一些懸而未決的問題”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中國轉型期經濟法將走向何方?由此可見,本文其實是要在顛覆“主流經濟法學理論”的基礎上重構中國的經濟法學理論,也就是要回答“當下中國的經濟法是什么”這一宏大命題。
正是圍繞上述問題,本文提出了“轉型期經濟法”的核心概念,并力圖在這一核心概念之下,批判既有的經濟法學研究路徑,揭開中國經濟法學研究中的迷霧,描述中國經濟法的實然和應然。
全文包括導論、結語在內共分為八章。
導論:當前中國經濟法學理論的反思與追問。在這一部分,筆者既重述了中國經濟法學研究取得的巨大成就,又著重指出目前中國經濟法學面臨的巨大挑戰。并進而指出,中國的經濟法學研究之所以出現目前之困境,主要原因就是因為目前的主流經濟法學理論無法回答和闡釋中國社會轉型的偉大實踐,而之所以無法回答或者闡釋中國社會轉型的現實,主要原因就是我們的傳統研究路徑是一種“從西方——中國”的單向研究路徑。在導論中,筆者既指出了問題之所在,也歸納了問題之緣起并在這些問題的基礎上梳理了現有研究成果中可資借鑒的理論閃光點。
同時,筆者還理清了本文的研究路徑和研究框架,本文的研究路徑是一條反思型與重構型的“從中國——西方,再從西方——中國”的雙向研究路徑,而研究框架則是一個“提出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宏大敘事型的研究框架。
第一章,社會法學的興起與經濟法學傳統研究路徑的挫折。如果說傳統的中國經濟法學的研究理路在相當時間和程度上還具有一定說服力的話隨著社會法理論在中國的興起,經濟法的那些所謂特有的范疇和概念就變得不再具有專屬性,因此社會法的理論化引起了經濟法學界的又一次“分裂”和恐慌。伴隨著經濟法學界略顯蒼白的辯解,中國的經濟法學研究越來越具有玄學化的傾向,一種新的、能夠解釋轉型中國之經濟法律法規現象的理論已經成為時代的呼喚。在本章中,筆者還歸納了社會法的理論化對中國經濟法研究的巨大借鑒意義和經濟法學應當與社會法學共享的一些理論成果。
第二章,中國經濟法學對西方社會學法學理論的曲解。中國的經濟法學研究之所以存在誤區,不能解釋中國之經濟法律實踐,與中國經濟法學界對西方個別法學流派的曲解恐怕不無關系。不完整的理解這些法學流派的理論,就不可能對這些法學流派的理論進行真正的、有意義的借鑒。西方的法學理論在一定意義上也是一種“地方性知識”,盲目地、不加分析地移植只會是南橘北枳、徒增笑柄。而在西方眾多的法學流派中,對中國的經濟法學研究影響最大的當數社會學法學派。西方社會學法學派的一些主要理論和觀點,無論是從概念術語還是到思維范式,都對中國的經濟法學研究產生了巨大的影響,成為中國經濟法學者爭相引證的標準資料。
在本章中,筆者首先介紹了西方社會學法學派的總體概貌,其欠分述了西方社會學法學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和觀點,最后著重介紹了西方社會學法學流派對中國經濟法學的巨大影響,進而指出中國經濟法學研究中存在著對西方社會學法學派理論的嚴重曲解,中國的經濟法學研究必須根植于中國社會轉型的現實實踐,在此基礎上對西方社會學法學派觀點的借鑒才是真正有價值的。如果脫離了轉型中國的這個根基,對互方社會學法學派理論的盲目崇拜和不加辨析的引證只會導致中國的經濟法學研究更加脫離實際,更加玄學化。
第三章,中國經濟法學對西方后現代法學思潮的誤讀。西方后現代法學思潮對中國的經濟法學研究影響甚大。其實,西方后現代法學思潮的碎片化和解構性與目前中國之經濟法學是完全不相容的。對于一個缺乏自由主義傳統和法治精神的古老國度,西方后現代法學思潮不僅無益而且有害。要構建一個具有法治精神、具有反思性格的經濟法學理論才是中國經濟法應然的發展方向。
在本章中,筆者首先總括性地介紹了西方后現代法學思潮的基本特征,并簡要介紹了西方后現代法學流派中一些代表人物及其主要觀點。最后,筆者指出中國經濟法學研究中存在著對西方后現代法學理論不求甚解、囫圇吞棗的不良傾向。這種為我所用、以偏概全的引用和借鑒不僅無益于中國經濟法學研究的真正深化,在某種意義上,還會產生些許玄虛的不良傾向。要想真正把握中國經濟法學的真諦,我們首先要做的,就是要研究轉型中國的社會經濟現實,只有真正把握了轉型中國的社會經濟的現實,對西方后現代法學流派一些頗具啟發性觀點的借鑒才不會誤入歧途。
