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55826
- 書名:西班牙民法典
- 作者:西班牙議會著
- 出版社:政法大學
- 出版時間:2013年5月
- 入庫時間:2013-6-25
- 定價:49
圖書內容簡介
本書是《西班牙民法典》翻譯。
1.《西班牙民法典》是大陸法系中非常具有代表性的民法典。
2.《西班牙民法典》對西班牙語系國家的法典影響很大。這些國家主要集中在拉丁美洲,比如阿根廷、秘魯等國,這些國家目前發展很快與中國交往密切,受到各界矚目。
3.2013年是中西建交40周年,中國和西班牙之間有密切交流的活動,趁此契機出版此書會收到較好的效果。
4.目前,中國前往西班牙留學工作的人員很多,法典翻譯對這些人的幫助很大,具有較好的市場。
圖書目錄
序集 法律規范及其適用和效力
第一章 法的淵源(第1條~第2條)
第二章 法的適用(第3條~第5條)
第三章 法的一般效力(第6條~第7條)
第四章 國際私法規則(第8條~第12條)
第五章 領土內共存的民事法律規范的適用范圍(第13條~第16條)
第一卷 人
第一集 西班牙人與外國人(第17條~第28條)
第二集 出生和民事權利的喪失(第29條~第39條)
第一章 自然人(第29條~第34條)
第二章 法人(第35條~第39條)
第三集 住所(第40條~第41條)
第四集 婚姻(第42條~第107條)
第一章 婚約(第42條~第43條)
第二章 婚姻的要件(第44條~第48條)
第三章 婚姻的形式(第49條~第60條)
第一節 一般規定(第49條~第50條)
第二節 獲得法官、政府行政首長或其他官員認可的婚姻(第51條~第58條)
第三節 宗教婚姻(第59條~第60條)
第四章 婚姻的民事登記(第61條~第65條)
第五章 婚姻締結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第66條~第72條)
第六章 無效婚姻(第73條~第80條)
第七章 分居(第81條~第84條)
第八章 婚姻的解除(第85條~第89條)
第九章 婚姻無效、分居和離婚的共同效力(第90條~第101條)
第十章 申請婚姻無效、分居與離婚的預防性措施(第102條~第106條)
第十一章 婚姻無效、分居與離婚的適用法(第107條)
第五集 親子關系與子女身份(第108條~第141條)
第一章 親子關系及其效力(第108條~第111條)
第二章 親子關系的確定和證明(第112條~第126條)
第一節 一般規定(第112條~第114條)
第二節 婚生子女親子關系的確定(第115條~第119條)
第三節 非婚生子女親子關系的確定(第120條~第126條)
第三章 親子關系之訴(第127條~第141條)
第一節 一般規定(第127條~第130條)
第二節 準正(第131條~第135條)
第三節 否認(第136條~第141條)
第六集 親屬之間的扶養、撫養和贍養(第142條~第153條)
第七集 親權(第154條~第180條)
第一章 一般規定(第154條~第161條)
第二章 對子女的法定代理(第162條~第163條)
第三章 子女的財產及其管理(第164條~第168條)
第四章 親權的解除(第169條~第171條)
第五章 領養與對未成年人的其他保護(第172條~第180條)
第一節 對未成年人的照管和寄養(第172條~第174條)
第二節 收養(第175條~第180條)
第八集 失蹤(第181條~第198條)
第一章 宣告失蹤及其效力(第181條~第192條)
第二章 宣告死亡(第193條~第197條)
第三章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的登記(第198條)
第九集 無民事行為能力(第199條~第214條)
第十集 未成年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保育與照管(第215條~第313條)
第一章 一般規定(第215條~第221條)
第二章 監護(第222條~第285條)
第一節 監護的一般規定(第222條~第233條)
第二節 監護關系無效和監護人的指定(第234條~第258條)
第三節 監護權的行使(第259條~第275條)
第四節 監護的終止和最終收益的計算(第276條~第285條)
第三章 保育(第286條~第298條)
第一節 一般規定(第286條~第293條)
第二節 禁治產人的保育(第294條~第298條)
第四章 司法保護人(第299條~第302條)
第五章 事實照管(第303條~第313條)
第十一集 成人與解除親權(第314條~第324條)
第十二集 民事狀態登記(第325條~第332條)
第二卷 財產、所有權及其變化
第一集 財產的分類(第333條~第347條)
一般規定 第333條
第一章 不動產(第334條~第337條)
第二章 動產(第335條~第337條)
第三章 根據其占有人的不同區分的所有權(第338條~第347條)
