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52033
- 書名:搶劫加重犯的理論與實踐/凱原法學論叢.十周年院慶系列
- 作者:金澤剛著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12年6月
- 入庫時間:2012-7-3
- 定價:34
圖書內容簡介
書是對搶劫加重犯的前面深入性研究,是將刑法規(guī)定的八類搶劫加重犯分為七章加以系統(tǒng)研究。其中主要內容和特色觀點:1、對入戶搶劫的“戶”進行全面細致的研究,強調入戶搶劫的客觀方面和主觀方面的雙層分析;2、對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涉及多種類型的交通工具的刑法意義,結合典型案例使論題全面深入;3、對搶劫金融機構的問題,立足金融機構的特別含義,闡述自己不同以前論者的新觀點;4、關于多次搶劫以及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結果加重犯,則是本書研究的著力點,特別是基于搶劫罪而延伸研究了我國刑法中的多次型犯罪問題。
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使他人不能抗拒,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①“搶劫罪是一種傳統(tǒng)的犯罪,是侵犯財產罪中最危險也是危害最大的一種犯罪”。②故刑法將搶劫罪的起刑點定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對后半段搶劫罪的加重情節(jié)部分,則規(guī)定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這樣的起刑點相對其他侵財性犯罪而言是比較高的。為什么要定得高呢?刑法學的理論認為,犯罪是一種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對犯罪行為予以懲處的根本原因是犯罪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刑法第5條規(guī)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理論上稱之為“罪刑相適應原則”,即要求對行為人處以刑罰時的輕重程度應當與其實施的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大小相一致。馬克思主義的刑罰科學認為,“如果犯罪的概念要有懲罰,那么實際的罪行就要有一定的懲罰尺度”,①犯罪分子“受懲罰的界限應該是他的行為的界限!雹谖覈谭ㄒ源藶楦鶕_立的罪刑相適應原則,堅持根據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大小來確定刑事責任,要求重罪重判,輕罪輕判,罪刑相稱,罰當其罪。③通過對刑法學的理論認識,再回過頭來看搶劫罪的八項加重處罰情節(jié),不難看出該八項加重處罰情節(jié)較之基本情節(jié)犯更為嚴重的原因。
圖書目錄
第一章入戶搶劫
一、人戶搶劫的“戶”
二、“入戶搶劫”的客觀方面要素的認定
(一)入戶的行為方式
(二)搶劫的被害對象是否必須是戶主或者
其家人 (三)暴力脅迫行為和劫取財物的行為是否
必須發(fā)生在戶內
三、入戶搶劫的主觀方面要素分析
第二章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
一、公共交通工具的刑法意義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客觀方面表現
形式
三、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主觀心理態(tài)度
四、“公共交通工具”是否包括小型出租車和非法營運
載客車輛等
五、各種單位內部接送職工用的班車,以及小區(qū)、超市
班車等是否屬于“公共交通工具”
六、關于在公共交通工具的相對獨立區(qū)域實施搶劫的問題
第蘭章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
一、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常見形態(tài)
二、對銀行以及其他金融機構的再認識
三、從盜竊自動取款機的案件看“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
第四章 多次搶劫
——兼論我國刑法中的多次型犯罪
一、“次”與刑法中的“多次犯罪”
二、多次搶劫與連續(xù)犯的關系
三、多次搶劫與重復侵害行為的關系
四、多次搶劫中的單個犯罪構成及其停止形態(tài)的評價問題:
第五章搶劫致人重傷、死亡
——兼論刑法中“致人死亡”的結果加重犯
一、我國刑法中的“致人死亡”
二、搶劫致人死亡的因果關系
(一)結果加重犯的因果關系理論
(二)“致人死亡”與被害人自殺和其他因素介入的情形
三、搶劫致人死亡的罪過形式
——兼論搶劫殺人案件中故意殺人罪的獨立性問題
四、搶劫致人死亡中“人”的范圍
第六章 冒充軍警人員搶劫
一、由案例討論引發(fā)出來的問題
二、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基本含義
(一)對“冒充”的理解
(二)“此種軍警人員冒充彼種軍警人員搶劫”的問題
三、關于軍警人員顯露真實身份實施搶劫的問題
四、冒充軍警人員搶劫與相關犯罪的區(qū)別
五、余論:刑法對冒充身份者加重處罰問題的思考
第七章 其他搶劫加重犯
一、持槍搶劫
(一)關于槍支的界定
(二)規(guī)定持槍搶劫加重犯的理由
(三)持槍搶劫的最大爭議在于持假槍搶劫的性質問題
二、搶劫數額巨大
(一)犯罪數額的概念
(二)搶劫數額巨大的認定與刑罰適用
三、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