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46428
- 書名:對抗式刑事審判的起源/法學經典文叢
- 作者:(美)蘭博約著
- 出版社:復旦
- 出版時間:2010年4月
- 入庫時間:2011-2-28
- 定價:40
圖書內容簡介
在對抗式刑事審判制度中,控、辯雙方的律師們收集和提交證據,在一個相對處于被動地位的法庭上詢問和交叉詢問證人。雖然這種律師主導的審判模式已成為英美法律傳統中的標志性制度之一,但在英格蘭法律史上,其形成卻相對晚近,也沒有任何規劃和方向,從17世紀90年代開始,經過一個世紀左右成型。在本書中,我力圖解釋這一普通法刑事審判的重要重塑過程究竟如何以及為何發生。本書還將描述刑事證據法的形成;在18世紀的這方面變化,與催生對抗式刑事審判的各種力量有著千絲萬縷的緊密聯系。
圖書目錄
叢書主編序言
作者自序與致謝
譯序
中譯凡例及注釋說明
導論
第一章 沒有律師的刑事審判
第一節 庭上的爭吵
第二節 快速的審判
一、沒有辯訴交易
二、作為信息來源的被告
三、陪審團裁決的速度
第三節 禁止辯護律師的規則
一、法庭就是辯護律師
二、證據的標準
三、被告的特權
四、作為信息來源的被告
五、與輕罪比較
第四節 瑪麗式審前程序
第五節 被告陳述式的審判
一、審前羈押
二、被告證人的限制
三、禁止被告證人?
四、尚未成型的舉證責任制
五、作為判罰程序的審判
六、寬赦制度
七、沒有不得自證其罪的特權
第六節 被告的困境
一、毫無準備成為優點
二、歷史背景
第二章 1696年《叛逆罪審判法》:辯護律師的出現
第一節 斯圖亞特王朝晚期的叛逆罪審判
一、“天主教陰謀”案
二、菲茨哈里斯和科萊奇
三、“賴宅陰謀”案
四、血腥巡回審判
五、補遺:七主教案
第二節 對叛逆罪審判方式的批評
一、法官的偏袒
二、審前準備的限制
三、禁止辯護律師
第三節 法案的條款
一、《前言》:無罪和平等
二、起訴狀的開示
三、辯護律師在審前階段的幫助
四、庭審的辯護律師
五、事務律師
六、辯方證人
第四節 僅限于叛逆罪
一、控方的不平衡地位
二、法官的偏袒
三、叛逆罪的復雜性
四、沒有整體性的后果
五、平等化
第五節 貴族和乞丐:叛逆罪留給對抗式刑事司法的遺產
一、財富效應
二、敵對效應
第三章 控方催生的辯護律師
第一節 控方律師
一、事務律師的職業
二、起訴方的事務律師
(一)事務律師的工作:造幣廠
(二)行政機構提起的控告
(三)事務律師進行私人性控告
(四)治安官的書記官充當事務律師
三、起訴重罪的合會
四、“紐蓋特的事務律師”
(一)事務律師的不法行徑
(二)1733年倫敦大陪審團呈文
(三)紐蓋特的辯護者
五、控訴律師
第二節 起訴中的偽證
一、賞金制度
(一)誘發偽證
(二)賞金的丑聞
二、污點證人的控告
第三節 偽造成為重罪
第四節 辯護律師介入重罪案審判
一、保持“被告陳述”式審判
二、平等化
三、司法的基礎
第四章 刑事證據法
第一節 《審判實錄》所見
一、偏重倫敦
二、該系列的發展
三、范圍和可靠性
第二節 品格證據
一、老貝利的實踐
二、反駁性例外
三、暫不適用于治安官
第三節 補強規則
一、排除?抑或僅是提醒?
二、共犯排除
三、阿特伍德和羅賓斯案中的收縮
第四節 口供規則
一、污點證人的口供
二、沃瑞克謝爾案與有毒之樹
三、對這一政策的質疑
第五節 未競的事業:傳聞規則
一、“不是證據”
二、出庭律師的影響
三、以交叉詢問為理由
第六節 探索平衡點:排除證據
第五章 從爭吵式到對抗式審判
第一節 躡足潛蹤
第二節 被告無言
一、舉證責任:控方的事證
二、說服:排除合理懷疑
三、“我讓我的律師來說”
四、審前程序的同步變化
五、不自證其罪的權利
第三節 控訴律師
一、事務律師的影響
二、自律的義務
第四節 辯護律師
一、交叉詢問
二、規避限制
三、“飽學于法的律師”:事實與法律的互動
四、對抗的風氣
第五節 法官的默許
一、超然事外
二、無律師代理的情況
第六節 陪審團
一、陪審團噤聲
二、陪審團管控的轉型
(一)法官評論
(二)罰金或以罰金相威脅
(三)寬赦
(四)不經裁決而停止審判
(五)拒絕裁決,要求重新討論
(六)特別裁決
(七)從糾正錯誤到預防錯誤
第七節 對揭示真相的缺陷
一、真相只是副產品
二、極刑的影響
三、失之交臂:英格蘭對歐陸模式的輕視
征引縮略表
譯名對照表
專有名詞
人名
地名
譯后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