第二集 所有權(第348條~第391條)
第一章 所有權的一般規定(第348條~第352條)
第二章 添附權(第353條~第383條)
一般規定 第353條
第一節 關于物之產生物的添附權(第354條~第357條)
第二節 不動產權的添附權(第358條~第374條)
第三節 動產權的取得(第375條~第383條)
第三章 范圍與界限(第384條~第387條)
第四章 封閉農田的權利(第388條)
第五章 建筑物與樹木有倒塌危險的(第389條~第391條)
第三集 財產的共有(第392條~第406條)
第四集 特殊物的所有權(第407條~第429條)
第一章 水(第407條~第425條)
第一節 水的所有權(第407條~第408條)
第二節 公有水的利用(第409條~第411條)
第三節 私有水的利用(第412條~第416條)
第四節 關于地下水的利用(第417條~第419條)
第五節 一般規定(第420條~第425條)
第二章 礦產(第426條~第427條)
第三章 知識產權(第428條~第429條)
第五集 占有(第430條~第466條)
第一章 占有及其分類(第430條~第437條)
第二章 占有的取得(第438條~第445條)
第三章 占有的效力(第446條~第466條)
第六集 用益物權、使用權與居住權(第467條~第529條)
第一章 用益物(第467條~第522條)
第一節 用益權的一般規定(第467條~第470條)
第二節 用益物人的權利(第471條~第490條)
第三節 用益物人的義務(第491條~第512條)
第四節 用益物的消滅(第513條~第522條)
第二章 使用權與居住權(第523條~第529條)
第七集 地役權(第530條~第604條)
第一章 關于地役權的一般規定(第530條~第548條)
第一節 可在田產上設立的役權類別(第530條~第536條)
第二節 地役權的取得方式(第537條~第542條)
第三節 需地役人和供地役人的權利和義務(第543條~第545條)
第四節 地役權的消滅方式(第546條~第548條)
第二章 法定役權(第549條~第593條)
第一節 一般規定(第549條~第551條)
第二節 與水相關的地役權(第552條~第563條)
第三節 通行役權(第564條~第570條)
第四節 相鄰權(第571條~第579條)
第五節 采光和眺望(第580條~第585條)
第六節 建筑物的排水(第586條~第588條)
第七節 某些工程或栽培所需的距離和中間工作物(第589條~第593條)
第三章 意定役權(第594條~第604條)
第八集 關于產權的登記(第605條~第608條)
獨立章(第605條~第608條)
第三卷 財產取得的不同方式
卷前規定(第609條)
第一集 占用(第610條~第617條)
第二集 贈與(第618條~第656條)
第一章 贈與的性質(第618條~第623條)
第二章 贈與人與受贈人(第624條~第633條)
第三章 贈與的效力與限制(第634條~第643條)
第四章 贈與的撤銷與減少(第644條~第656條)
第三集 繼承(第657條~第1087條)
一般規定(第657條~第661條)
第一章 遺囑(第662條~第743條)
第一節 訂立遺囑的能力(第662條~第666條)
第二節 遺囑的一般規定(第667條~第675條)
第三節 遺囑的形式(第676條~第687條)
第四節 自書遺囑(第688條~第693條)
第五節 公開遺囑(第694條~第705條)
第六節 密封遺囑(第706條~第715條)
第七節 軍人制訂的遺囑(第716條~第721條)
第八節 在船舶上制訂的遺囑(第722條~第731條)
第九節 在國外制訂的遺囑(第732條~第736條)
第十節 遺囑的撤銷和無效(第737條~第743條)
第二章 繼承(第744條~第911條)
第一節 遺囑繼承的能力(第744條~第762條)
第二節 繼承人制度(第763條~第773條)
第三節 更改繼承人(第774條~第789條)
第四節 附條件的和附期限的繼承人和受遺贈人(第790條~第805條)
第五節 法定繼承(第806條~第822條)
第六節 額外遺產(第823條~第833條)
第七節 鰥寡的權利(第834條~第840條)
第八節 特殊情形下繼承份額的支付(第841條~第847條)
第九節 剝奪遺產繼承權(第848條~第857條)
第十節 遺贈(第858條~第891條)
第十一節 遺囑執行人(第892條~第911條)
第三章 無遺囑繼承(第912條~第929條)
第一節 一般規定(第912條~第914條)
第二節 親緣關系(第915條~第923條)
第三節 代位繼承(第924條~第929條)
第四章 繼承的各種順序(第930條~第958條)
第一節 直系卑親屬的繼承(第930條~第934條)
第二節 直系尊親屬的繼承(第935條~第942條)
第三節 配偶繼承和旁系繼承(第943條~第955條)
第四節 國家繼承(第956條~第958條)
