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55174
- 書名:行政訴訟法問題探析與制度創新/遼寧大學法學學術文庫
- 作者:張弘著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13年4月
- 入庫時間:2013-5-10
- 定價:32
圖書內容簡介
書稿以行政法基本目的為出發點,展開對問題的分析,并提出完善的建議,內容不僅僅以法條為唯一根據,而是從法條之法理的延展理論與實踐的轉換,行政訴訟法問題探析與制度創新。
圖書目錄
第一章《行政訴訟法》對中國人格獨立之塑造 /
一、人格獨立的基本內涵及其重要性 /
二、《行政訴訟法》對中國人格獨立的塑造 /
(一)《行政訴訟法》的首要功能是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
(二)《行政訴訟法》改變了人們傳統的權利觀念,促進了中國人格獨立意識的形成 /
(三)《行政訴訟法》明確了原被告平等的訴訟法律地位,增強了原告的主體意識和能動意識 /
(四)《行政訴訟法》對行政主體的制約,從另一個角度促進了中國人格獨立的形成 /
三、關于《行政訴訟法》進一步保障私權利、促進人格獨立的設想 /
(一)擴大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
(二)簡化對被告的認定 /
(三)行政訴訟類型化 /
四、結語 /
第二章納稅人訴訟制度研究 /
一、問題的提出及意義與理論 /
二、國外納稅人訴訟制度概況 /
三、關于設立納稅人訴訟的幾點建議 /
(一)明確納稅人訴訟案件的適用范圍 /
(二)擴大原告的起訴資格 /
(三)明確政務公開的范圍,妥善處理信息公開與保守秘密的關系 /
(四)納稅人訴訟的步驟 /
第三章論“先行登記保存”之不可訴性 /
一、問題的提出 /
二、“非可訴性行為”論 /
(一)從行為自身性質看其不可訴性 /
(二)從立法原意看其不可訴性 /
(三)從司法審查必要性看其不可訴性 /
三、“非可訴性期限”論 /
(一)立法背景角度 /
(二)立法用語角度 /
(三)可操作性及操作結果角度 /
(四)現行的立法供給角度 /
四、救濟論:從應然救濟方式看其不可訴性及如何救濟 /
(一)立法條文語言對比 /
(二)行政相對人權利與民事主體權利性質對比 /
(三)不同情形下受妨礙的相對人權利性質對比 /
第四章行政機關侵犯公民非法利益的訴訟衡量 /
一、非法利益之界定 /
二、行政機關侵犯公民非法利益的危害性 /
三、行政機關侵犯公民非法利益的訴訟衡量 /
(一)對行政監督體制的訴訟衡量 /
(二)訴權與客觀訴訟的衡量 /
(三)權利公益訴訟救濟的衡量 /
(四)行政訴訟的目的衡量 /
第五章行政法不當得利制度確立及對我國行政訴訟的影響研究 /
一、問題的提出:從法條開始 /
二、他山之石:民法上不當得利研究對行政法的借鑒作用 /
三、形成與分類:行政法上不當得利與行政行為的關系及其類型 /
(一)公法上的不當得利與行政行為 /
(二)行政法上不當得利的類型 /
四、恢復權利:行政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的行使 /
(一)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的請求權 /
(二)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的請求權 /
(三)行政主體之間的不當得利請求權 /
五、訴訟配給:行政法不當得利制度確立對行政訴訟的影響 /
(一)確立給付訴訟解決相對人對行政主體不當得利請求權問題 /
(二)確立“官告民訴訟”解決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的不當得利請求權問題 /
(三)確立機關訴訟解決行政主體之間的不當得利請求權問題 /
六、結語 /
第六章擴大司法審查范圍實現對抽象行政行為的違憲審查 /
一、基本概念梳理及相關鏈接 /
二、我國對抽象行政行為審查之現狀及評析 /
三、對抽象行政行為的違憲審查和司法審查的比較 /
四、對抽象行政行為審查切入點的設想與選擇 /
第七章歐盟憲法中公民社會權司法救濟對我國的借鑒
——
兼論我國公民社會權司法救濟之行政訴訟路徑 /
一、問題的提出 /
二、《歐盟憲法條約》賦予社會權以司法救濟的意義 /
(一)《歐盟的基本權利憲章》賦予社會權以司法救濟是一種宣示 /
(二)該項規定既可以幫助“說事”,也是效仿或參照立法的一個標本 /
(三)過往的判例和審判實踐為所有權利都可獲得司法救濟打下了一定的司法實踐基礎 /
(四)對于歐盟公民是一種幸福 /
三、對公民社會權不能司法救濟的批判與反思 /
(一)傳統公民社會權不能司法救濟的理由 /
(二)公民自由權與社會權具有不可分性 /
(三)基本權利原則要求行政救濟具有無漏洞性 /
四、我國公民社會權行政訴訟救濟之構想 /
(一)公民社會權憲法訴訟之必要 /
(二)南非《憲法》和憲法法庭的經驗借鑒 /
(三)社會權司法救濟的路徑選擇及行政訴訟救濟理由 /
第八章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銜接關系研究 /
一、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銜接關系的含義與原因 /
