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共五章十八節。
第一章主要論述什么是酌定量刑情節以及什么是酌定量刑情節的規范適用。這是論證后續各章的基礎,其目的是明確論文描述的對象。第一節酌定量刑情節概論。主要解決酌定量刑情節是什么的問題。酌定量刑情節具有適用的法定性、客觀必然性;刑法是酌定量刑情節的唯一形式來源;其適用的實質根據是酌定量刑情節綜合表現了行為的客觀危害以及行為人的主觀危險性,其中表現行為客觀危害的酌定量刑情節多是罪中犯罪構成的伴生事實,表現行為人主觀危險j生的酌定量刑情節多是罪前行為人的人身特質、環境因素和行為人行為后對罪行的反省態度;在酌定量刑情節的分類上,按照其對刑罰的影響程度,可以分為從重、從輕、減輕、免除四種情形,按照刑法對其內容的明確程度,僅有法定量刑情節和酌定量刑情節的區分,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的量刑情節;酌定量刑情節的存在有著哲學和刑法學基礎。第二節主要對酌定量刑情節規范適用的基本理論進行論證。酌定量刑情節規范適用的含義有四層,其要義是通過規范的形式達致量刑的公平和正義,并最終實現刑罰目的;其表現的意義有三方面;規范適用的要求有:考量的強制性,全面性,質、量統一性,區別對待性;規范適用的必要條件有三:刑法基本原則必須固守、刑事責任必須準確定位、刑事自由裁量權必須恰當行使。
第二章論述酌定量刑情節規范適用的原則。酌定量刑情節規范適用的原則必須是量刑原則的具體化。一方面,它必須在量刑原則的范圍之內;另一方面,它又是量刑原則更具針對性的體現。按照這些標準評判,其原則有四個:依法適用原則、個別化適用原則、禁止重復評價原則、量刑均衡原則。在依法適用原則中,筆者主張對“法”作擴大的解釋,把國家規定、司法解釋、量刑意見等納入法律的范疇進行常態的解釋。同時,在依法適用時要注意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的統一。個別化適用原則,在抽象的立法層面上,在罪名確定的前提下,罪中酌定量刑情節決定刑罰種類的配置和可量化刑罰方式的彈性幅度,在此基礎上也涵蓋罪前、罪后酌定量刑情節的可能影響值;在司法層面上,罪質和分則性情節劃定可以適用的法定刑幅度,罪中酌定量刑情節決定法定刑幅度內的基本刑,罪前和罪后酌定量刑情節在基本刑范圍內進行調適,然后三者協同確定最后的宣告刑。就酌定量刑情節刑罰個別化而言,既可能是責任意義上的個別化(反映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也可能是預防意義上的個別化(反映行為人的人身危險程度)。刑罰個別化適用原則在酌定減輕、酌定免除、緩刑制度上都有深刻的體現。禁止重復評價原則具體到酌定量刑情節的規范適用上,有兩項基本的要求:其一,作為犯罪構成要件的基本定罪事實不能作為酌定量刑情節重復適用從而影響刑罰裁量;其二,一旦某一確定事實被確認為酌定量刑情節,對其就只能作為酌定量刑情節對待,而不能再作為另一犯罪構成事實來處理。另外,必須明確,所謂定罪剩余的犯罪構成事實可能轉化為酌定量刑情節的情況(不是轉化為法定量刑情節,也不是轉化為刑法明確規定的情節加重犯和結果加重犯),一般只有兩種存在形式:一是連續犯,二是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選擇要件的犯罪構成。而這兩種情況都不存在對同一行為的重復評價。同時,所謂禁止重復評價其要旨在于限制對行為在定罪或量刑的同一場域內進行重復使用,但如果行為在定罪后其犯罪構成行為的剩余在量刑領域仍有再認知的必要,那么這種評價仍然是需要肯定的。所以,當犯罪構成要件涵蓋多個選擇要素時,在犯罪構成上僅需評價一項要素,對下余的多個選項仍可以作為酌定量刑情節適用。量刑均衡原則有兩方面的含義。首先是犯罪方面的實體性要求,即在罪名確定、法定量刑情節確定的前提下,刑罰應當與酌定量刑情節的性質和數量成正比。其次是規范適用方面的形式性要求。第一,在某一特定的范圍內,各類酌定量刑情節數量的取舍和各情節的影響值、作用力應當有統一的標準。第二,類似的犯罪、類似的酌定量刑情節在特定的時間范圍內應當保持適用的一致性。第三,適用主體裁量的均衡性。第四,適用客體或適用對象的規范處遇性。另外,針對酌定量刑情節的規范適用而言,該原則不能被稱為罪刑相適應原則。同時,該原則強調酌定量刑情節規范適用時必須保持正當的目標和正義的方向。
