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46740
- 書名:民法總則論/姚瑞光作品系列
- 作者:姚瑞光著
- 出版社:政法大學
- 出版時間:2011年1月
- 入庫時間:2011-3-22
- 定價:55
圖書內容簡介
《民法總則論》著者自任職于“最高法院”(一九五五)后,有緣在司法官訓練所、臺大、政大、東吳、輔仁、中國文化等大學講授民事訴訟法(一九五六迄今),以“最高法院”民庭代表資格,參與民法總則之修正(一九七四。一九七九),受司法官訓練所聘為民法物權講座(一九六四——一九七九)。對此三門法學,長期歷久鉆研,兼顧理論與實務,將思考及經驗,撰著成書,深入淺出,易讀易懂。惟兩岸法制不同,文字表達方式,亦有出入。讀者如能備有臺灣版之六法全書(各種法律條文)及法學辭典,則更易了解。著者生平事跡,曾經同班同學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終身教授謝懷拭先生于一九九九年以壽辰賀辭方式簡介(附后),請讀者參閱,不贅。
圖書目錄
序言
凡例
緒論
第一章 法例
第二章 人
第一節 自然人
一、權利能力
二、外國人之權利能力
三、行為能力
四、人格權
五、住所
第二節 法人
一、意義
二、法人之本質
三、不應稱社團法人、財團法人
四、種類
五、有“非法人之團體”,無“非法人之財團”
六、非法人之團體,應否準用民法有關社團或合伙之規定
第一款通則
一、法人之成立
二、法人設立之立法主義
三、法入之權利能力
四、法人之行為能力
五、法人之機關
六、法人之住所
七、法人之登記
八、法人之監督
第二款社團
一、社團之設立
二、社團設立之登記
三、繳驗財產移轉證明
四、社團之社員
五、社員之權利
六、社員總會
第三款財團
一、財團之設立
二、財團組織之變更(法院依聲請)
三、變更財團目的及其組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斟酌為之)
四、宣告董事行為無效
第四款外國法人
一、外國法人之意義
二、外國法人之認許
三、外國法人之權利能力
四、外國法人所設之事務所,法院得撤銷之
五、未經認許其成立之外國法人為法律行為,應負連帶責任
第三章 物
一、物之意義
二、物之分類
第四章 法律行為
第一節 通則
一、法律行為之意義
二、法律行為與意思表示
三、私權之取得、變更和喪失
四、法律行為之分類
五、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生效要件
六、法律行為之標的
第五章 期日及期間
第六章 消滅時效
第七章 權利之行使
姚瑞光先生八秩壽辰賀辭
媒體評論
姚先生積其長期審判及講學之心得,著《民法物權論》與《民事訴訟法》二
書。刊行以來,為學界歡迎。凡習此二科者,莫不以之為鉆研之必讀書。其書一
直暢銷不衰。
——謝懷拭
對此三門法學(民事訴訟法\民法總則\民法物權),長期歷久鉆研,兼顧
理論與實務,將思考及經驗,撰著成書,深入淺出,易讀易懂。
——姚瑞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