(一)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銜接關系的含義 /
(二)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存在銜接關系的原因 /
二、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銜接關系的現狀 /
(一)國外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銜接關系的現狀 /
(二)我國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銜接關系的現狀 /
(三)我國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銜接關系之不足 /
三、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銜接關系的完善 /
(一)確立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銜接關系應遵循的原則 /
(二)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受案范圍銜接 /
(三)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處理行政行為合法性與合理性權限銜接 /
(四)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具體程序銜接 /
第九章擴大原告資格與擴大受案范圍的互動與平衡 /
一、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與原告資格的訴訟法規定 /
二、對行政訴訟原告資格的認定也包含了對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疊合界定 /
三、行政訴訟原告資格是一個不斷變化發展的過程 /
四、在擴大原告資格范圍的同時擴大受案范圍 /
五、互動平衡所涉及的立法、司法問題及對策 /
(一) 互動平衡所涉及的立法、司法問題 /
(二) 互動平衡所涉及問題的對策 /
六、原告資格和受案范圍之拓展 /
第十章行政訴訟審前程序研究 /
一、行政訴訟審前程序一般原理 /
(一) 行政訴訟審前程序的內涵和構成 /
(二) 行政訴訟審前程序的價值 /
二、德國和美國行政訴訟審前程序模式的比較和啟示 /
(一)德國的職權主義行政訴訟審前程序 /
(二)美國的當事人主義行政訴訟審前程序 /
(三)德國和美國行政訴訟審前程序的差異 /
(四)德國和美國不同的行政訴訟審前程序對我國的啟示 /
三、行政訴訟審前程序的構建 /
(一)構建行政訴訟審前程序應遵循的原則 /
(二)設立訴答程序 /
(三)被告舉證時限適用對象范圍的擴展 /
(四)確立審前證據交換程序 /
(五)設立預備庭 /
第十一章行政賠償附帶行政追償訴訟研究 /
一、行政追償權 /
(一)行政追償的法定根據及要件 /
(二)行政追償的數額范圍及標準 /
(三)追償程序中爭議的解決 /
(四)關于追償時效問題 /
二、行政賠償附帶行政追償訴訟的基本內涵 /
三、確立行政賠償附帶行政追償訴訟的理由 /
(一)行政機關放棄追償 /
(二)行政機關對第三人很難索要賠償費用 /
(三)人民法院附帶解決行政追償,因事實清楚而容易確立和實現 /
(四)由人民法院解決行政問題,在行政訴訟中已有先例 /
(五)行政賠償附帶行政追償,國外已有實踐 /
四、確立行政賠償附帶行政追償訴訟的意義 /
(一)可以避免行政機關放棄追償,減少國家損失 /
(二)為人民法院受理內部行政行為創造條件 /
(三)由法院一并解決,減少了行政成本和訴訟成本,符合經濟原則 /
(四)實現了我國行政賠償乃至國家賠償制度的新突破 /
五、行政賠償附帶行政追償訴訟的程序問題 /
(一)程序的適用 /
(二)追償請求的提起 /
(三)不適用調解 /
(四)舉證責任應以行政機關為主 /
(五)關于判決 /
(六)判決書的制作 /
(七)關于上訴問題 /
(八)強制執行 /
第十二章民事行政交叉案件請求權研究 /
一、問題的提出 /
二、民事行政交叉案件請求權的界定 /
(一)請求權的界定 /
(二)民事行政交叉案件請求權的界定 /
(三)請求權與具體訴訟請求 /
三、民事行政交叉案件依托不同權利類而形成多樣請求權競合 /
(一)民事行政交叉案件依托不同權利類而形成多樣請求權 /
(二)民事行政交叉案件請求權的競合 /
四、民事行政交叉案件請求權的選擇與指引 /
(一)民事行政交叉案件請求權的一般選擇標準 /
(二)法院對公民請求權的指引 /
(三)尊重當事人的選擇權 /
五、結語 /
第十三章行政訴訟管轄制度研究 /
一、問題的提出 /
(一)級別管轄 /
(二)地域管轄 /
(三)避免管轄沖突規則 /
二、行政審判體制完善與行政訴訟管轄 /
三、受案范圍與原告范圍擴大及行政訴訟管轄 /
(一)受案范圍擴大與行政訴訟管轄 /
(二)原告范圍擴大與行政訴訟管轄 /
四、完善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管轄 /
第十四章行政訴訟起訴期限研究 /
一、法律及司法解釋確定起訴期限的演進及評析 /