第三章酌定量刑情節規范適用的規則是本書的核心部分,主要論述酌定量刑情節規范適用的基本步驟和各類酌定量刑情節的處理規則。
第一節論述酌定量刑情節規范適用的基本方法是以量化分析為原則、以定性分析為補充。然后,論述量化分析的必要性、量化分析的基本概念、定性分析的價值。筆者強調,在實證的基礎上有必要積累審判經驗對酌定量刑情節進行量化適用;同時,量化分析并不排斥定性分析的價值。特別是,針對特定的刑罰種類和特定的酌定量刑情節種類,在某種意義上,定性分析仍然應當居于主導地位;同時,定性分析也是衡量酌定量刑情節規范適用客觀性、科學性的重要標尺。
第二節論述酌定量刑情節量化操作規則。首先,刑格是同一刑種內部劃分,但各刑種間可以借助于刑格進行協調和過渡,這實際上是量化分析關鍵性、前提性的內容,也是從重、從輕、減輕處罰的基礎。筆者認為,劃分刑格確有必要,也具備實現的現實性和可操作性;附加刑各種類沒有再進一步劃分刑格的必要,可以以其固定種類作為刑格;主刑中管制、拘役、無期徒刑也沒有細分的必要,有期徒刑劃分為8個刑格、死刑兩個刑格;主刑和附加刑一共是14個刑格13個變動區域。其次,從重、從輕、減輕處罰適用時要遵循如下步驟:第一,依據犯罪構成(罪質或罪名)事實和分則法定量刑情節確定法定刑和量刑起點(或稱基礎刑);第二,依據犯罪構成事實外伴生之罪中酌定量刑情節的決定作用調適量刑起點形成特定量刑幅度(或稱基礎刑基本浮動幅度);第三,依據犯罪總則法定量刑情節和罪前、罪后酌定量刑情節再次對該量刑幅度調適,并確定可能判處的刑罰“點”;第四,從刑法基本原則出發,對刑罰點適度矯正,以確保宣告刑的公平。再次,多酌定量刑情節競合適用方法上要遵循下列步驟:第一,甄別排列出需要權衡的酌定量刑情節。第二,依出現的順序,計算出每個酌定量刑情節對最終刑罰量的調整幅度(如,案件中有一個從輕的情節,一個減輕的情節,一個從重的情節,假設經過對實證資料的規范,從輕情節調整幅度為基礎刑浮動幅度的1/4,減輕幅度為法定最低刑的1/2至法定最低刑,從重情節調整幅度為基礎刑基本浮動幅度的1/4)。第三,確定最終的宣告刑(假若具體犯罪的法定刑是、3~10年,基礎刑基本浮動幅度是4~8年,那么受從輕情節調整后的刑罰是3~6年;受減輕情節調整后的幅度是1.5~3年;從重情節調整后的幅度則是2.5~5年,最終的宣告刑應在2.5~5年這個幅度內取舍)。最后,酌定量刑情節量化的實現路徑應當通過立法和司法的同步推進來實現。
第三節論述刑罰的酌定免除規則。首先,是刑法第37條的理解問題。第一,刑法第37條中的犯罪情節僅應理解為酌定量刑情節,該條立法的意旨在于通過對酌定量刑情節的適用以達非刑罰化的目的。第二,該條也并非針對分則中的所有罪名,酌定免除刑罰的犯罪必須是相當輕微的犯罪。第三,從用語和措詞上分析,刑法第37條中的酌定量刑情節從本質上講指罪中酌定量刑情節。但從“應然”的角度分析,也不應排斥罪前、罪后酌定量刑情節的價值。在這一方面,刑法第37條這一法條存在著不小的欠缺。其次,是酌定免除的適用條件。第一,所涉犯罪客體的專屬性。一是應當以刑期而非以犯罪涉嫌的罪名來作判斷標準。犯罪的法定刑中主刑最高是有期徒刑三年以下且必須存在有其他的主刑或附加刑,另外,單處附加刑的犯罪也應當包括在內。二是對應于刑法對同類客體的規定,應當把輕微犯罪所涵蓋的范圍主要定位在刑法分則第四章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第五章的侵犯財產罪、第六章的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第九章的瀆職罪。