第五章 遺囑繼承和非遺囑繼承的共同規定(第959條~第1034條)
第一節 遺孀懷孕期間應該采取的預防措施(第959條~第967條)
第二節 保留的財產(第968條~第980條)
第三節 增添權(第981條~第987條)
第四節 繼承的接受與放棄(第988條~第1009條)
第五節 限定繼承及酌量權(第1010條~第1034條)
第六章 合算與分割(第1035條~第1087條)
第一節 合算(第1035條~第1050條)
第二節 分割(第1051條~第1067條)
第三節 分割的效力(第1068條~第1072條)
第四節 分割的撤銷(第1073條~第1081條)
第五節 繼承債務的償付(第1082條~第1087條)
第四卷 債與合同
第一集 債(第1088條~第1253條)
第一章 一般規定(第1088條~第1093條)
第二章 債的性質與效力(第1094條~第1112條)
第三章 不同類別的債(第1113條~第1155條)
第一節 單純債與附條件債(第1113條~第1124條)
第二節 附期限之債(第1125條~第1130條)
第三節 可選擇之債(第1131條~第1136條)
第四節 共同之債和連帶之債(第1137條~第1148條)
第五節 可分債與不可分債(第1149條~第1151條)
第六節 附罰則之債(第1152條~第1155條)
第四章 債的消滅(第1156條~第1213條)
一般規定(第1156條)
第一節 支付(第1157條~第1181條)
第一分節 關于支付的分配(第1172條~第1174條)
第二分節 通過轉讓進行的支付(第1175條)
第三分節 關于支付的實施和寄托(第1176條~第1181條)
第二節 交付物的滅失(第1182條~第1186條)
第三節 債務的豁免(第1187條~第1191條)
第四節 債務的混同(第1192條~第1194條)
第五節 債務的扣抵(第1195條~第1202條)
第六節 債務的更改(第1203條~第1213條)
第五章 債的證據(第1214條~第1253條)
一般規定(第1214條~第1215條)
第一節 書證(第1216條~第1230條)
第一分節 公共文書(第1216條~第1224條)
第二分節 私證書(第1225條~1230條)
第二節 承認(第1231條~第1239條)
第三節 法官的親自審查(第1240條~第1241條)
第四節 專家證明(第1242條~第1243條)
第五節 證人證明(第1244條~第1248條)
第六節 推定(第1249條~第1253條)
第二集 合同(第1254條~第1314條)
第一章 一般規定(第1254條~第1260條)
第二章 合同成立的基本條件(第1261條~第1277條)
一般規定 第1261條
第一節 合意(第1262條~第1270條)
第二節 標的物(第1271條~第1273條)
第三節 合同的原因(第1274條~第1277條)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第1278條~第1280條)
第四章 合同的解釋(第1281條~第1289條)
第五章 合同的撤銷(第1290條~第1299條)
第六章 合同的無效(第1300條~第1314條)
第三集 婚姻經濟制度(第1315條~第1444條)
第一章 一般規定(第1315條~第1324條)
第二章 婚約(第1325條~第1335條)
第三章 因婚姻產生的贈與(第1336條~第1343條)
第四章 配偶共同財產制(第1344條~第1410條)
第一節 一般規定(第1344條~第1345條)
第二節 獨有財產和共同財產(第1346條~第1361條)
第三節 針對共同財產的職責與義務(第1362條~第1374條)
第四節 共同財產的管理(第1375條~第1391條)
第五節 共同財產的解散與結算(第1392條~第1410條)
第五章 配偶的分紅財產制(第1411條~第1434條)
第六章 配偶的分別財產制(第1435條~第1444條)
第四集 買賣合同(第1445條~第1537條)
第一章 合同的性質與形式(第1445條~第1456條)
第二章 買賣雙方的能力(第1457條~第1459條)
第三章 標的物丟失的買賣合同的效力(第1460條)
第四章 出賣人的義務(第1461條~第1499條)
第一節 一般規定(第1461條)
第二節 出賣物的交付(第1462條~第1473條)
第三節 質量擔保(第1474條~第1499條)
第一分節 對追奪提供的質量擔保(第1475條~第1483條)
第二分節 因買賣物含有隱蔽的瑕疵的擔保(第1484條~第1499條)
第五章 買受人的義務(第1500條~第1505條)
第六章 買賣的解除(第1506條~第1525條)
第1506條
第一節 約定買回權(第1507條~第1520條)
第二節 法定買回權(第1521條~第1525條)
第七章 債權和其他無形權利的轉移(第1526條~第1536條)
第八章 一般規定(第1537條)
第五集 互易合同(第1538條~第1541條)
