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46144
- 書名:第三審民事判決之制作及改進
- 作者:姚瑞光著
- 出版社:政法大學
- 出版時間:2011年1月
- 入庫時間:2011-1-29
- 定價:15
圖書內容簡介
著者自任職于“最高法院”(一九五五)后,有緣在司法官訓練所、臺大、政大、東吳、輔仁、中國文化等大學講授民事訴訟法(一九五六迄今),以“最高法院”民庭代表資格,參與民法總則之修正(一九七四一一九七九),受司法官訓練所聘為民法物權講座(一九六四一一九七九)。對此三門法學,長期歷久鉆研,兼顧理論與實務,將思考及經驗,撰著成書,深入淺出.易讀易懂。惟兩岸法制不同,文字表達方式,亦有出入。讀者如能備有臺灣版之六法全書(各種法律條文)及法學辭典,則更易了解。著者生平事跡,曾經同班同學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終身教授謝懷拭先生于一九九九年以壽辰賀辭方式簡介(附后),請讀者參閱,不贅。
圖書目錄
序言
壹 目前第三審判決之模式
例一 2005年臺上字第二一三號
例二 2005年臺上字第二九六號”
例三 2005年臺上字第四八三號
貳 前述模式合否法律規定
叁 不必記載“事實”
肆 “理由”應記載“原判決確定之事實”
伍 第二審判決書應載明經“確定之事實”
陸 無記載當事人起訴主張及抗辯事實之必要
柒 判決“理由”得引用原判決
捌 原審筆錄有記載,上訴理由未指摘遺漏,第三審法院應不得“斟酌該漏未認定之事實而為判決”
玖 以未表明上訴理由而駁回上訴之裁定,不應兼論其上訴為無理由
例一 2005年臺上字第十四號裁定
例二 2005年臺上字第六十五號裁定
例三 2005年臺上字第九十四號裁定
例四 2005年臺上字第九八七號裁定
拾 增設第四六九條之一,致幾無上訴之可能
拾壹 大理院之判決如何制作
拾貳 大理院判決書舉隅
一、1916年上字第七二七號
二、1922年上字第三○六號
三、1922年上字第七二七號
四、1925年上字第五九八號
五、1925年上字第一九六九號
六、1926年上字第二二七號
七、1926年上字第六一○號
拾叁 大理院判決之評價
一、名副其實之法律審
(一)1916年上字第七二七號表明
(二)1922年上字第三○六號表明
(三)1922年上字第七二七號表明
(四)1925年上字第五九八號表明
(五)1925年上字第一九六九號表明
(六)1926年上字第二二七號表明
(七)1926年上字第六一○號表明
二、明確表示法律見解○無推由原審研求之語式
拾肆 “最高法院”判決之現狀
一、法律問題,不明確表示己見
二、法律見解不正確甚至錯誤
(一)先認上訴不合法,繼認上訴無理由
(二)見解失當、錯誤
一誤用法律名詞
……
拾伍 第三審判決之改進
拾陸 試作第三審判決
拾柒 表格式之判決
附一 判決書復制本之一
附二 判決書復制本之二
姚瑞光先生八秩壽辰賀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