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權利是一個雙面性的存在,一方面它可能保障和促進個人和公民的自由,另一方面,國家權力隨時可能威脅個體的自由。如何防范國家權利“惡”的維度,增進其“善”的可能,這是政治哲學、憲法學和政治學等學科共同的永恒議題。在現代社會,個人和公民權利的保障主要依賴憲法來規范國家權力,劃定其與個體自由的界限,充分尊重個體的“自治”。憲法規定國家權力的最主要方法是透過國家權力各分支之分權和制衡來實現,國家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等諸權力既相互獨立又適度分工和制約,中央和地方權力即統一行使又尊重地方自治,這是保障個體自由的根本,也最終為國家的權力尊重“消極自由”和促進“積極自由”提供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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