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從主體哲學視角展開了對民法權利能力制度的理論研究。文章從民法的基本單位一一法律關系一一的構造出發,追問民法的根基,認定主體才是民法的真正本原。沿著主體的哲學史路徑,探求了主體的本質性特點。通過對民法權利能力的基本了解,作為法律上主體的法律人格脫穎而出,成為了民法的基礎。人格在法律領域的實踐成了私法最為重要的事項。基于此,必然探討法律人格實踐的開始,即權利能力的開始究竟意味著什么。順此邏輯,我們也將探討權利能力開始的真正含義,認定權利能力始于出生并非法律人格始于出生,而是權利享有始于出生。同時也認定權利能力終于死亡也只是意味著,權利享有的終結,但法律人格仍然保留,另外作為權利能力必須關注的組織體人格,我們也進行了探討和一定的重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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