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50909
- 書名:公司金融法律原理/公司.金融.法律譯叢
- 作者:(英)費倫著
- 出版社:北大
- 出版時間:2012年3月
- 入庫時間:2012-3-16
- 定價:79元
- 特價:67.15元,85折,省11.85元!
圖書內容簡介
這是目前關于公司融資法律的最為全面、最為簡潔的著作。本書既可視作學術著作,亦可作教材使用。本書主要取材于英國,同時兼顧了歐盟的法律。結構完整,法律和案例的結合堪稱完美。
作者簡介:
劍橋大學公司和證券法教授。
圖書目錄
前言1
縮略詞列表3
案件清單7
法律列表23
關于《2006年公司法》實施情況的說明38
第一部分概述
第一章監管框架
本書的范圍
股份有限公司的類型
公司融資的監管框架
第二章作為資金籌集和財務風險管理工具的公司形態的運用和濫用
本章探討的問題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
公司集團
第三章資本結構——法律、會計和融資的基本考量
本章的范圍
股權資本術語
股份發行的會計處理
普通股的特征
債權融資的術語
簡單債務的特征
混合證券概述
證券估值
資本結構
英國公司的融資來源
證券市場
有效資本市場
財務績效的測量和評估——公司賬戶
第二部分法 定 資 本
第四章股本的構成
研究范圍
單個股份的最低價格:面值
最低資本
已配售、已發行的權益股本
股份的支付
股份溢價
其他出資
股本
第五章股份發行
本章的范圍
政策論爭及回應
《2006年公司法》規定的股東權力
《2006年公司法》的法定優先購買權
優先權的不適用:所有的公司
不適用或者排除優先權:私人公司
與股份發行相關的其他形式要求
第六章股份
股份的法律性質
股份的要素:股息和資本
股份的權利:可轉性
股份的權利:投票權
公司與其注冊股東之間關系的法律性質
股份權利的變動
第七章資本維持與資本減少
債權人利益保護:引言
英國資本維持制度的發展演變
法定程序之下的減資
法院批準程序
償債能力聲明程序的減資:只適用于私人公司
特殊的減資程序
第八章股份回購和可贖回股份
導論
關于贊成或反對公司擁有回購股份/發行可贖回股份的權力的論爭
評估機構的考量
歐洲的維度
《2006年公司法》反對公司取得自身股份的一般法律規則
股份回購——《2006年公司法》所要求的授權
法律對回購條款及方式的其他限制
股份回購的會計安排
庫藏股
運用資本回購自身股份:僅及于私人公司
有關股份回購合同事項的法定變更
金融服務局關于股份回購的規定
股份回購中《收購守則》的含義
發行可贖回股份的授權要求
《2006年公司法》關于回贖可贖回股份的其他要求
與股份回購及可贖回股份相關的類別權利問題
股份回購與可贖回股份和少數股股東的保護
第九章對股東的分配
投資者的預期
股息政策
對股息政策決定的規制
分配的制定法規則
不合法的分配行為
其他問題
改革
第十章財務資助
禁止提供財務資助——一些基礎問題
為什么要禁止提供財務資助?
禁止提供財務資助是否具有正當性?
法律框架概覽
關于財務資助的“定義”
財務資助被禁止的情形
財務資助的目的
無條件的例外
有條件的例外
提供非法財務資助的刑事制裁
非法財務資助的民事后果
修訂指令
第三部分公司債務融資
第十一章公司債務融資——總體考慮因素
本部分的范圍
無擔保的貸款——概述
透支
定期貸款
債權融資與公司治理
第十二章擔保之債
擔保債權人的優勢
關于擔保債務的經濟視角
政策——合同自由居于支配地位
雙方同意的擔保利益
擔保權益的標的——可以用作擔保的財產的形態
自愿的不動產擔保的形式
固定抵押和浮動抵押——它們關鍵特點的比較
浮動抵押的性質
固定抵押或浮動抵押的確定
固定抵押或浮動抵押的分類及擔保財產的性質
——以賬面債權設定抵押
Agnew案和Spectrum案之于其他資產類別的后果
對于Spectrum案件之后的狀況的評估
浮動抵押的固化
相同財產所負載的競爭性權益的優先權規則
抵押的登記——要求的概覽
登記要求——詳情
變革
第四部分資本市場融資
第十三章股權證券的公開發行
本部分的范圍
上市的原因
交易平臺的選擇
股份公開發行的形式
發行價格的確定——承銷和詢價
英國當前的監管框架概覽
歐洲的背景
正式上市——它在英國的持續重要性
獲準在另類投資市場交易的監管內容
招股說明書的強制性披露原則
強制性招股說明書披露制度的運作
規范公開發行和許可交易的證券法的實施——概述
在英國,有缺陷的招股說明書導致的民事責任——合同的撤銷
有缺陷的招股說明書的民事責任——賠償請求權
虛假的招股說明書的民事責任——評估
針對有缺陷的招股說明書的行政制裁
針對有缺陷的招股說明書的刑事責任
私人公司公開發行證券
持續義務
源于《透明度義務指令》的義務
《市場濫用指令》設定的義務
第十四章股權證券的國際發行
導論
建立國際發行監管框架的戰略
為國際發行活動創建監管框架的實踐做法
歐洲經濟區運用招股說明書護照的跨境發行
《透明度義務指令》之下的民事責任地位
歐洲經濟區沒有招股說明書護照的跨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