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44594
- 書名:勞動合同索賠100招/索賠100招
- 作者:金鑰匙普法中心編
- 出版社:中國法制
- 出版時間:2010年8月
- 入庫時間:2010-9-15
- 定價:15
圖書內容簡介
《索賠100招》秉承金鑰匙系列圖書的風格,著眼于日常生活中經常出現的法律糾紛,主要包括合同、人身傷害、勞動合同、工傷、拆遷、征地、土地承包、醫療、婚姻家庭、道路交通等領域,端正讀者索賠理念,理清讀者索賠思路,完善讀者索賠知識,豐富讀者索賠技巧。
本書為其中一冊,包括了勞動報酬、社會保險與福利待遇等內容。
圖書目錄
一 綜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2008年9月18日)
集體合同規定(2004年1月20日)
索賠100招
1.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區別
2.用人單位與聘用退休人員之間的關系不屬于勞動關系
3.企業工會主席需要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4.聘書應視為勞動合同
5.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6.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不能收取勞動者的財物或扣押身份證
7.用人單位應與“臨時工”、“季節工”簽訂勞動合同
8.員工在具有關聯關系的不同用人單位一共工作滿十年,是否符合“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條件”需區分不同情況
9.服務期與勞動合同期限的關系
10.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住房、解決戶口或提供其他福利的,不能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
11.勞動合同的期限有三種
12.農民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例外
13.“臨時工”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14.職工工作滿10年但其間休假1年,仍能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5.試用期“提前轉正”和“推遲轉正”需協商
16.企業在設立過程中,設立組織與工作人員不能簽訂勞動合同
17.非全日制用工中可以有雙重或者多重勞動關系
18.非全日制用工不可以約定試用期
19.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本人因故而由同事代簽的,合同是否有效視具體情況而定
20.與假學歷持有者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
21.用人單位和不在崗勞動者應簽訂勞動合同
2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簽訂了兩份勞動合同,實際履行的勞動合同有效
23.簽訂勞動合同時沒有獲得職業資格,即使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獲得職業資格,勞動合同仍然自始無效
24.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后勞動合同繼續有效
25.企業在實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過程中勞動合同的履行
26.用人單位沒有向勞動者支付保密費,勞動者仍有義務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
27.職工患有精神病的處理方式
28.集體合同簽訂流程
29.集體合同的違法條款屬無效
30.在集體合同訂立前加入公司的農民工,同樣享受集體合同規定的待遇
31.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32.職工在集體合同簽訂后入廠,也能享受集體合同規定的待遇
二 勞動報酬
三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四 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于賠償、補償標準
五 社會保險與福利待遇
六 勞動合同糾紛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