第四章,轉型中國與中國經濟法的根基。要想真正認識中國的經濟法,就必須認識轉型中國和中國經濟法的根基,沒有對轉型中國和中國經濟法根基的體認,要想準確地描述中國經濟法的本質無疑是不切實際的。轉型中國的現實有四個主要方面:第一個就是三種思想(馬克思主義、西方自由主義、傳統的儒家思想)交互激蕩,呈現出一種錯綜復雜的思想脈絡;第二個就是經濟持續高速增長三十年,計劃與市場博弈,權利與權力交織是中國經濟的現實特征;第三個就是政治改革緩慢,社會變遷迅速,公民社會已經萌芽;第四個就是中國已經融人世界,世界在改變中國,中國也在影響世界。
同時,在本章中,筆者還著重論述了轉型中國法律的總體特征,中國的法律還在傳統與現代、甚至后現代之間徘徊,既有強烈的現代要素,又有明顯的傳統基因。作為與中國社會轉型關系最為密切的法律部門之一的中國經濟法,不可避免地打上了這個時代的烙印。轉型中國的社會經濟現實決定了中國經濟法與西方經濟法的根基截然不同:市場失靈缺乏市場完善的根基;積極國家缺乏憲政法治的根基;當代二元社會缺乏現代市民社會的根基;實質公平缺乏消極自由的根基。這些東西方根基的巨大差異決定著中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經濟法必然與西方成熟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經濟法既有共性的一面,也存在獨特的本質和特征。
第五章,中國經濟法學研究路徑的轉變與抉擇。在本章中,筆者首先歸納了中國經濟法學研究的傳統路徑,這些研究路徑主要包括:市場失靈與政府失靈雙重干預之路徑,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辨證統一之路徑,市場調節與宏觀調控關聯耦合之路徑,自由競爭與秩序調控均衡協調之路徑。在市場經濟體制在政策和法律上確立之后,中國經濟法學的研究路徑基本就定格在“從西方——中國”的單向理路上來,以上四種研究路徑無一不是這種單向理路的體現,沿著這些路徑推導出來的結果只能是中國經濟法與西方經濟法的混同。由于這些西方經濟法學理論的舶來品性質,使得中國的經濟法學理論始終或多或少地脫離了中國社會轉型的現實實踐。中國的經濟法學在很大程度上成了一種自言自語的學問得不到民眾的認可,甚至在法學界也得不到其他部門法的認可,均與上述單向研究路徑不無關系。
因此,筆者著力倡導一種新的經濟法學的研究路徑,即“從中國——西方,再從西方——中國”的雙向研究路徑,主張首先要研究中國經濟法的現實根基,其次才是借鑒西方經濟法的經驗,最后是借鑒或者改造西方經濟法的理論來創建有中國特色的經濟法理論。只有遵循這樣的邏輯思路,才能夠徹底解決困擾中國經濟法學研究中的一些似是而非的問題。
第六章,轉型期經濟法的實然與應然。本章是對前面五章論述的水到渠成的總結,它以中國的社會轉型為認知工具,正式提出了“轉型期經濟法”這一核心范疇,筆者還區分了“成熟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經濟法”和“轉型期經濟法”的不同,“主流經濟法學理論”與“轉型期經濟法理論”的差異,也指出了“西方經濟法”與“中國經濟法”的分野。筆者認為目前中國的“主流經濟法學理論”其實是一種“應然的經濟法理論”,或者說是學界對中國經濟法的一種期待,而中國“實然的經濟法”卻是“經世濟民之法”,其實質是黨和國家在組織領導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過程中所頒布的經濟法律、法規、規章的集合,是一種組織型經濟法、統制型經濟法和管制型經濟法。中國轉型期經濟法的調整對象也是分散和復雜的,它包括三類性質不盡完全相同的社會關系,即:經濟統制關系、經濟行政管理關系、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關系。