(一)《行政訴訟法》規定了直接起訴期限和經復議后起訴期限兩種類型, 而每種類型又分為一般起訴期限與特殊起訴期限 /
(二)《若干意見》針對《行政訴訟法》疏漏, 而實踐中又急需的起訴期限內容, 作了補充性、解釋性規定 /
(三)《若干解釋》在《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基礎上, 不但彌補了《若干意見》規定之不足, 而且增加了《行政訴訟法》并未規定而實踐中又急需的內容 /
二、起訴期限的理論分析 /
(一)確立起訴期限之目的 /
(二)起訴期限與訴訟時效 /
(三)起訴期限與訴權 /
(四) 起訴期限是起訴條件, 抑或是受理后審理的條件或對象 /
(五) 被告對超過起訴期限的舉證問題 /
三、對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的理解 /
(一)何為“復議期滿” /
(二)如何理解“知道”與“應當知道” /
(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與“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的區別 /
(四)“未告知訴權或起訴期限”是否以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及告知為前提 /
(五)起訴期限與行政違法的程度 /
四、起訴期限的實踐操作 /
(一) 起訴中, 起訴期限與申請復議期限之矛盾選擇 /
(二) 先前同主體同行為性質的已決案件, 能否作為認定在后一案件中, 相對人已知道或應當知道訴權或起訴期限的依據 /
(三)是使用“不予受理”,還是使用“駁回起訴” /
(四)告知的起訴期限未滿足法定期限, 是否屬于法定的“已告知起訴期限” /
(五)關于行政機關實施查封、扣押超過法定期限, 相對人要求解除查封、扣押而行政機關拒絕或不予答復的起訴期限問題 /
第十五章行政訴訟非正常撤訴研究 /
一、行政訴訟非正常撤訴含義的界定及其現象分析 /
(一)行政訴訟撤訴含義的界定 /
(二)行政訴訟非正常撤訴含義的界定 /
(三)行政訴訟非正常撤訴現象的分析 /
二、行政訴訟非正常撤訴的原因與危害分析 /
(一)行政訴訟非正常撤訴的原因分析 /
(二)行政訴訟非正常撤訴的危害分析 /
三、解決行政訴訟非正常撤訴問題的對策——建立行政訴訟有限調解制度 /
(一)各種解決行政訴訟非正常撤訴問題的對策評析 /
(二)建立行政訴訟有限調解制度的法理基礎 /
(三)建立行政訴訟有限調解制度的現實分析 /
(四)行政訴訟有限調解制度的程序 /
第十六章行政訴訟中規范性文件的證據性質及其法治意義 /
一、問題的提出 /
二、規范性文件與行政訴訟證據的內涵界定及關系分析 /
(一)規范性文件的內涵界定 /
(二)行政訴訟證據的內涵界定 /
(三)規范性文件與行政訴訟證據的關系分析 /
三、規范性文件的證據性質界定 /
四、規范性文件證據定性的法治意義 /
(一)可以突破行政訴訟對規范性文件審查的有限性 /
(二)最低限度地實現違憲審查的可能性 /
(三)從證據形式主義向證據實質主義過渡 /
(四)通過個案審查實現對公共利益的保護 /
五、結語 /
第十七章行政訴訟變更判決研究 /
一、行政訴訟變更判決的基本理論 /
(一)行政訴訟變更判決的內涵及發展概況 /
(二)司法自治是行政訴訟變更判決的理論核心 /
(三)行政訴訟變更判決的功能 /
二、我國行政訴訟變更判決存在的問題及成因分析 /
(一)我國行政訴訟變更判決存在的問題 /
(二)我國行政訴訟變更判決存在問題的成因分析 /
三、我國行政訴訟變更判決的完善 /
(一)合理擴展行政訴訟變更判決的適用范圍 /
(二)規范行政訴訟變更判決的適用標準 /
(三)完善行政訴訟變更判決的配套制度 /
四、結語 /
第十八章行政訴訟“維持判決”存廢論 /
一、問題的緣起 /
二、維持判決自身的缺陷 /
三、“維持判決”的不合理性 /
(一)從比較法的觀點看維持判決的不合理性 /
(二)從司法權的性質看維持判決的不合理性 /
(三)從實證的角度來看維持判決的不合理性 /
四、取消“維持判決”與行政訴訟之目的 /
第十九章行政訴訟司法建議問題研究 /
一、行政訴訟司法建議的基本理論 /
(一)行政訴訟司法建議的含義與法律依據 /
(二)行政訴訟司法建議的特點 /
(三)行政訴訟司法建議的功能 /
二、我國行政訴訟司法建議存在的問題 /
(一)行政訴訟司法建議理念滯后 /
(二)行政訴訟司法建議適用范圍狹窄 /
(三)行政訴訟司法建議具體制度缺失 /
(四)行政訴訟司法建議法律效果較弱 /
(五)行政訴訟司法建議缺乏責任追究 /
三、完善行政訴訟司法建議的建議 /
(一)更新行政訴訟司法建議理念 /
(二)擴大行政訴訟司法建議范圍 /
(三)確立行政訴訟司法建議制度 /
(四)提高行政訴訟司法建議法律效果 /
(五)完善行政訴訟司法建議責任追究 /
第二十章行政判例制作中的法律解釋 /
一、問題的提出 /
二、行政判例與法律解釋的內涵界定 /
(一)行政判例的內涵界定 /
(二)法律解釋的內涵界定 /
三、行政判例與法律解釋的一般關系 /
四、行政判例制作中法律解釋的應用 /
(一)行政判例制作的主體 /
(二)行政判例的創制過程 /
(三)行政判例制作中一般法律解釋方法的應用 /
(四)行政判例制作中特色法律解釋方法的應用 /
五、結語 /
后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