第六集 租賃合同(第1542條~第1603條)
第一章 一般規定(第1542條~第1545條)
第二章 城鄉不動產的租賃(第1546條~第1582條)
第一節 一般規定(第1546條~第1553條)
第二節 出租人與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第1554條~第1574條)
第三節 關于耕地租賃的特別規則(第1575條~第1579條)
第四節 關于城市土地租賃的特別規則(第1580條~第1582條)
第三章 工作與服務的租賃(第1583條~第1603條)
第一節 仆人及工人的服務(第1583條~第1587條)
第二節 包工和承攬(第1588條~第1600條)
第三節 水陸運送的租賃(第1601條~第1603條)
第七集 佃的合同(第1604條~第1664條)
第一章 一般規定(第1604條~第1627條)
第二章 永佃權(第1628條~第1656條)
第一節 永佃相關的一般規定(第1628條~第1654條)
第二節 永租土地合同和其他與永佃類似的合同(第1655條~第1656條)
第三章 授權性出佃(第1657條~第1660條)
第四章 保留性出佃(第1661條~第1664條)
第八集 合伙(第1665條~第1708條)
第一章 一般規定(第1665條~第1678條)
第二章 合伙人的義務(第1679條~第1699條)
第一節 合伙人間的義務(第1679條~第1696條)
第二節 合伙人對第三人的義務(第1697條~第1699條)
第三章 合伙解散的形式(第1700條~第1708條)
第九集 委托合同(第1709條~第1739條)
第一章 委托的性質、形式與類型(第1709條~第1717條)
第二章 受托人的義務(第1718條~第1726條)
第三章 委托人的義務(第1727條~第1731條)
第四章 委托消滅的原因(第1732條~第1739條)
第十集 借貸合同(第1740條~第1757條)
一般規定及其分類(第1740條)
第一章 使用借貸(第1741條~第1752條)
第一節 使用借貸的性質(第1741條~第1742條)
第二節 借用人的義務(第1743條~第1748條)
第三節 使用貸與人的義務(第1749條~第1752條)
第二章 單純借貸(第1753條~第1757條)
第十一集 寄托合同(第1758條~第1789條)
第一章 一般寄托及其分類(第1758條~第1759條)
第二章 特殊寄托(第1760條~第1784條)
第一節 特殊寄托的性質和實質(第1761條~第1762條)
第二節 任意寄托(第1763條~第1765條)
第三節 受寄人的義務(第1766條~第1778條)
第四節 寄托人的義務(第1779條~第1780條)
第五節 必要寄托(第1781條~第1784條)
第三章 訟爭物寄托(第1785條~第1789條)
第十二集 射幸合同(第1790條~第1808條)
第一章 一般規定(第1790條)
第二章 贍養合同(第1791條~第1797條)
第三章 博戲與賭博(第1798條~第1801條)
第四章 終身年金(第1802條~第1808條)
第十三集 和解和調解(第1809條~第1821條)
第一章 和解(第1809條~第1819條)
第二章 調解(第1820條~第1821條)
第十四集 保證(第1822條~第1856條)
第一章 保證的性質及范圍(第1822條~第1829條)
第二章 保證的效果(第1830條~第1846條)
第一節 債權人及保證人之間的效力(第1830條~第1837條)
第二節 債務人及保證人之間的效力(第1838條~第1843條)
第三節 共同保證人之間的保證效力(第1844條~第1846條)
第三章 保證的消滅(第1847條~第1853條)
第四章 法定保證人及判決上的保證人(第1854條~第1856條)
第十五集 質押、抵押和不動產典權(第1857條~第1886條)
第一章 質押和抵押的共同規定(第1857條~第1862條)
第二章 質押(第1863條~第1873條)
第三章 抵押(第1874條~第1880條)
第四章 不動產典權(第1881條~第1886條)
第十六集 非因合意而發生的債(第1887條~第1910條)
第一章 準契約(第1887條~第1901條)
第1887條
第一節 無因管理(第1888條~第1894條)
第二節 不當得利(第1895條~第1901條)
第二章 不法行為(第1902條~第1910條)
第十七集 受償和其優先權(第1911條~第1929條)
第一章 一般規定(第1911條~第1920條)
第二章 受償的分類(第1921條~第1925條)
第三章 優先權(第1926條~第1929條)
第十八集 時效(第1930條~第1976條)
第一章 一般規定(第1930條~第1939條)
第二章 占有和其他物權的時效(第1940條~第1960條)
第三章 訴訟的時效(第1961條~第1975條)
最后條款(第1976條)
第一附加規定
第二附加規定
第三附加規定
第四附加規定