同時需要指出的是,刑法37條所涉犯罪的主體應限定為自然人犯罪而不應把法人犯罪包括在內。第二,酌定量刑情節必須是綜合從寬處罰的走向。酌定量刑情節的絕對多數應當是從寬處罰的情節或者說各酌定量刑情節的綜合影響必須是正面、積極的。必須要強調的是,各酌定量刑情節必須綜合為用,共同促進量刑的正面化評價。特別是,要切實關注罪后酌定量刑情節的存在狀況。第三,犯罪行為所致物質損害已經確定并停止。第四,社會倫理對非刑罰處理辦法的認可。第五,酌定免除的程序要件。刑法第37條對酌定免除的程序限制并未明確,這是一項重大失誤。筆者建議增加規定:免予刑事處罰時必須報經本級審判委員會核準。
第四節論述刑罰的酌定減輕規則,主要明確以下幾個問題:一是酌定減輕處罰制度的價值何在?二是為什么要借助于酌定量刑情節而非其他制度來實現刑罰的減輕功能?三是“案件的特殊情況”如何把握?四是現行酌定減輕制度適用現狀及如何改進?五是酌情減輕時如何操作?首先,就酌定減輕制度的價值而言,主要是以下幾個方面:實現一般正義與個別正義的辯證統一;調適法律和現實的矛盾;實現正義和功利的相濟為用。其次,從立法技術上講有許多手段都可實現刑罰減輕,但這些手段在適用中都有自身的缺陷。而相對于法定量刑情節、法律解釋、刑事政策、司法判例制度,酌定量刑情節更能全面實現刑罰減輕的功能。再次,是對酌定減輕制度中“案件的特殊情況”的理解。這些情況的主體是酌定量刑情節,但不排斥非酌定量刑情節的適用。當然,這些非酌定量刑情節的事實必須在廣義的法律中予以規定,且具有存在的超常態性、偶發性。再次,現行酌定減輕制度存在立法和司法上的缺陷,需要反省。筆者對如何改善進行了相關設計。
第四章主要論述酌定量刑情節規范適用的障礙及完善途徑。第一節論述酌定量刑情節的存在形式、“估堆式”量刑方法、適用環境給酌定量刑情節的規范適用造成了障礙。第二節對酌定量刑情節規范適用的實體制度進行了建構。首先,要規范不同主體間酌定量刑情節適用的權限劃分,這也可以稱為適用主體的規范化;其次,要分類、分級逐步規范各種酌定量刑情節,這也可以稱為適用客體(對象)的規范化。第三節論述通過立法化對酌定量刑情節規范適用的完善。在實體法上,要明確酌定量刑情節的內容和地位;明確酌定量刑情節的規范適用;施行《量刑指導意見》。在程序法上,要明確獨立的量刑程序;明確量刑建議制度。第四節論述為了借助司法化來達到酌定量刑情節規范適用的目的,就要采用判例制度、深化量刑規范化改革、改革判決書。
第五章強調要保證酌定量刑情節的規范適用就必須營造良性的司法輿論環境。首先,以許霆案折射的社會現象為切入點對適用環境進行了一般性考察,并認為要保證環境的良性,一要建立社會意識正常、正當的反應機制;二要使適用主體保持理性化的判斷。其次,分析了民意與酌定量刑情節規范適用的關系。一方面,民意不是酌定量刑情節;另一方面,民意卻是衡量酌定量刑情節是否規范適用的試金石。具體而言,民意對酌定量刑情節的規范適用有如下作用:民意可驗證酌定量刑情節適用是否具有公正性、科學性;民意可客觀反映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民意在一定意義上能夠反映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刑法分則中情節犯、情節加重犯中對情節輕重的判斷,實質上也是以民意為參考標準的。再次,是社會形勢與酌定量刑情節規范適用的關系。筆者指出,一方面,社會形勢不是酌定量刑情節;另一方面,社會形勢通過刑事政策和對行為樣態的刑法價值評價影響酌定量刑情節的規范適用。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圖書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