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發展民生、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時代背景下,行政權力通過資源分配對處于貧困和急難狀態的公民進行救助的手段將被越來越多地運用。
中國行政救助主要依靠政策構建,在制度建立和實施的過程中出現很多問題。但我國行政救助的理論研究比較薄弱,無法為這些問題的解決提供強有力的理論支撐。我國的行政救助理論上是在秩序行政下構建的,與給付行政下的行政救助在救助目的、救助手段、救助性質以及理論依據等方面都不相同。而且行政救助理論在整個行政法體系中處于被忽視的地位,性質上被限定為一種具體行政行為,概念不清,理論研究不深入,視野狹窄。加強對行政救助法治化的研究成為當務之急。
《行政救助法治化問題研究》(作者席能)首先對行政救助的基本范疇進行了重新界定,拓展了傳統行政救助理論的研究空間,并全面分析了行政救助的理論基礎。在此前提下,本書繼續探索行政救助的法治化路徑。
行政救助立法是行政救助法治化的首要問題。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的“ 獲得物質幫助權”是一種綱領性權利,必須經過立法機關的立法才能落實為一種具體的權利。
《行政救助法治化問題研究》以廣義的行政過程論為線索,將行政救助的過程分為行政救助立法、行政救助決策、行政救助實施和行政救助救濟四個部分,運用規范分析、歷史分析、實證分析、比較分析等方法分別對各部分中存在的問題進行研究并提出法治化的建議。
行政救助立法完善應該貫徹生存權保障理念,制定城鄉一體的立法,并應遵循社會國家原則、輔助性原則和法律保留原則。
行政救助制度涉及資源配置,而社會資源處于不斷變化中,立法機關不可能對行政救助中資源配置的總量和方法作出十分具體的規定,因此行政救助中不可避免地要由行政機關行使大量的決策權。我國實行“分稅制”,中央和地方財政關系的復雜性以及地方財政狀況的多樣性,使得行政救助中裁量決策權的運用更加廣泛。應該從行政救助決策權、行政救助決策程序和行政救助決策監督等方面對行政救助決策進行法治化約束。
行政救助立法和行政救助決策中形成的行政救助規則需要行政機關的具體實施將其落實,行政救助實施的法治化應該明確行政救助實施的原則、規范行政救助實施的主體、完善行政救助實施的程序。
為了給公民獲得救助的權利提供救濟途徑,應該對我國現有的救濟制度進行完善。在發揮信訪的救濟作用的同時認識到信訪救濟的輔助性。完善行政救助的復議制度,加強行政救助復議機關的中立性和專業性,確定行政救助復議前置原則。完善行政訴訟制度,增加給付訴訟類型,建立行政救助訴訟的簡易程序,將因行政救助造成的損害納入到國家賠償范圍。
作者簡介 席能,女,出生于1979年,河南汝州人。曾先后就讀于鄭州大學法學院和蘇州大學法學院.獲法學學士、法學碩士和法學博士學位。現為河南財經政法大學講師,河南財經政法大學訴訟法研究中心成員。主要研究方向為憲法學基礎理論、給付行政法等。在《河南師范大學學報》、《河南社會科學》等刊物上發表論文數篇,參與《中國行政法實用通典》、《行政法學》等著作和教材的編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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