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民商事中立非政府監管機制的必要性,民商主體對民商活動具有天然的自我調節能力,只有在利益嚴重沖突時才需政府介入來形成理性的法律秩序。不過,無論是自我調節還是政府干預,都需要有一定的監管機制。
民商事活動的監管,可分為政府監管和非政府監管。與行政登記等政府監管不同,非政府監管主要由作為“民商法人組織”的評估、評級、會計、審計、鑒定、監理、公證等具有中立性的民商機構承擔。在探索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道路時,我們不能忘記我國實行的是公有制占主導地位的市場經濟體制,國有主體和行政主體常常是同一的,國家對其他市場主體的行為管理有著直接干預的傳統。因而,我國比其他私有制市場經濟國家更需要建立中立的市場交易行為非政府監管機制。毫無疑問,重大民商事行為的現場中立監督和社會監管也是任何現行行政和司法體制難以勝任的。這不僅是建立政府誠信和政府間接管理經濟的需求所決定的,同時也是這種監管活動本身的專業性、日常實務的復雜性和繁重性所決定的。發達國家建立中立的市場交易行為非政府監管機制的經驗也充分地證明了這一點。
作者簡介
楊遂全: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法經濟學博士生導師、比較法研究中心主任;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碩士,中國社會科學院民商法博士;中國民族法律文化學會副會長,中國婚姻家庭法學會常務理事,西南政法大學兼職教授;四川省國資委入庫專家,多家銀行和房地產企業法律顧問,四川迪揚律師事務所兼職律師;曾獲國家教委優秀青年教師、四川省有突出貢獻的優秀專家稱號和中國首屆杰出青年法學家提名獎、有突出貢獻的碩士獎;在國內外發表學術論文100多篇,著作10多部,多項成果獲全國和部省市政府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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