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進口的法律規制歷來是學界爭論不休的問題,同時也是令司法實務界頗感棘手的難題。其爭議性一方面來自于平行進口所引發的利益沖突頗為復雜,難以調和;另一方面則是由于平行進口類型多樣,適用不同的依據可能得出截然對立的結論。即使對于“什么是平行進口”這一最基本的概念問題,理論界與實務界也是莫衷一是。正是因為平行進口具有這樣的特點,所以,國際法對其不置可否,國內法也大都無所適從。在眾多平行進口類型中,國際知識產權貿易中的平行進口是引發利益沖突較為復雜,也是難以規制的一類。具體而言,此類平行進口多發生于國際知識產權轉讓、國際知識產權許可以及國際特許經營中。其中,國際知識產權獨占許可與國際特
許經營中的平行進口所引發的利益沖突尤其難以協調。與一般的平行進口相比,此類平行進口的特殊性在于其中的知識產權貿易關系。先期存在的知識產權貿易關系使第三國(進口國)權利人獲得了知識產權獨占使用權,他人的平行進口行為直接沖擊了進口國權利人因實施知識產權而獲得的利益。而一般的平行進口由于不涉及知識產權貿易關系,平行進口至多只是影響到首次銷售知識產權產品的知識產權所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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