相對于漸次從經濟法系統獨立出來的民商法、行政法、環保法知社會法而言,“轉型期經濟法”是一組“剩余法”。它體系龐大,界限未明,并且體系內部就存在著三種相互沖突的、異質的法律:一種是傳統的經濟統制法;一種是為市場經濟創造條件的經濟行政管理法;還有一種則是具備了現代性因素的宏觀調控和市場秩序法。正是由于存在著這三類異質的法律,中國的經濟法學體系和理論就必然顯得渙散和不夠嚴謹,“干預、協調、調制、管理、調節、統制”,無論哪一個術語都不可能囊括轉型期經濟法的特征。中國的轉型期經濟法呈現出令人炫目的八大特征,即:現實性、分裂性、過渡性、工具性、回應性、本土性、意識形態性和現代性。但是,也正是由于中國的經濟法已經具備了一定的現代性,并且這種因素正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不斷增強,中國的經濟法必將成為一個以競爭法為核心的、具有一定中國特色的現代法律體系,這就是中國經濟法發展的應然方向。
在本章中,筆者還著重論述了轉型期經濟法與成熟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經濟法的異同,指出了轉型期經濟法與法律的普遍價值——公平正義關聯不大,其特殊任務就是國家用以促進經濟發展的法律工具。轉型期經濟法盡管為中國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發揮了巨大作用,但也有明顯的缺陷,在很大程度上轉型期經濟法還不具有現代法治的根基:授權性有余而控權性不足,政策性有余而法律性不足,實體性有余而程序性不足,行政權力有余而法律救濟不足,傳統性有余而現代性不足,恣意妄為和過度干預是轉型期經濟法不能不面對的現實。
轉型期經濟法與經濟政策、行政法、民商法及社會法的關系引人矚目,它們既有本質區別,又有共通之處,既相互沖突,又相互補充、相互交叉、相互依賴。
轉型期經濟法理論對困擾中國經濟法學研究的幾個重大理論問題給出了自己的回應和見解。在本章中,筆者還指出了轉型期經濟法理論必須關注的幾個重大課題:它必須關注轉型社會學和轉軌經濟學的研究;它必須關注法律變遷的研究;它必須關注具體經濟法實踐的研究;它必須關注經濟法重心的研究。這些重大理論課題是轉型期經濟法理論具有持久生命力之所在。同時,筆者在本章中還預測了轉型期經濟法未來發展的方向,筆者認為中國的轉型期經濟法必將由高度管制的法邁向低度管制的法;由轉型期不穩定的法邁向現代化相對穩定的法;由本土性格強烈的法邁向世界性的法;由片面注重理論構建的法邁向更加重視實踐運作的法。
結語:在這一部分,筆者著重回答了關于轉型期經濟法理論中幾個令人蠱惑的問題。第一,關于轉型期經濟法的視角問題。轉型期經濟法證成的前提是對中國社會經濟總體現實的把握,社會轉型理論為研究中國當下所處的歷史情景提供了一種分析范式,運用社會轉型理論來解說中國的經濟法學就成為本文基本的認知模式。第二,關于轉型期經濟法轉型的期限問題。轉型期經濟法的轉型期是與中國社會轉型的期限是同步的,至于中國社會轉型的期限,任何的判斷都只能是一種預測,可能是五十年,也可能是一百年甚至是更長的時間,這個期限的長短可能還會因一些無法預測的突發事件而拖延或者縮短。第三,關于轉型期經濟法的目標問題。轉型期經濟法現在并沒有一個完全清晰的目標模式,西方經濟法只是轉型期經濟法的一個參照系,轉型期經濟法未來發展的方向取決于中國社會經濟發展的狀況。第四,關于本土主義的辯解!爸袊▽W必須解決中國問題”,不能回應中國社會轉型現實實踐的經濟法理論是沒有生命力的。矯枉可能過正,但并不意味著轉型期經濟法與西方的經濟法理論毫無聯系,轉型期經濟法的理論源泉恰恰是世界的。轉型中國的經濟法學無疑更需要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大潮中去體味、去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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